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撒及聖體聖事牧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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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及文件

禮典及文件

禮典

在香港教區舉行彌撒,當按照:羅馬禮儀及聖事部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Missale Romanum),並採用香港主教核准使用的法定彌撒經文。

文件

1967 年羅馬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73年羅馬聖禮部《兒童感恩祭指南》((Directory for Masses with Children,Pueros baptizatos)

1997年教廷八部會聯合《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訓令(Instruc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Collaboration of the Non-ordained Faithful in the Sacred Ministry of Priest)

2004年羅馬禮儀及聖事部《救贖聖事》訓令(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2014年《羅馬禮彌撒中表達「平安」恩賜的儀式》通函

2016年7月11日宗座新聞辦公室發布「有關舉行彌撒的一些澄清」

1983年《天主教法典》897-958條

(1 )堂區彌撒
(1 ) 堂區彌撒

1.1 根據《天主教法典》1244, 1247條,香港主教規定,全年每個主日,以及12月25日「主耶穌基督的聖誕節」,在香港教區,均為「當守瞻禮日」。在這些日子,信友須停止百工,並有本分參加彌撒。

在上述當守瞻禮日,堂區務須於適當及固定時間,為信友提供彌撒,俾能滿全他們參與彌撒的本分。

若為信友神益更改經常性彌撒時間(主日、聖誕節、平日),堂區聖職人員(司鐸及執事)共識後,亦須徵詢堂區牧民議會意見,然後用適當方法,預先公告 給教友。

1.2 香港主教,按《天主教法典》,指定在本教區規定的「當守瞻禮日」,堂區主任司鐸須為託付給自己的信友的神益,奉獻一台彌撒,稱為「教民彌撒」(Missa Pro Populo),不得收取獻儀。(參閱《天主教法典》534條1項, 1246條1、2項;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秘書長辦公處2007年5月7日通告)

1.3 香港主教鼓勵堂區,於天主之母節、預報救主降生節、聖母無玷始胎節、聖母蒙召升天節、聖若瑟節、聖伯多祿及聖保祿宗徒節、諸聖節、追思已亡諸信者、中華諸聖及真福(慶日),在方便眾多信友參禮的時間,為信友安排彌撒。(參閱《天主教法典》1246條1-2項)

1.4 主日、聖誕節、聖周禮儀及上述(3項)慶節的堂區彌撒,既是整個教會團體的慶典,故此,不宜標榜個別人士的意向,尤其是個別亡者。(參閱「香港教區「殯葬禮牧民指引」4.6.2.2項)

1.5 堂區彌撒的選擇,包括讀經、禱詞等,均當遵照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所提供的原則,以及「羅馬教會通用禮儀日曆」(Ordo)和「香港教區專用日曆」的指示。(見每年由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出版的《天主教羅馬禮禮儀日曆》)

1.6「典禮彌撒」、「求恩彌撒」、「敬禮彌撒」,以及「追思彌撒」的舉行,亦須遵照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所列明的原則,以及「羅馬教會通用禮儀日曆」(Ordo)和「香港教區專用日曆」的指示。(見每年由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出版的《天主教羅馬禮禮儀日曆》)

堂區是地區教會固定成立的信友團體,由教區主教所委派的主任司鐸牧養。(參閱《天主教法典》515條1項)堂區藉著舉行主日彌撒、聖周禮儀及法定節日的彌撒,把該區的信友凝聚起來。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個別的小團體、教會運動、善會,甚至修會團體及天主教學校,均當正規地參與堂區主日彌撒、聖周禮儀及「主耶穌基督的聖誕節」的彌撒。(參閱《天主教法典》530條7款) 

除非在以下情況,得到准許,才可在其他地點舉行上述彌撒:

A       按《天主教法典》,得到長期准許,或

B       因特殊理由,而獲得教區主教長期准許,或

C       因偶然需要,獲得堂區主任司鐸是次准許

(參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1998年《主的日子》(Dies Domini)書函35-36條)

(2) 彌撒中的特殊職務

(2)   彌撒中的特殊職務

2.1    堂區聖職人員該按實況,遵照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5-111條,組織、培育和指導各式禮儀服務人員,包括:祭台服務員、聖言宣讀員、聖詠員、歌詠團、領唱員、歌詠團指揮、司琴、非常務送聖體員、祭衣室管理員、領經員、收集捐獻者、接待員、司禮,以及堂區主任司鐸臨時委任的職務。(也參閱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43-47條)

