香港教區中心演講廳及會議室租借服務


九樓演講廳及會議室七樓會議室

九樓演講廳及會議室


(一) 用途:
教區中心演講廳會議室只為天主教團體舉行非商業性講座、研討會、課程、牧民活動或慶典之用。香港教區擁有借用之酌情權。

(二) 開放時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晚上九時三十分。

(三) 設施:

  1. 演講廳共有186個座位(連書寫板),基本設施包括白板、冷氣、及音響(2支有線咪、1支無線咪)。

  2. A、B兩會議室各供70及60人以下團體使用,設備包括:座椅、白板、冷氣、1支有線咪及投影機。

(四) 收費:

基本服務(可選擇多項)

每小時 收費 (HK)

會議室 A

會議室 B

演講廳

300

300

650

增值服務(只限演講廳,並以租用總時數計算)

每小時 收費 (HK)

(A)錄影放映 (projector)

(B)即時傳譯雙聲耳筒50個

130

390

(五) 優惠:

教區委員會及教區機構 七折
堂區 八折

同一次申請,連續租用10次演講廳或以上,可享七折優惠  
同一次申請,連續租用10次會議室(A或B)或以上,可享八折優惠

(六) 借用手續:

  1. 教區中心九樓屬於香港教區物業,由香港天主教社會傳播處及教區視聽中心管理。

  2. 借用資格:天主教團體(參照<天主教手冊>)

  3. 申請:租用團體須於兩星期前提出申請。

  4. 繳費:租用團體最遲於一星期前由團體負責人填妥申請表格,連同現金或支票交香港天主教社會傳播處(電話:3589 2428)。支票抬頭為『 香港天主教社會傳播處 』。如以支票郵寄付款,請將申請表格及貼上郵票的回郵信封寄回本處,本處將寄回收據。

  5. 按此下載申請九樓租借表格

(七) 使用規則:

  1. 演講廳及會議室均為禁煙區。

  2. 不可攜帶食物、飲料進入演講廳。

  3. 請自行保管個人物品,如有遺失,本處恕不負責。

  4. 場地只會於「租場時間」十五分鐘前開門,並會於「租場時間」完結後十五分鐘關門,租用團體請自行預留時間佈置場地及收拾物資。

  5. 租用團體必須遵照技術人員的指示操作器材。

  6. 演講廳內嚴禁用釘子或膠紙懸掛物件,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7. 會議室A室及B室各提供最多70及60張座椅,租借團體須自行搬動安排座椅位置,並須於租用時間完結時自行將座椅放回原處。

  8. 場地內一切器材及設備,均應以完好無缺、清潔之狀況歸還本處。如有任何損壞或遺失,租借團體須支付修理、重新裝置或更換之費用。

  9. 租借團體必須保持地方整潔,活動後須清理現場,並搬離所有攜來之物品及廢物。

  10. 租借團體須準時交還場地,逾時使用者,須按時支付額外費用。演講廳之逾時費用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算;會議室之逾時費用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不足半小時亦作半小時計算。

  11. 交還場地之時間,不得超過晚上九時三十分。

  12. 如租用時間前三小時,仍懸掛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該活動將自動取消,本處將退回已繳付款項。

  13. 如租用場地期間,天文台預告即將懸掛八號風球,本處將於天文台公佈後之半小時後清場,以便有足夠時間安全地疏散會眾。

  14.  演講廳提供186個固定座位,不設加位,走廊及樓梯位屬走火通道,不可坐立,若在走火通道設置座位,涉違反消防條例。如有違者,本處職員會請該人士離場。

‘其它條款 :

1. 各項優惠不可同時享用。

2.各項優惠只適用於[基本服務]。 [增值服務]為定額收費,沒有折扣。

3.[連續租用]只適用於同一次申請。

4.如早過或超逾15分鐘,15分鐘以上當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當一小時計。

5.租用人必須保持地方整齊清潔,將會議室所有冷氣、電燈及音響設備關掉,並將所用過之檯椅還原,方可離場。

6.租用情況以先到先得為準,並不遲於租用日期前一星期前辦妥支付租金費用,方可使用。

7.如需要錄像拍攝,可參閱教區視聽中心服務收費表。

8.本處擁有最後裁決權。

七樓會議室


A 基本服務 (可選擇多項)

每小時 收費(HK$)

會議室 792

300

會議室 781 會議室 785

200

會議室 783

100

B 優惠:

1. 教區委員會及教區機構    七折

2. 堂區  八折


(1 或 2) 優惠後總額:

3. 其他機構 同一次申請,連續租用10次會議室或以上,可享八折優惠。 八折


(3) 優惠後總額:

其它條款 :

1.各項優惠不可同時享用。

5. 租用人必須保持地方整齊清潔,將會議室所有冷氣、電燈及音響設備關掉,並將所用過之檯椅還原,方可離場。

2.各項優惠只適用於[基本服務]。

6. 租用情況以先到先得為準,並不遲於租用日期前一星期前辦妥支付租金費用,方可使用。

3.[連續租用]只適用於同一次申請。

7.本處擁有最後裁決權。

4. 如早過或超逾15分鐘,15分鐘以

上當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當一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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