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禮牧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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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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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

香港教區,天主教徒的葬禮,該根據羅馬聖禮部於1969年《基督徒殯葬禮典》(Ordo Exsequiarum),以及香港教區1999年《天主教殯葬禮儀》舉行。

文件

2016年羅馬信理部《為與基督一同復活》訓令(Ad resurgendum cum Christo)

1983年《天主教法典》1176-1185條

有關安葬於天主教墳場的事宜,須遵照「香港天主教教區墳場委員會」所訂定的各項守則。

(1) 對亡者親屬的牧民關顧

1. 對亡者親屬的牧民關顧

  • 1.1       堂區司鐸、執事、醫院牧靈工作者,當履行職務:陪伴病人善終,給予亡者及其家人牧民關顧,並向亡者家屬說明有關天主教葬禮的精神,以及在有需要時,解釋有關葬禮的籌備。

  • 1.2      堂區聖職人員(司鐸及執事)、堂區秘書、堂區職員及堂區「善別小組」該給予亡者家屬適時的牧民關顧,並視之為牧民與福傳的契機。

  • 1.3     堂區聖職人員應適當培訓堂區秘書、堂區職員及堂區「善別小組」組員,以同理心陪伴和協助亡者家屬度過哀傷的時期,安排天主教殯葬禮儀及給予牧民關顧。

  • 1.4     堂區只可與亡者親屬直接商討亡者的葬禮事宜,但不可經由任何中介人士,以防涉及商業行為。

  • 1.5     堂區聖職人員、堂區秘書、堂區職員及堂區「善別小組」、堂區善會等人士,協助喪禮和亡者親屬,純是信仰和愛德行動,不應涉及酬勞或金錢利益。(參閱《天主教法典》1181條)

    如亡者親屬有捐獻,應經堂區秘書等人士全數交給堂區。

    如有舟車費開支,可由堂區補貼。

(2)「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

2.「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

  • 2.1     「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是免費簽發的。 

  • 2.2     「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應由下列堂區之聖職人員簽發,優次如下:

  • 2.2.1    亡者居住院舍所屬堂區,或

  • 2.2.2    亡者入住院舍前住址所屬的堂區,或

  • 2.2.3    亡者入住院舍前履行信仰生活的堂區,或

  • 2.2.4    亡者領洗的堂區:
                 如為亡者辦理後事的親屬不是教友,不便聯絡上述2.2.1至2.2.3堂區,而只能聯絡亡者領洗堂區,則該堂區應酌情簽發「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

  • 2.3       如亡者臨危領洗,應由施洗地點所屬堂區簽發。

  • 2.4       海外教友,不論曾否在香港定居,如遺體或骨灰運返香港安葬,而辦理後事的親屬亦能提供亡者領洗或教友身分的證明文件,則親屬應聯絡負責「香港天主教墳場」的副主教。

  • 2.5       堂區聖職人員,按照亡者親屬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簽發「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該等證明文件包括:

  • 2.5.1    亡者死亡證明文件;及

  • 2.5.2    亡者教友身分證明文件,如:領洗證明書,或教友證,或聖職人員簽發的教友證明書,或任何可以證明亡者已領洗的證據(聖相、照片等),或已舉行收錄禮的慕道者證明。

  • 2.6       已簽發「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的堂區,必須填寫「死亡通知」表格給簽發亡者「領洗證明書」的堂區,以便通知亡者領洗之堂區,在《領洗冊簿》亡者名下「備註」一欄,填寫「去世日期」。(參閱《天主教法典》1182條)

(3)「香港天主教墳場」安葬事宜

3.「香港天主教墳場」安葬事宜

  • 3.1 原則上,香港天主教墳場只為天主教徒,或經過慕道者收錄禮的正式慕道者,提供墓地或骨/灰龕,但不包括「未經過慕道而臨危領洗者」。

  • 3.2 「酌情」

  • 堂區聖職人員可「酌情」給以下亡者簽發「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

  • 3.2.1「未經過慕道而臨危領洗者」,若其大部分親屬是天主教徒,而這些親屬請求將亡者火化後的骨灰,葬入「香港天主教墳場」骨灰龕;

  • 3.2.2 「未經過慕道而臨危領洗者」或非教友亡者,按其親屬的請求,火化後,「加葬」於其教友配偶或教友直繫親屬的骨灰龕或墓地。

  • 3.3 如有其他特殊個案,應聯絡負責「香港天主教墳場」的副主教。

  • 3.4 堂區聖職人員,經證明亡者無親無靠,可向天主教墳場監督申請為亡者寬減或完全豁免墳場費用。

(4)殯葬禮

4. 殯葬禮

  • 4.1 堂區聖職人員,聯同堂區秘書、堂區職員及堂區「善別小組」,要協助亡者家屬籌備葬禮,並給予牧民關顧。

  • 4.2 天主教徒可選擇土葬或火葬。(參閱《天主教法典》1176條3項) 惟骨灰不可撒於空中、大地及海中,或以其他方式撒灰,甚或保存於家中,或製成飾物。(參閱信理部,《為與基督一同復活》訓令,2016年8月15日)