「教區禮儀委員會」及「教區聖樂委員會」,亦適時為各式禮儀服務人員提供支援、培育和指導。

2.2    聖道禮儀中的聖言宣讀員、聖詠員、領經員,以及宣讀信友禱文者,都必須是天主教徒;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婚禮彌撒、殯葬彌撒),可由其他宗派的基督徒擔任。(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9, 101-102, 104, 105(b), 194-198條) 

2.3    直接與聖祭禮儀有關的職務人員,包括祭台服務員、獻禮者、非常務送聖體員,都必須是已領洗,並能善領聖事的天主教徒。(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00條)

2.4 如得香港主教批准,堂區可按經常需要,設立「非常務送聖體員」,惟須遵照主教的指示,經過適當訓練,由堂區主任司鐸,或專責(職)司鐸,正式派遣,限於在指定期限和指定地點,以及為指定團體服務。(羅馬聖禮部1973年頒布的《無限慈愛》(Immensae caritatis)訓令;《天主教法典》910條2項;胡振中主教1982年《至聖聖體》牧函;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54-160條)非常務送聖體員可協助神職人員,在堂區彌撒中,順暢地分送聖體聖血,慎重地清理聖盤聖爵,並使不能到聖堂參與彌撒的病者和長者,均能於每周領受聖體聖事。

(3) 聖道禮

(3)    聖道禮

3.1    絕對禁止以非聖經作品取代聖經選讀和答唱詠。(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57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62條)

3.2    講道是聖職人員的本有職務;不得由平信徒講道,包括修生、神學生、平信徒牧民人員。(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6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64, 66條)

3.3    偶然的平信徒見證,甚或教理教導,可安排在領聖體後經之後,但不得成為慣例;且最適宜安排在彌撒之外。(參閱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74條)

3.4    講道的內容,應按所慶祝的奧蹟和參禮信眾的特殊需要,闡釋所讀的聖經、彌撒常用經文、或本日彌撒的專用經文。(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5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67-68條)

(4) 信友領聖體

(4)    信友領聖體

4.1    當天已經領過聖體者,可為了神益,於同一日內再領一次聖體(但只能在其本人參與的彌撒中領受,除非遇到生命危險)(參閱《天主教法典》917條, 921條2項;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95條)所謂「再領聖體」,是指同日內「只可再領一次」,而非同日內「每次參與彌撒時都可再領」。

4.2       領受共融聖事的方式

關於「領聖體」的不同方式的象徵意義,以及教義和神修上的深刻意義,可參閱「附件二」。(78頁) 

4.2.1    由主祭、司鐸、執事或非常務送聖體員持聖體盒或聖爵,給信友分送共融聖事。信友不得擅取聖體或聖爵,更不可把聖體和聖爵互相傳遞,包括新郎新娘也不可互送聖體或聖血。(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0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88, 94條)

4.2.2    信友可「跪下」或「站着」恭領聖體聖血。
若站著領受聖體聖血,在領聖體前宜以淺躹躬等行動表示應有的敬意;若跪下領受,應慎防踫倒送聖體者或絆倒後面的信友。(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0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91條)

4.2.3    信友可以「舌」或以「手」恭領聖體。

香港教區於1969年10月15日獲宗座聖禮部給予批准,可讓信友依循禮規,以「手領」方式領聖體。(參閱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秘書長辦公處2014年2月3日通告;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1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92條)

4.2.4    為顧及公共衞生及團體公益,選擇領聖體的方式,間中也要因時制宜,例如,在流感散播期間,以「舌」領聖體的方式須確保衞生,慎防舌頭碰觸送聖體者的指頭,以免經唾沫交义傳染病毒。

4.2.5    信友不應在教會認可的領聖體方式之間,作比較和評價;對他人所作的選擇,也不應有所批評。信友應謹記,最重要的,是虔敬地領主的聖體聖血,以獲得神益。

4.2.6    兼送聖體聖血

「兼領聖體聖血,能更明確表達領受共融的聖事之意義。因為,依此方式,『感恩祭宴』(convivium eucharisticum)的標記才能更完美地顯示出來,而吾主以其聖血訂立「新而永久之盟約」的旨意,也更清晰地表達出來。而感恩祭宴與在天父國內之末世聖筵(convivium eschatologicum)間的關係,也更為明顯。」(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5, 281-282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0條;羅馬聖禮部1967年《聖體奧蹟》訓令 (Eucharisticum Mysterium) 32條)

故此,香港教區遵照《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3條指示,除禮書所列舉應兼送聖體聖血的情況(例如:入門聖事、婚姻聖事彌撒、小團體彌撒等等)以外,香港主教授權堂區主任司鐸及團體專責司鐸(pastori proprio),可為他受託管之團體,在他認為合宜的情況下,讓信友兼領聖體聖血,惟信友應受到充分的教導,又沒有褻瀆聖事的危險,而且兼領聖體聖血,不是在人數眾多或因其他理由,而難以進行的情況下為之。(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3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1條)

