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明报记者及社论均提及教廷本年四月十二日公布有关教会处理神职人员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个案的「新指引」。其实,只要我们浏览梵蒂冈网址 (http://www.vatican.va ),便可知道,按照梵蒂冈电台的解释及「指引」[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asic CDF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Procedures concerning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 ] 的引言,该文件并非为提供「新的守则」,而是综合起自2001年4月30日教廷所公布的教会处理这些个案的司法程序及其後补充的相关规定,以帮助平信徒及不谙教律的人士理解教会在这方面的司法程序。
(二) 明报社论认为教廷「新指引」要求全球各地的教区都「必须」就神职人员性侵犯未成年人士「报警」,这是一项错误解读。事实上,「指引」A项的要求是:各个教区「必须常常遵守当地有关举报这些罪行的法例」。(该项规定的英文版是:“Civil law concerning reporting of crimes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should always be followed.”)本人在接受明报记者访问时只是指出,各国的法例并不一样:有些地区,例如澳洲,规定知情者必须报警,这称为Mandatory Reporting;另一些地区,例如香港,则没有这项规定。本人曾清楚解释,一般社工的立场就是:在这些情况下,「报警」与否,须考虑不同因素,例如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及选择。个案亦可转介给非牟利的社会服务组织,让它们作专业评估。总之,最重要的原则是保障受害人(或涉嫌受害人)身心上的最大利益。香港教区已成立了处理在教区组织内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个案的专责小组,其成员包括社工丶临床心理学家丶教育界人士丶法律界人士等。如有这类个案,教区当局将采纳专责小组经调查後对应否「报警」的专业意见,以保障未成年人士身心上最大的利益。纵使涉嫌者是一位神职人员,教区当局亦绝不会包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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