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行將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 a) 這包括安排婚禮地點、日期,及填寫一份男女雙方初步個人資料和自由身份的表格。 b) 男女雙方將獲聖堂辦事處以書面提醒,倘若在婚禮前發現他們在自由身份一事上虛報資料,則他們不得在聖堂舉行婚禮,而即使當時婚禮其他方面已準備就緒,有關的聖堂亦不會負任何責任。 c) 倘婚禮在另一教區舉行,當事人所有證件應先經香港教區秘書處審核。 d) 來港結婚的教友,至少應具備特為結婚所署發,並經其所屬教區的秘書處核准的領洗証明書。如果他不是天主教友,他/她應具備有效文件証明本身有結婚的自由身份。
a) 一般而言,較年輕而不久以前按民法結婚的夫婦,若要他們的婚姻獲教會確認,也必須參加婚前培育課程;同樣,那些前度婚姻已按教律宣判無效或已獲解除 而欲再婚者,也必須參加這類課程。 b) 倘若男女雙方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參加婚前培育課程,則負責婚前查詢的司鐸應作出特殊安排,務使他們能參加某種由適當人選主持的婚前輔導;倘若這也不可 行的話,應至少極力勸諭雙方在結婚後盡快參加一項培育課程。
a) 若其中一方或雙方曾結婚,但當事人未能提供下列文件之正本︰ (i) 配偶之死亡證;或 (ii) 天主教會當局批准之「解除婚約」覆文;或 (iii) 天主教婚姻法庭頒佈之「宣判婚姻無效」通知書。 b) 男女雙方沒有充分理由而拒絕參加婚前培育課程; c) 教友一方(或雙方)並非實踐信仰的信徒,且無意重新實踐信仰; d) 其中一方(或雙方)拒絕讓子女領洗並接受天主教信仰培育; e) 其中一方(或雙方)否認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基本特點,(例如婚姻的不可拆散性),或有其他教律上的限制; f) 其中一方(或雙方)心智極度不成熟; g) 其中一方(或雙方)並非出於自願結婚(例如:基於婚前懷孕、受到家庭的壓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