  • 4.3 在決定葬禮日期前,亡者家屬應先與主禮司鐸、執事,或堂區「善別小組」溝通,以約定合適時間。

  • 4.4有關殯葬禮的籌備和舉行,必須尊重亡者及其家屬的意願,應顧及亡者家屬的感受和合理意願。(例如:葬禮的方式、選經,並可由他們邀請讀經員,及負責獻禮等等。)

  • 4.5殯葬禮舉行地點

  • 4.5.1 堂區聖堂既是「教會的家,上天之門」,故此,堂區主任司鐸,按牧民需要及實際情況,可批准亡者靈柩放置在堂區聖堂舉行殯葬禮,包括殯葬彌撒。(參閱《天主教法典》1177條1項)

  • 4.5.2 其他可舉行殯葬禮的地點,包括:天主教墳場小堂、殯儀館或火葬場的禮堂。

  • 4.5.3 主禮該與亡者教友親屬商量,以決定是否合適在殯儀館舉行殯葬彌撒,或只舉行殯葬儀式,待葬禮之後,才在聖堂舉行殯葬彌撒。

  • 4.6殯葬禮及逾越聖祭

  • 4.6.1殯葬禮讀經、禱文及儀式,須按照《基督徒殯葬禮典》(Ordo Exsequiarum),及香港教區1999年《天主教殯葬禮儀》進行。

  • 4.6.2 逾越聖祭

  • 4.6.2.1 堂區司鐸當為教友亡者舉行彌撒,因為彌撒既重現救主的逾越奧蹟,是基督徒葬禮的核心。(參閱《天主教教理》1689條)

  • 4.6.2.2 任何為亡者舉行的彌撒,均須遵照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所列明的原則,以及「羅馬教會通用禮儀日曆」(Ordo)和「香港教區專用日曆」的指示。(參閱香港教區「彌撒及聖體聖事牧民指引」1.6項)

  • 4.6.2.3 為新亡者奉獻的逾越聖祭,分為:

  • 4.6.2.3.1  殯葬彌撒(參閱2002年《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80條)

  • 4.6.2.3.2  新亡者喪禮彌撒:接到逝世消息後、安葬日、逝世一周年的新亡者彌撒(參閱《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81條),又或按本地俗例,「頭七」、「三七」、「尾七」、「百日」的新亡者喪禮彌撒。

  • 4.6.2.4 為新亡者奉獻喪禮彌撒的時間:

  • 4.6.2.4.1  若堂區平日彌撒時間,能方便新亡者家屬親友參加,最理想是在這些有其他教友參加的平日彌撒中,為新亡者獻喪禮彌撒。

  • 4.6.2.4.2 如新亡者家人不方便在堂區平日彌撒時間到聖堂,司鐸宜與家屬商討,安排方便他們參禮的時間,為新亡者獻喪禮彌撒,以達到牧民關顧的效果。

  • 4.6.2.5 主日、聖誕節、聖周禮儀及香港教區「彌撒及聖體聖事牧民指引」1.3項所列慶節的堂區彌撒,按其性質,乃整個教會團體的慶典,故此,不宜標榜個別人士的意向,尤其是為個別亡者。

  • 4.6.2.6 有關喪禮期外的平日追思彌撒,應注意《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55條的指示:
    「若有會眾參與彌撒,司祭切勿經常地、沒有充分理由地,將每天的「平日聖經選讀」略而不念:因為,教會渴望藉此為信友提供豐富的天主之聖言的饗宴。
    「基於同樣理由,舉行追思彌撒(Missa Defunctorum)的次數要有節制。因為,任何彌撒都是為生者和亡者奉獻的,而且所有感恩經內都有紀念亡者的經文。」

  • 4.6.3 為非教友主持殯葬禮

    因牧民理由,可為非教友亡者主持「天主教會為非教友的殯葬儀式」,或舉行祈禱儀式,但不宜舉行彌撒。

  • 4.7 殯葬禮主持人

  • 4.7.1 一般情況下,天主教殯葬禮由聖職人員主持。

  • 4.7.2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聖職人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堂區「善別小組」的平信徒成員,或其他平信徒,經堂區主任司鐸授命,可以非常務人員的身分,主持殯葬禮。

  • 4.7.3 非本港聖職人員,經香港主教或堂區主任司鐸許可,方可在香港主持殯葬禮。

 

(5) 堂區善別牧民服務

5. 堂區善別牧民服務

  • 5.1 鼓勵堂區成立「善別小組」,以協助聖職人員去關懷亡者家人、協助安排天主教殯葬禮,以及協助殯葬禮進行,甚至在需要時,得堂區主任司鐸授命,可主持殯葬禮。

  • 5.2 亡者親友也可邀請其他相熟教友、善會或團體,協助殯葬禮的籌備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