在香港教區,讓信友兼領聖體聖血,可選擇以下方式:

4.2.6A          浸蘸聖血

4.2.6A1        在香港教區,常可由送聖體者,用聖體浸蘸聖血,給領受者用「舌」領受。(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7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3條;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秘書長辦公處2004年9月20日通告「有關教會場所衛生、聖祭及其他聖事的守則」2.7.2項方式(二))

醮了聖血的聖體不可放在領受者手中。(參閱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3條)

4.2.6A2    鑒於2003年「沙士」疫症(SARS)的嚴重打擊,加上在香港經常出現的流感,聖職人員及教友甚為擔心唾沬交义傳染細菌或病毒。香港教區基於衛生考慮,目前仍繼續採用近四十年的慣常方式,方便教友能兼領聖體聖血:

教友「手領」聖體,隨即前往送聖血者前,
送聖血者說:「基督聖血」。信友答「亞孟」,
立即謹慎地以聖體蘸聖血,放入口中吞下,
然後返回座位。

(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秘書長辦公處2004年9月20日通告「有關教會場所衛生、聖祭及其他聖事的守則」2.7.2項)

香港教區已於2004年把上述方式,呈報宗座禮儀及聖事部備案。(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3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1條)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領聖體聖血,都必須小心謹慎,避免領受者舌頭碰到送聖體者手指,以防唾沬交义感染,又該避免手指觸及聖血,或讓聖體碎屑掉下,或讓聖血滴在地上。

在醫院、安老院或其他院舍舉行彌撒,若大部分參禮者不便領聖血(如:酒精反應、身體或手部擅抖等),就不宜兼領聖體聖血,甚至不宜手領聖體。(參閱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2條)

堂區聖職人員應不時提醒非常務送聖體員及教友,有關單領聖體或兼領聖體聖血的正確方式和虔敬態度,並應矯正任何偏差。(參閱香港教區主教公署秘書長辦公處2004年9月20日通告「有關教會場所衛生、聖祭及其他聖事的守則」2.7.3項)

4.2.6B           由聖爵恭領聖血

在香港教區,於小團體彌撒,如信友經過充分培育和準備,也沒有任何褻瀆聖體聖血的危險,司鐸可以讓信友選擇,依照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6條所指示的方式(也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5(a)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3條),直接由聖爵恭飲聖血:

信友於領過聖體後,到分送聖血者前。
分送聖血者念:「基督聖血。」領受者答:「亞孟。」
分送聖血者將聖爵交給領受者。
領受者雙手捧聖爵至口邊,由聖爵恭飲聖血少許,
把聖爵交回分送聖血者,然後退下;
分送聖血者以聖爵布拭淨聖爵外沿。

 

4.3    其他

4.3.1 應避免把基督聖血由一聖爵注入另一聖爵,以免倒瀉失敬。(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6條)

4.3.2 信友該彼此注意,無論「手領聖體」或「舌領聖體」,都必須隨即把整個聖體吞下,才返回座位,慎防有人把聖體帶走。(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1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92條)

4.3.3 為避免信友,尤其兒童,混淆「聖體」和「麵餅」的危險,禁止在彌撒中或彌撒前,以如同送聖體的方式分送未經祝聖的麵餅、食物或其他物品。按同一理由,也不宜分送即使祝福過的麵包。(參閱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96條)

 

(5) 平安禮

(5)   平安禮

         彌撒中,信友在領受共融聖事之前互祝平安,是表達教會的共融和彼此相親相愛(並不是彼此打招呼),故各人只宜向身旁的人恭謹地互祝平安,以免影響聖祭的進行,尤其注意不應加入「平安歌」;這是羅馬禮所沒有的。(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2, 154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71-72條;2014年《羅馬禮彌撒中表達「平安」恩賜的儀式》通函)

(6) 彌撒中領受共融聖事時不宜祝福任何人士

(6) 彌撒中領受共融聖事時不宜祝福任何人士

彌撒中領受共融聖事時不宜祝福任何人士,包括兒童。尤其平信徒非常務送聖體員不可施行祝福。(參閱羅馬禮儀及聖事部助理秘書長和安當神父於2008年11月22日信函,檔案編號930/08/L)

如要祝福兒童,宜於詠唱「禮成詠」時進行。

(7) 清理聖爵

(7)    清理聖爵

7.1    香港主教准許,在香港教區,可由非常務送聖體員,按堂區聖職人員指示,慎重地清理聖盤聖爵。(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78, 284(b)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19條)

