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傅油及照顧病人牧民指引

PDF 檔案

目錄

禮典及文件

禮典及文件

禮典

香港教區,按羅馬聖禮部1972年《病人傅油及照顧病人禮典》(Ordo Unctionis Infirmorum Eorumque Pastoralis Curae)及1973年《彌撒外送聖體與聖體奧蹟敬禮禮典》(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實施對病人及長者的牧民照顧。

文件

1983年《天主教法典》912-922條, 998-1007條

(1) 堂區對病人及衰弱長者的牧民關顧

(1) 堂區對病人及衰弱長者的牧民關顧

1.1   堂區聖職人員(司鐸及執事)應適當培育堂區職員及教友,有關病人傅油聖事及照顧病人的意義,並提醒教友,協助區內需要牧民關顧的教友病人及衰弱長者,聯絡堂區,以便及時跟進。

 

1.2   堂區聖職人員有責任關顧區內患病或因年老體弱,而不能到聖堂領受聖事的教友,無論他們是住在醫院,或留居家中,或院舍。堂區聖職人員該給與病人及其親屬牧民上的照顧,強化他們的信德。

堂區聖職人員有責任親自,或組織教友,並安排「非常務送聖體員」,以教會的名義,探望病人,照顧病人、陪伴病人、為病人祈禱、每周定期送病人聖體,及安排司鐸按時給有需要的病人施行懺悔聖事和病人傅油聖事,又當在臨終者仍清醒時,送臨終聖體(參閱《天主教教理》1509, 1510, 1517條;《天主教法典》530條3款, 921, 922條),陪伴臨終者及他們的家人,並為亡者舉行殯葬禮儀。(參閱《天主教法典》530條5款)

 

1.3   堂區聖職人員及「非常務送聖體員」,探望病人或長者,及送聖體時,常該先與照顧他們的家屬、醫護人員或牧靈人員溝通,清楚了解病人的精神狀態,以及生理上能否正常吞嚥,尤其是否不可進食,或正在使用協助呼吸的儀器,方可送病人聖體,否則,祈禱及神領聖體便可。

 

1.4   「疾病時常激發人追尋天主並歸向天主」(參閱《天主教教理》1501條),每當有教外病人或長者接觸堂區聖職人員、堂區職員或教友,希望得到牧民關顧時,堂區聖職人員及堂區職員理所當然地,應去接觸和幫助這些非教友病人和長者,給予他們靈性上的照顧。

 

1.5   堂區宜於每年的常年期主日,尤其在誦讀有關耶穌治病的福音時,或特別為病人祈禱的日子,舉行團體病人傅油聖事,使不用留醫住院的病人或衰弱長者,獲得神益,亦幫助堂區團體關懷病人,以體驗這聖事的團體幅度。

        不過,要注意羅馬教會有關領受病人傅油聖事的規定:

 

病人傅油「並不只是臨終者的聖事。 所以,凡信友因疾病或衰老、開始有死亡的危險,便確實到了領受此聖事的適當時刻」。

病人領過傅油,痊癒後如再次陷入重病,可再次領受這聖事。在同一疾病中,如病情再度惡化,也可再領受這聖事。病人在施行有危險的手術之前,宜領受病人傅油。同樣,可為身體顯然漸趨衰弱的年長者傅油。

(參閲《天主教教理》1514-1515條)

 

1.6   堂區必須設置電話系統,以便堂區聖職人員在任何時刻接聽求助來電,尤其在緊急情況下,為病人施行聖事。

 

        以上電話號碼必須知會堂區內各醫院牧靈部、醫院,以及公布給堂區教友。

 

 

(2)堂區對留醫住院教友病人及長者的牧民關顧

(2) 堂區對留醫住院教友病人及長者的牧民關顧

2.1   堂區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知悉堂區教友因病入住醫院時(縱使該醫院是在該堂區範圍之外),應通知該醫院之天主教牧靈部,與牧靈工作者聯絡,好讓牧靈工作者接觸和照顧該教友病人,並與牧靈部約定方便探訪的時間,前往醫院探望該患病教友。

2.2   堂區聖職人員如在常規探病時間以外往醫院探望患病教友,必須先與該醫院牧靈部約定時間。按醫院指示,在常規探病時間之外做牧靈探訪,不可帶同病者親友以外的人士進入病房。

