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工具法令

Decretum De Instrumentis Communicationis Socialis
Inter Mirifica (IM)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

 

中國主教團秘書處譯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607-618頁

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74

 

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會議之諸位教長,為永久紀念事。

 

緒言
1 在驚人的技術發明之中,尤其現代人類的智慧賴天主助佑,從受造物所研究出來的事物之中,為慈母教會所接納並予以特殊關注的,是關於人心的薰陶,及有利於傳播消息的新工具。在發明物中,有一種最特殊的工具,它不單為個人且為整個人類社會有關係,具有影響力,如書刊、電影、無線電、電視等,因此堪稱之為大眾傳播工具。

 

2 慈母聖教會明暸這些工具如能善為利用,為人類誠有極大的幫助,既可散心消遣,又可陶冶身心,且於傳揚天國及鞏固天國亦大有裨益;她也深刻了解人們能把它用作違反天主聖意及人類本身利益之器具;對於妄用這些工具所產生惡果,危及人類社會之公共關係,更覺慈心悲痛。

 

因此,本神聖會議,因教宗與主教們對此一重大課題的關注,確認有義務對有關大眾傳播工具的主要問題加以檢討。大公會議深信其申述的理論及規律,不單對於教友的得救,且為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亦有莫大的裨益。

 

第一章 善用傳播工具的規範

教會與傳播工具
3 天主公教既是我主基督親自創立的,目的在於分施救恩於眾人,又因傳揚福音的急務所催追,確認利用大眾傳播工具傳揚救恩的消息是其當盡的天職,教導人們善用這些工具是其無可旁貸的責任。不論是何種大眾傳播工具,祗要是有益於教育信徒,有利於牧靈事業,教會都有使用及擁有的天賦權利;教會牧人應教育教友,指導教友,使他們也能利用這些工具,以追求其本身及整個人類家庭的得救和成全。

此外,在俗教友尤當以人道及基督的精神,作為此類工具的靈魂,俾能完全符合人類的期望及天主的聖意。

4 為善用這些工具,使用的人必須完全明瞭道德的規範,並忠實地使之產生效果。所以教友當按照每一種工具的性能注意其所傳播的事項內容,同時詳察其一切環境,如目的、人、地、時間等,因為上述環境能影響到事物的正直性或使其全部改觀;且不可忽略每一種工具動作的方式,即是說它有何種威力來影響社會,尤其是當社會人心尚未有相當準備的時候,人們很難覺察,很難控制它,在必要時,亦難擺脫它。

使用傳播工具的正確意識
5 極重要的是關於這些工具的使用,尤其有關某些我們時代爭論最激烈的問題,從事的人員要有正確的意識。

第一個問題,即一般人所說的採訪消息及傳播消息的問題。明顯地,因為今日社會的進步,人與人間的密切聯繫,消息之傳播不但是有益的,有時還是必需的。公開及迅速地傳播新近發生的事件,教人們繼續不斷地獲得更正確的消息,以便有效地為公益有所貢獻,並易於促進社會進步。

所以對於那些為個人、為社會、依照每個人的處境合宜的消息,在人類社會裏有傳播的權利。不過為行使這種權利,傳播的對象當是真的,在正義與仁愛的條件下是完整的,而且傳播的方式還當是正直的、適當的,這即是說,不可違反道德規範與個人合法的權利及地位。採訪消息時當如此,傳播消息時也當如此。知識不一定樣樣是有益的,『惟愛德有建設性』(格前:八,1)?。

道德的優先
6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所謂的藝術的權利與道德規律之間的關係。此點爭端日趨激烈,大都由於若干道德與審美謬論中產生出來的。大公會議宣佈:人人必須尊重客觀道德秩序的首要地位,因為唯有道德秩序能合宜地使一切人事臻於和諧,一切其他人事,藝術也不例外,不管它是如何重要,有何種地位,道德秩序常是居高臨下,遠在其他一切之上:因為祗有道德規範是真正涉及人性,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有一個超性號召;如道德秩序忠實地和完善地受到尊重,則人的至善與幸福,才可獲致。

7 最後,凡屬罪惡性的陳述,描寫或表演,當然能藉大眾傳播工具獲得對人更深刻的認識與探討,以戲劇的功效發揚真和善的偉大;可是,為免予人靈害多於益,尤其是那些不宜過度暴露的事情,或對受原罪創傷的人易受情慾激動的事情,道德法律必須遵守。

 

