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部 《為與基督一同復活》訓令
Ad resurgendum cum Christo
論埋葬亡者及保存火化後的骨灰

 

1. 為與基督一同復活,我們必須與基督一同死亡:我們必須「出離肉身,與主 同住」(格後 5:8)。

 

1963 年 7 月 5 日,當時的聖部在《可敬及貫徹》(Piam et Constantem)訓令中, 指示「該盡力保持尊敬地土葬信徒遺體的做法」,同時指出火葬「本身並不違反 基督信仰」,故教會不再拒絕為那些要求身後火葬的信徒施行聖事和舉行殯葬禮 儀,條件是選擇火葬不是因為「否認基督教義,或出於某些秘密會社的敵意,或 敵視公教信仰和教會。」[1]上述教會紀律的改變,隨後收錄於 1983 年的《天主 教法典》(拉丁禮),以及 1990 年的《東方教會法典》。

 

時至今日,火葬在不少國家越見盛行,與此同時,相反教會信仰的一些新思維, 亦隨之擴散。因此,信理部在徵詢了禮儀聖事部、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不同的 主教團,以及東方教會主教會議後,認為適宜頒布新的訓令,以申明教會主張優 先以土葬方式埋葬信徒遺體的教義和牧民理由,並制訂火葬後保存骨灰的準則。

 

2. 耶穌復活是基督信仰的至高真理,是基督宗教自始所宣講的逾越奧蹟的主要 部分:「我所領受而又傳授給你們的,其中首要的是: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 們的罪死了,被埋葬了,且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現給刻法,以 後顯現給那十二位」(格前 15:3-5)。

 

基督藉他的死亡和復活,救我們脫離罪惡,導引我們進入新生命,「基督怎樣藉 著父的光榮,從死者中復活了,我們也怎樣在新生活中度生」(羅 6:4)。更者, 復活的基督是我們來日復活的基礎和根源:「基督從死者中實在復活了,做了死 者的初果。[……]就如在亞當內,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內,眾人都要復活」 (格前 15:20-22)。

 

的確,基督在末日固然要使我們復活,但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確已與基督一起復 活了。事實上,在洗禮時,我們已浸進於基督的死亡和復活,以聖事的方式與基 督相似:「你們既因聖洗與他一同埋葬了,也就因聖洗,藉著信德,即信使他由死者中復活的天主的能力,與他一同復活了」(哥 2:12)。我們既藉洗禮與基督結 合,也就實在的參與了復活基督的生命(參看弗 2:6)。

 

因著基督,信徒的死亡有了積極的意義。基督徒的死亡觀,在教會禮儀中,表達 得淋漓盡致:「天主,為信仰你的人,生命只是改變,並非毀滅,當我們在世上 的寓所被拆除後,你又賜給我們在天上永恆的居所。」[2] 人死時,靈魂與肉身 分離,但在復活時,天主要賜予我們肉身不朽的生命,使它與靈魂再次結合而改 變。教會被召要在現世宣講她對復活的信仰:「死者復活是信徒的信心所在;我 們生活在這信念中。」[3]

 

3. 教會秉承極古老的基督徒傳統,一直主張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 土葬亡者的遺體。[4]

 

基督的死亡、埋葬及復活,光照了基督徒有關死亡的意義;[5]為紀念基督死亡、 埋葬及復活的奧蹟,「土葬」成為相信和期待肉身復活的最恰當表達形式。[6]

 

慈母教會陪伴信徒完成塵世的旅途後,在基督內向天父呈上她寵愛的子女,且滿 懷希望,將那要光榮復活的肉身,如同種子,播於地裡。[7]

 

藉著土葬信徒的遺體,教會肯定她對肉身復活的信仰 [8],並刻意表明人身體的 莫大尊嚴,因為人的身體是人位格的組成部分,是人身分的一部分。[9] 因此, 教會不能容許錯誤的死亡觀或其儀式及態度,比方:「死亡」徹底消除了人的存 在(人死如燈滅)、或「死亡」是與大自然或宇宙融合的時刻、或「死亡」是作 為輪迴再生的一個階段、又或「死亡」使人從肉身的「牢獄」中獲得終極的釋放。

 

此外,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埋葬亡者,很符合對已亡信徒遺體的敬 意和尊重;他們藉洗禮成為聖神的宮殿,「聖神曾以他們的身體為工具和器皿, 履行了許多善工。」[10]

 

因著埋葬死者,義人多俾亞在天主前備受稱許;[11] 教會視埋葬死者為形哀矜之 一。[12]

 

最後,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埋葬已亡信徒,能鼓勵家庭成員及整個 信徒團體記念亡者及為亡者祈禱,同時能推動對殉道者和聖人的敬禮。