2.3   香港教區要求聖職人員,探訪醫院時,務必穿著聖職服飾。

2.4   堂區聖職人員和堂區職員應繼續與醫院牧靈部保持聯絡和合作,務使教友病人得到聖事的幫助,包括聖體聖事、懺悔聖事、病人傅油聖事等。

2.5   香港主教准許任何聖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於聯絡不上醫院或院舍所屬堂區的聖職人員,或醫院牧靈部時,可斟酌病人的情況及/或家人要求,施行聖事,包括聖洗、告解、堅振、病人傅油或聖體,但事後必須通知牧靈部。若聯絡不上牧靈部,則聯絡醫院或院舍所屬堂區的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以便作牧民跟進及相關的登記。(參閱《病人傅油及照顧病人禮典》導言16, 18, 31條;羅馬聖禮部1971年《堅振聖事禮典》導言7, 11, 12條;《堅振聖事禮典》52-56條;《天主教法典》530條2款, 860條2項, 883條3款, 889, 891, 976條, 986條2項, 1003條)

2.6 聖職人員尤其注意,如果時間迫切,盡量先讓病人辦告解、領臨終聖體,才舉行病人傅油。(參閱《病人傅油及照顧病人禮典》導言30條)

2.7   教友病人出院時,醫院牧靈部在徵得病人同意後,要通知該病人住所(家居或院舍)所屬堂區,好讓該堂區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繼續作牧民上的跟進。

(3) 為病人施行聖事要注意衛生

(3)    為病人施行聖事要注意衛生

3.1   為病人施行聖事的人員,無論在醫院、院舍、甚至地方淺窄的家居,常須注意衛生,尤其要避免交义感染。故此,必須遵從醫院或院舍有關衛生的預防措施。

要把一般病人與傳染病人分開處理。常應最後才探訪或送聖體到傳染病房。

3.2   聖職人員在以上情況下施行聖事,只需佩帶聖帶。

3.3   施行聖事時的用品應盡量簡便及衛生。

3.3.1    每塊聖體布、九摺布,只宜用於一位病人。用後消毒(1比99漂白水)及清洗。

3.3.2    聖體盒的聖體只預備足夠數量,送完即止;如偶有聖體剩餘,應由病人或送聖體者領受,不要放回聖體櫃。

3.3.3    應用教區禮儀委員會建議,或醫院牧靈部備用的簡便聖油盒;用棉花或紙巾蘸少許聖油放在聖油盒內,只用於一位病人。聖油盒用後帶回堂區或交還牧靈部,以便清理,沾有聖油的棉花或紙巾則燒掉。

3.3.4    不宜用禮儀書;每次用禮儀單張,用後棄掉。

3.3.5    切忌明火,不應點燃蠟燭,尤其病人使用氧氣時。

(4) 對留醫住院的非教友病人及長者的牧民關顧

(4) 對留醫住院的非教友病人及長者的牧民關顧

4.1   聖職人員施洗

4.1.1 如有留醫住院的非教友病人或其家人,為該病人向任何聖職人員要求領洗入教,在一般情況下,聖職人員應先與該醫院的「天主教牧靈部」溝通,充分了解情況,亦宜先行交託牧靈部給予該病人充分準備及牧民關顧;然後,盡可能在該醫院牧靈人員陪同下,施行洗禮,由牧靈人員跟進牧民關顧及相關的洗禮紀錄。

4.1.2 若病人已垂危,不容拖延,則無論病人是否已接觸「天主教牧靈部」,聖職人員經考慮以下4.1.2.1至4.1.2.4的因素,並在講解清楚,及闡明信仰後,可立即為病人施洗:(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16-17條;《天主教法典》865條2項)

4.1.2.1   如果病人是慕道者,且在慕道過程之中;或

4.1.2.2   病人曾經慕道,但因故受阻,不過仍渴望受洗;或

4.1.2.3   病人從未慕道,但有潛在意向,即曾一直表明願意成為天主教徒,而病人的親友亦為此作證,並要求為病人付洗,同時,聖職人員也合理地相信病人或其親友的作證。

4.1.2.4 聖職人員應同時表明,按香港教區規定,「未經過慕道而臨危領洗者」,不得安葬於「香港天主教墳場」。(香港教區「殯葬禮牧民指引」3.1項)

