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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之法律包括2001年4月30日颁发之教宗手谕“Sacramentorum sanctitatis tutela” (MP SST),以及1983年颁布之教会法典。希望藉此简介,协助平信徒及非教律学者对此有一定了解。
甲: 初步程序
地方教区将调查每宗涉及神职人员之未成年人性侵犯指控个案。
假如指控之表面事实成立,个案须转介到教廷信理部。地方主教须将所有资料传送至信理部,并就个案之处理程序丶以及短期和长期措施提出意见。
必须遵循地方公民法之举报罪行条例,向有关当局呈报个案。
由初步阶段至个案完成调查期间,主教可采用预防措施以保障社区人士,当中包括受害人。事实上,地方主教有权限制任何神父在教区内之活动,以保障儿童之安全。此乃教区首长之部分权力,在任何情况下,他也可行使权力以确保儿童免受伤害。无论在教会法定程序进行前丶进行期间丶及程序进行後,主教均可行使此权。
乙: 信理部授权之程序
信理部会研究地方主教提交之个案,并在有需要时,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信理部须遵照下列不同处理程序:
乙一 刑事诉讼
信理部可授权地方主教於教区法庭上召开司法刑事审讯,在此情况下之任何上诉个案最终将被送交信理部法庭处理。
信理部可授权地方主教在两名陪审员协助下,於地方主教代表团内召开行政刑事诉讼。被指控之神父须就有关指控进行答辩及核对证供,而就教律法定之惩罚,该神父亦有权向信理部抗辩。信理部之枢机主教成员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如神职人员被判有罪,有关之司法及行政部门可同时对该神职人员判处教会法定之惩罚,最严重是撤去其神职职务。有关损害赔偿问题亦会直接在这过程中处理。
乙二 直接提交至教宗之个案
对非常严重的个案,当公民刑事法庭裁定神职人员性侵犯未成年人有罪,又或有压倒性之证据显示其有罪,信理部可选择直接向教宗要求发出「撤去神职职务」之法令,按教律教宗的法令乃属最终裁决。
与此同时,信理部按被控神父因认罪而提出之请求,向教宗申请其免职及还俗。教宗为教会之益处(pro bono Ecclesiae)予以批准。
乙三 纪律措施
若被控神父已承认控罪,并已接受祈祷及赎罪生活,信理部可授权地方主教发出判令,以禁止或限制该神父之公职。这判令与惩罚法令同时生效,即该神父若违反有关判令,将被惩罚,包括被撤职。有关判令之行政抗辩可向信理部提出;信理部之决定为最终裁决。
丙: 教宗手谕 SST修订
较早前,信理部根据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及教宗本笃十六世授予之特权,曾就教宗手谕“Sacramentorum Sanctitatis Tutela”之部分条文进行修订,藉以更新2001年之教宗手谕。建议及讨论中之修订将不改变以上提及之程序 (甲丶乙一至乙三)。
(中文翻译: 香港天主教社会传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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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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