 

通過在墓地(墳場)、教堂或教堂四周埋葬已亡信徒的做法,基督徒傳統維繫了 生者與死者間的關係,並抗衡避而不談死亡的事實及死亡對基督徒的意義,或把 死亡視作純粹私人(個人)事件的傾向。

 

4. 若因為衛生、經濟或社會理由,而選擇火化遺體,這選擇仍絕不應違反已亡 信徒曾明確表示或可合理推斷屬其本人的意願。教會在信理上不反對火化遺體, 因為火化遺體並不影響亡者的靈魂,也不妨礙全能的天主使亡者的肉身復活,獲 得永生。故此,「火葬」就其本身而言,並不相反基督徒有關靈魂不滅,以及肉 身復活的教義。[13]

 

教會繼續優先土葬遺體,因為這做法更能表達對亡者的尊敬。無論如何,教會並 不禁止火葬,「惟不得為反對基督教義而選擇火葬。」[14]

 

只要沒有違反基督教義的動機,在為亡者舉行殯葬禮儀後,教會應為火葬的選 擇,提供相關的禮儀和牧靈指引,尤其為要避免任何惡表,或宗教模稜兩可的跡 象。

 

5. 在合法的動機下,選擇火化遺體,信徒的骨灰必須安放於神聖的場所,即墓 地(墳場);或某些情況下,在聖堂,或專門為供放骨灰的場所;這場所需由教 會當局舉行奉獻禮。

 

遠自教會初期,基督徒已經渴望在團體中為已亡信友祈禱和紀念他們。亡者的墳 墓遂成為祈禱、紀念和反省的地方。已亡信者是教會一分子;教會相信「所有基 督信徒是共融相通的,包括那些在此世作旅客的,那些在淨煉中的亡者,以及那 些在天堂上享真福的,共同組成一個教會。」[15]

 

在神聖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能確保他們的親屬和信徒團體不會忘記亡者和不為 亡者祈禱,更能避免亡者被遺忘,或對亡者的遺骸失去尊重;尤其當一代又一代 的親人離世後,這是有可能發生的。在神聖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也可避免任何 不恰當或迷信的做法。

 

6. 鑑於上述原因,不允許在家中(住宅)保存亡者骨灰。只有在重大及例外的 個案,教會教長(Ordinary)視乎當地文化的情況,在主教團或東方教會主教會 議的同意後,才可批准在家中(住宅)內保存亡者骨灰。儘管如此,不得把骨灰 拆分給各家族成員,且要確保骨灰得到應有的尊重。

 

7. 為避免出現任何「泛神論」、「自然宗教」或「虛無主義」的跡象,不允許把 骨灰撒於空中、大地或海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撒灰;也不允許把骨灰保存在紀 念品、珠寶或其他物品內。總不可為了衛生、社會或經濟理由選擇火化,然後作 出這樣的行為。

 

8. 若亡者惡意地為相反基督徒信仰,要求火化和把他的骨灰撒歸大自然,則必 須按照教會法典的規定(16),拒絕為他舉行基督徒殯葬禮儀。

 

此訓令於 2016 年 3 月 2 日信理部常務會議中通過。

教宗方濟各同年 3 月 18 日 接見部長梅勒樞機時予以批准,並頒令公布。

 

2016 年 8 月 15 日聖母蒙召升天節日 發自羅馬信理部 謝拉・梅勒樞機(Gerhard Card. Müller)(部長) 路易・拉達理亞總主教(+ Luis F. Ladaria, S.I.)(秘書長)

 

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湯漢樞機准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 AAS 56 (1964) 822-823。
[2]  《羅馬彌撒經書》,「為亡者頌謝詞」第一式。
[3]  戴都良,《論肉身復活》De Resurrectione carnis, 1,1: CCL 2, 921。
[4]  參看《天主教法典》1176 條 3 項;1205 條;《東方教會法典》876 條 3 項;868 條。
[5]  參看《天主教教理》1681。
[6]  參看《天主教教理》2300。
[7]  參看格前 15:42-44;《天主教教理》1683。
[8]  參看聖奧思定,《論奔喪》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 41, 628。
[9]  參看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4。
[10]  參看聖奧思定,《論奔喪》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 41, 627。
[11] 參看多 2:9; 12:12。
[12] 參看《天主教教理》2300。
[13]參看聖部,《可敬及貫徹》(Piam et Constantem)訓令:AAS 56 (1964), 822。
[14]《天主教法典》1176 條 3 項;參看《東方教會法典》876 條 3 項。
[15]《天主教教理》962。
  • By: da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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