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明報記者及社論均提及教廷本年四月十二日公佈有關教會處理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個案的「新指引」。其實,只要我們瀏覽梵蒂岡網址 (http://www.vatican.va ),便可知道,按照梵蒂岡電台的解釋及「指引」[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asic CDF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Procedures concerning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 ] 的引言,該文件並非為提供「新的守則」,而是綜合起自2001年4月30日教廷所公佈的教會處理這些個案的司法程序及其後補充的相關規定,以幫助平信徒及不諳教律的人士理解教會在這方面的司法程序。
(二) 明報社論認為教廷「新指引」要求全球各地的教區都「必須」就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士「報警」,這是一項錯誤解讀。事實上,「指引」A項的要求是:各個教區「必須常常遵守當地有關舉報這些罪行的法例」。(該項規定的英文版是:“Civil law concerning reporting of crimes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should always be followed.”)本人在接受明報記者訪問時只是指出,各國的法例並不一樣:有些地區,例如澳洲,規定知情者必須報警,這稱為Mandatory Reporting;另一些地區,例如香港,則沒有這項規定。本人曾清楚解釋,一般社工的立場就是:在這些情況下,「報警」與否,須考慮不同因素,例如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及選擇。個案亦可轉介給非牟利的社會服務組織,讓它們作專業評估。總之,最重要的原則是保障受害人(或涉嫌受害人)身心上的最大利益。香港教區已成立了處理在教區組織內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個案的專責小組,其成員包括社工、臨床心理學家、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等。如有這類個案,教區當局將採納專責小組經調查後對應否「報警」的專業意見,以保障未成年人士身心上最大的利益。縱使涉嫌者是一位神職人員,教區當局亦絕不會包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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