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报社论的几点澄清 


本月十九日(星期一),明报第二版的「社论」,以「天主教应律己以严 性侵犯要主动报警」为题,评析最近冲击全球教会的神职人员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一连串事件。这轩然大波,甚至牵连教宗本笃十六世。社论指出教会处理这些事件的程序仍有待改善,这是我们认同的。然而,社论的内容和它所依据的明报记者於本月十五日对本人的电话访问,却有以下几点需要澄清,以正视听:

(一) 明报记者及社论均提及教廷本年四月十二日公布有关教会处理神职人员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个案的「新指引」。其实,只要我们浏览梵蒂冈网址 (http://www.vatican.va ),便可知道,按照梵蒂冈电台的解释及「指引」[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asic CDF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Procedures concerning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 ] 的引言,该文件并非为提供「新的守则」,而是综合起自2001年4月30日教廷所公布的教会处理这些个案的司法程序及其後补充的相关规定,以帮助平信徒及不谙教律的人士理解教会在这方面的司法程序。

(二) 明报社论认为教廷「新指引」要求全球各地的教区都「必须」就神职人员性侵犯未成年人士「报警」,这是一项错误解读。事实上,「指引」A项的要求是:各个教区「必须常常遵守当地有关举报这些罪行的法例」。(该项规定的英文版是:“Civil law concerning reporting of crimes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should always be followed.”)本人在接受明报记者访问时只是指出,各国的法例并不一样:有些地区,例如澳洲,规定知情者必须报警,这称为Mandatory Reporting;另一些地区,例如香港,则没有这项规定。本人曾清楚解释,一般社工的立场就是:在这些情况下,「报警」与否,须考虑不同因素,例如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及选择。个案亦可转介给非牟利的社会服务组织,让它们作专业评估。总之,最重要的原则是保障受害人(或涉嫌受害人)身心上的最大利益。香港教区已成立了处理在教区组织内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个案的专责小组,其成员包括社工丶临床心理学家丶教育界人士丶法律界人士等。如有这类个案,教区当局将采纳专责小组经调查後对应否「报警」的专业意见,以保障未成年人士身心上最大的利益。纵使涉嫌者是一位神职人员,教区当局亦绝不会包庇他。

(三) 最近教廷解释处理神职人员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教会司法程序时曾声明:教廷至今采用的教会司法程序,从未表示个别教区当局可不必遵守当地相关的法例,或可以阻挠声称的受害人或其家属报警。香港教区所依循的,是同一原则。明报於本年四月十七日A21版以「神父性侵风暴」为题的报导中,声称「香港教区曾承认在过去30年,有3名神父曾性侵犯儿童,但教会全部没报警……」所谓「教会全部没报警」,是指教区有意隐瞒事实,这是毫无根据的。

(四) 就本港教区以往曾发生的个案,教区当局已向受害人致歉,并对该位人士作出赔偿。涉案的神父已服刑,并受到教会的处分,绝无纵容。香港教区重申:绝对不容忍任何神职人员性侵犯未成年人士。教区已引进相应的守则和机制,以尽力防范这些事件再发生。此外,在神职人员的修院培育丶甄选和领受圣秩後的延续培育这三方面,教区现已比以往作出更周详的安排。

(五) 明报社论用上述毫无根据的「教会不报警」的指控,批评香港教区自以为「神权超越法律」,这是一项很大的误解。我们不能否认以往数十年以来,各地天主教会当局处理神职人员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方式确有不完善之处,甚或有纵容的坏先例。可是,基督信仰一向要求信徒服从合法的权威,并遵守国家为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丶公益,以及公众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在内(参照罗13:1-7;伯前2:13-15)。此外,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训导(参照《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4及76节),教会与国家政府虽互不从属,有各自的使命和角色,但两者却适宜为推广社会公益而携手合作。教会是社会一份子,它并不自以为凌驾法律,或视自己为社会上的特权阶级,要受到优待。天主教神职人员如侵犯未成年人士,应当受到刑事上的制裁,更会受到教会纪律的处分。

(六) 近年来,本港及外地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风化个案激增,而且侵犯者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和各类背景的人士,这正好突显当代社会风气和文化潮流的一些严重病态。这些伦常和道德上的逼切问题,有赖家庭丶教育界丶社工界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教会人士携手合作去面对。出版事业,包括报章,以及其他媒体,尤其有责任依循专业操守,协助我们的社会去营造对「性」的正确观念,以及推广健康的男女关系。

教区秘书长
李 亮 神父
主历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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