7.2   清理聖盤聖爵時,應把聖盤的聖體碎屑,用聖血布抹入聖爵,把水倒入聖爵,連同聖體碎屑喝掉。(如果經多次清理後,仍有相似小屑的東西,則用水沖倒在聖井、花盆或草地。)(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79-280, 334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19條)

清理聖血布和九摺布時,亦該按習慣,將第一次所洗過的清水,倒入聖井、花盆或草地,以提防可能有聖體碎屑散落,而引起不敬。(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0, 334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07, 120條)

 

(8) 彌撒中的禮服

(8)     彌撒中的禮服

8.1  彌撒中,主祭、共祭及執事應按現行《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002年)的指示,穿著適當祭服。(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5-338, 340-347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21-128條)

8.2  香港主教准許,按環境及情況需要,例如在醫院小堂、小堂、戶外舉行小團體彌撒時,主祭可只穿著寬大長白衣(chasuble-alb)及長度至少及膝的領帶(stole)。(參閱羅馬聖禮部於1971年5月1日頒布的Concession La Sacrée Congrégation

 8.3  按香港主教指示,祭台服務員、讀經員及非常務送聖體員,在彌撒中的服飾,當合乎美觀、莊重,與其身分相稱,而不應類同聖職人員的祭服。(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9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53條)

(9) 祭器

(9)     祭器

           香港主教准許,在香港教區,可採用高貴、不易碎裂的陶瓷祭器,舉行彌撒。(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9條;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17條)

 

(10) 聖堂設計

(10)   聖堂設計

10.1    在香港教區內,任何禮儀場所,包括聖堂、小堂、墳場的建築及設計、改動及維修,都該按照教會指示,包括:

      • 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8-318條

      • 1969年(1973年修訂)羅馬聖禮部《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De Initiatione Christiana, Praenotanda Generalia)18-26條

      • 1972年羅馬聖禮部《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簡稱RCIA)導言32條, 213-234條

      • 1977年羅馬禮儀及聖事部《聖堂及祭台奉獻禮典》(Ordo Dedicationis Ecclesiae et Altaris)

      • 1984年羅馬禮儀及聖事部《祝福禮典》(De Benedictionibus)

      • 1992年《天主教教理》1159-1199條

      • 1983年《天主教法典》854-860, 1205-1243條

「教區禮儀委員會」負責監察以上教會指示的執行。

10.2    香港教區轄下的禮儀場所,包括聖堂、小堂、墳場的建築及設計、改動及維修,由「教區禮儀委員會」、「教區建築及發展委員會」及「教區總務處」負責並執行,並與有關堂區及教區組織共同磋商。

10.3 凡涉及香港教區轄下禮儀場所,包括聖堂、小堂、墳場的設計或設施的改動、增刪、安排及維修,包括聖堂外觀、大門、洗禮池、聖所、祭台及十字架苦像、讀經台、主禮及會眾座位、聖體櫃、聖油櫃、聖髑櫃、苦路、聖像、彩窗、壁畫、鑲嵌畫、聖藝裝飾、紀念亡者台、修和室、祭衣房、燈光和音響設計等等,堂區或有關教區組織都應與「教區禮儀委員會」及「教區建築及發展委員會」磋商,並取得其同意。任何堂區聖職人員、專職司鐸、執事或堂區牧民議會,均不可擅作改動。

10.4    奉獻聖堂及祭台,是教區主教的權限;教區主教不便主禮時,可委託其他主教或司鐸代行。(參閱1977年《聖堂及祭台奉獻禮典》2.6; 4.12;《天主教法典》1206條)

(11) 聖體敬禮

(11)   聖體敬禮

11.1    供奉聖體及聖體敬禮,該按《天主教法典》934-944條、《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4-317條,及羅馬聖禮部1973年《彌撒外送聖體與聖體奧蹟敬禮禮典》(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以及2004年《救贖聖事》訓令129-145條的規定。

11.2     任何人不得在私宅存放或明供聖體。(參閱《天主教法典》935 條)

(12) 羅馬禮特殊方式

(12)   羅馬禮特殊方式

在香港教區,羅馬禮「特殊方式」只用於按2007年教宗本篤十六世《歷任教宗》自動手諭(Motu Proprio Summorum Pontificum)所闡明的目的和情況,惟絕不應妨礙或混淆羅馬禮「通用方式」的實施。(參閱宗座新聞辦公室2016年7月11日發布「有關舉行彌撒的一些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