8 目前的輿論,既然對每一階層的人及公共生活有極大的影響和威力,人人當守的正義及愛德的法律,自然要伸展到本問題上去。所以當藉大眾傳播工具,形成並發展正確的輿論。

9 收受傳播的人要注意,以個人自由之撰擇,從這些工具上獲得消息的人,不管是讀者觀眾或聽眾,皆有特別責任。正當的選擇,必須視該項工具是否有利於道德、知識或藝術等為標準;凡能造成精神有害的因素和機會或不良之惡表而引誘人墮入危險,或阻礙好消息而傳播壞事者,都當棄若蔽屣:常見提供的商人僅把大眾傳播工具當作賺錢的工具,祗要有錢可賺,道德與不道德則置若罔聞。

為忠守道德規範,接受傳播的人,務須及時知曉有關當局對此事所做的指示,且要憑良心遵守它。為易於抗拒不甚良好的影響,要盡量從良好的影響中取得利益,並以適當的方法引導和陶冶自己的良心。

10 收受人,尤其青年人在使用這些工具的時候,更當養成取捨有度的習慣,務使所見、所聞、所閱讀的,都徹底瞭解;當與師長及精於該項事理的人們討論,以期學得這些事物的正確判斷。作父母的要記住自己的職責,督導子女,凡有妨害信仰或風化的戲劇書刊及其他類似事物,決不讓其進入家中,也不讓子女去參加這類事。

傳播人的責任
11 正當使用傳播工具的特殊道德責任,涉及新聞記者、作家、演員、佈景人、製片人、導演、展出人、發行人、?推銷人、評論家,以及所有與製作及推廣傳播題材有關的人。顯然的,在今日的人類環境中,上述人員應負何等重大的責任,因為他們的報導和推動,可以使人類向善或向惡。

所以,他們的經濟、政治或藝術計劃,必須不與社會公益有所抵觸;為順利達到這一目的,他們最好參加所屬職業公會,其會員有責任在所屬業務上遵守道德法律,在必要時,並遵守道德公約。

常要記得,大部分的讀者、聽眾及觀眾都是青年人,他們需要能夠提供正當娛樂,並能引人向上的刊物和影劇。尤應注意使有關宗教題材的傳播,要委託給稱職的專家去主持,並以應有的莊重去完成。

行政當局的責任
12 政府當局關於此事,當負起特殊責任,使大眾傳播工具的使用均為謀求公共利益;因為執政者的任務,尤其對於出版物,是保護真正的及公正的報導自由,這自由為現今的社會絕對不可缺少;促進宗教信仰,推行文化鼓勵最佳藝術等,都是執政當局應盡的責任;還要保護收受人,使其自由地享受合法的權利。此外,執政者還要支持有利於青年的設施,因為此類事業非有政府的援助是無法辦到的。

最後,執政當局對國民之康樂有應盡的天職,因此當制定法律並嚴格執行,以免大眾傳播工具被妄用而作罪惡的宣傳,致使民間風氣墮落,社會進步受阻。管制這些工具並非抹殺個人和團體的自由,遇負責使用大眾傳播工具的人缺少有效防範時,政府的管制尤為重要。

應當特別保護青年,勿使在他們的年齡上,受到印刷品和影劇的損害。

第二章 傳播工具與傳教
13 教會的子女當全體一致,協心同力,視環境之需要,以最大的努力迅速而有效的將大眾傳播工具用在各種傳教事業上去,以期防忠未然,捷足先登,尤其在那些宗教事業的進展更迫切需要努力的地方。

聖職牧人須使此項工具與其正常的宣講密切配合,夙夜匪懈,克盡厥職;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在俗教友,亦當努力為基督作證,除精確的並以傳教的心情盡職外,更當以經濟力、技術、文化藝術上之才能,依其本人之特長,直接襄助教會牧靈事業。

 

公教出版事業
14 首先應當贊助健全的刊物。要使讀者沐化於基督精神之中,必須提倡並發展確實公教化的出版事業,即直接由教會當局或由教友等主持及發行的刊物,其目的在於形成,鞏固並推動符合自然律及公教教義與誡命的輿論,傳播有關教會生活的事理,並加以正確的解釋。要教友們明白閱讀與傳播公教刊物之必要,使其能站在教友的立場上判斷事實之真相。

電影
當以各種有效的方法,竭力支持及保護電影,因為電影尤其為青年製作的電影,可供給人正當的消遣,又可促進人類文化及藝術的進步,其方法是支持協助正直的製片商及推銷者之工作,以評論及獎金推薦值得讚揚之影片,獎勵並聯合教友及公正人士所開辦的電影院。

無線電與電視
對健全的廣播及電視尤其對家庭有利者亦當予以有效的支持。更當踴躍支持獎勵公教性的節目,藉以使聽眾觀眾獲得聖教生活之浸潤及宗教真理之薰染。視環境之需要,公教廣播站也當建立起來,但也須注意到廣播節目的完善及效力。