4.1.3      為任何病人,如病情(病人仍清醒、能進食)及時間許可,在給予簡短教導後,施洗司鐸可酌情給新教友施行堅振聖事及送聖體,以完成入門聖事。(參閱《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RCIA 278-294條)如病人康復,必須以適當方式完成慕道期。

4.2    非聖職人員施洗

在不容許拖延的情況下,在找不到任何聖職人員,或聯絡不上醫院牧靈人員時,任何人,考慮了以上4.1.2.1至4.1.2.4的因素後,可按教會意向,為垂危病人施洗。(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16-17條;《嬰孩聖洗禮典》157-164條;《天主教法典》861條2項)

4.3    病人在醫院或院舍領洗後,施洗者該通知醫院牧靈部,以作牧民跟進,及將其領洗紀錄,登記於醫院或院舍所屬堂區的《領洗冊簿》。(參閱《天主教法典》875-878條)

4.4    如病人領洗後,病況好轉及出院,醫院牧靈部得到病人同意後,該聯絡病人住所(家居、院舍)所屬堂區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由該堂區跟進該病人的牧民照顧。

4.5   任何聖職人員,在任何情況下,在醫院或院舍為病人施行了聖洗聖事、堅振聖事、病人傅油聖事,或婚姻補禮,務必通知牧靈部跟進,並將聖洗、堅振及婚姻紀錄,登記於該醫院或院舍所屬堂區的「領洗」、「堅振」、「婚姻」冊簿。若聯絡不上牧靈部,則聯絡醫院或院舍所屬堂區的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參閱《天主教法典》875-878條, 894-896條, 1116條, 1122-1123條)(注意:醫院或院舍所屬堂區的主任司鐸仍要把堅振、婚姻相關資料,通知該病人領洗地點的堂區主任,以便依法典535條2項的規定,在《領洗冊簿》註明。)

(5) 醫院牧靈部與該醫院所屬堂區的合作

(5)      醫院牧靈部與該醫院所屬堂區的合作

5.1   教區醫院牧民委員會在醫院管理局轄下的若干醫院,設立「天主教牧靈部」,以配合醫院管理局指引,為病人、其家屬及醫院員工提供牧民關顧服務。

5.2   「天主教牧靈部」的工作人員,稱為「牧靈工作者」,負責:探訪、關懷、支援留醫住院的教友及非教友病人,及其親友的靈性需要,並準備、協助、鼓勵及協調教友和非教友病人,於合適時刻領受聖事。

5.3   醫院牧民是堂區牧民服務之一。醫院所屬堂區的聖職人員負責為區內醫院病人施行聖事;所以,醫院牧靈部與所屬堂區聖職人員該互相緊密溝通和合作,安排該堂區聖職人員,定期探訪病人並施行聖事。

5.4   牧靈部如有需要,可通知該醫院所屬堂區聖職人員,安排「非常務送聖體員」,及組織教友,經過適當訓練之後,定期探望留醫住院的病人,並送聖體給病人。惟探訪者須與醫院牧靈部合作,安排合適的探訪時間。

(6) 醫院牧靈部與其他堂區的合作

(6) 醫院牧靈部與其他堂區的合作

6.1  當有教友留院接受治療時,牧靈部的同工,在徵得病者同意下,該知會醫院所屬堂區的聖職人員,及病人所屬堂區的聖職人員,並準備教友病人接受聖職人員的探訪。

6.2  任何堂區聖職人員知道有教友入院,亦應通知相關的醫院牧靈部,以便給與牧民關顧,並與牧靈部溝通和合作,安排方便的探訪時間,使病者得到牧民及聖事的神益。(見本指引2.2項)

6.3  醫院牧靈部應協助到訪聖職人員了解病人情況,並協調聖事的施行。

6.4  教友病人出院及轉介

6.4.1    如牧靈部知道教友病人離開醫院,返回家中或院舍,在得病人同意後,牧靈部可通知病人住址所屬堂區之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使該堂區可繼續關顧及跟進該病人。

6.4.2    如教友病人離開醫院,遷往另一地區,在徵得病人同意後,牧靈部應通知原址之堂區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及新址所屬堂區的聖職人員或堂區職員,使能給與關顧及跟進。

6.4.3    如教友病人轉往其他醫院,牧靈部應將之轉介予新院的牧靈部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