戲劇
吾人也當提倡古代名貴的戲劇藝術,它既因大眾傳播工具而擴大運用,故當設法使它對觀眾產生陶冶性情,培養善良風俗的作用。

培養負責人員
15 為適應上述之各種需要,應當造就若干司鐸,修會人士及在俗教友,令其具備適當之學識,以運用是項工具而達到傳教事業的目的。

首先要以藝術、學理、道德等教導在俗教友;增加學校,添設專門學院及大專學系,以造就新聞記者、影劇作者、電台、電視、廣播等技術之種種人才,施以完整而基督化的教育,尤其對教會頒佈的社會問題的教材均應加以注意。對作家們也當予以培育與援助,使他們能以其本有之技術為人類社會服務。最後還當造就文學、電影、電台、電視節目等等評論的人才,使他們都成為學識相稱的人才,知道並願意在倫理的光照下來審判一切。

 

對享用者的指導
16 接受大眾傳播的人有教育程度與年齡的差別,為善於使用該項工具,須有相當的教育水準與適當的訓練。因此,在公教各級學校、修院以及其他在俗教友傳教事業之組織中,當依基督的倫理原則,去鼓勵、增加、領導與此目的有關的種種設施,尤其專為青年人的應用設施。為使此項工作易於生效,就當在要理課程中,對本問題的理論及規律,儘速提出並加以解釋。

教友們的責任感
17 教會的子女們不當坐視永生之言受技術上及經濟上的阻礙,而不得伸展,因為此等工具所需要的經費非常巨大。因此,大公會議勸告教友們,負起援助,支持公教刊物、日報、電影、電視企業等的責任:因為這些確是以傳揚真理及維護正道建設基督化之社會為主要目的。大公會議同時也懇切地邀請各種社團與私人,在經濟與技術具有權威者,依其能力與經驗,作自願的、大方的援助,提供名實相符的文化事業及傳教事業之服務。

一年一度的大眾傳播節
18 為加強教會在大眾傳播工具方面的各項傳教活動,全世界每教區,依其本主教之規定,每年得舉行節日,藉以訓練教友對此方面的責任,邀請他們為此祈禱,並呼籲他們在經濟方面為同一目的踴躍輸將。所募得之款項,要確實用於支持及發展教會在這方面所提倡的事業與創施,依公教世界之需要而分配之。

擴充教廷委員會職權
19 為完成對於大眾傳播工具最高牧靈職務,教宗在教廷方面已組成一個特別機構。

(註)大公會議的教長們,依照出版、娛樂審查委員會秘書處之提議,請求教宗將該委員會之任務及職權擴大至一切大眾傳播工具問題,連同出版問題在內,並許可在必要時,聯絡各地區之專家及在俗人士協力工作。

教區性委員會
20 各主教當關心此類事業及其設施,凡與本教區公開傳教事業有關之種種事業當盡量策劃及推動,教廷各直轄修會內舉辦之此類事業亦不例外。

21 傳教事業在全國內,當有一致的主張及合一的力量才可以奏效。因此,大公會議議決並下令成立全國性的出版事業、電影、電台、電視事業委員會,並予以全力援助。此項委員會當檢討如何使教友在使用傳播工具時有正確之認識;凡此類事業由教友主持者,委員會亦當援助之、領導之。

在每一國家內,管理權當由主教團或某一主教,代表執行之,但在此項任務內,在俗教友對教義精通者,對此類藝術有研究者亦當參與。

22 此外,大眾傳播工具既不能以國家之疆界限制之,每一國民幾乎與全人類之禍福攸關,因為一國之措施,如第二一節所云,自然地要與國際性的公教組織合作。此類組織須由聖座批准,且直接受聖座指揮。

結論
23 為實施大公會議有關大眾傳播工具的一切原則及規律,教廷將依本大公會議明令,如第十九節所云,由各國專家協助,頒佈牧靈性的訓諭。

24 此外,大公會議將其決議及擬定之規律付託教會全體子女,冀其確實遵守。教友既為地上之鹽,世上之光,希勿糟塌是項工具;反之當忠誠遵守,以燭照大地於黑暗,以預防世界於腐化。大公會議尚邀請世界所有善意人士尤其負責管轄是項工具之人士,一致協力使這項工具推動導向人類社會之幸福:因為社會幸福日益繫於這項工具的善用與否。為此,願主的聖名因著各種新發明的工具而受頒揚,一如往昔因藝術的創設而受頒揚。聖保祿宗徒說:『耶穌基督今之猶昔,永遠如是』。

教宗公佈令
本法令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公會議教長們所贊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偕同可敬的教長們,在聖神內,予以批淮、審訂、制定並為天天主的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頒於羅馬聖伯鐸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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