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 休假瞻禮日

K1. 休假瞻禮日

 

  下列瞻禮日內,在香港的天主教教友,應休假停止百工,參與彌撒:

  一、全年內各主日;

  二、十二月廿五日耶穌聖誕。

K2. 悔罪期

K2. 悔罪期

按新聖教法典:   

一、普世教會的悔罪日期是全年之中的每星期五以及整個四旬期。   

二、全年之中每星期五守小齋,除非當日為特別慶節。守小齋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十四歲以上的人士。 根據新聖教法典的授權,已故胡振中樞機規定,逢星期五信友可免守小齋,但必須踐行一些愛德或克己善工:例如:節制飲食、煙酒、減少娛樂消遣(看電視、打牌等)的時間,獻出餘暇為窮人、病人、老人、孤獨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服務。   

三、每年聖灰瞻禮日及耶穌受難日守大小齋。守大齋的規定適用於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但未達六十歲的人士。 如果聖灰瞻禮日適逢農歷新年節期,當天的大小齋可獲寬免。在此情形之下,信友仍有本份自行采用其他適當的悔罪方式,或捐款濟貧。所謂小齋,即放棄取用熱血動物的肉類食品。所謂大齋,即除不食熱血動物肉類外,只可飽餐一頓,但在早上及晚間卻可進食少量食物,其餘時間只可取用流質飲品,而不能進食。 此外,在四旬期內,信友宜作特別的善工,例如:每天參與彌撒、每天朝拜聖體或拜苦路。

  

K3.領聖體次數和聖體齋

K3.領聖體次數和聖體齋

根據教會法,當天已領過聖體的教友可以在同一天內,只可在他們所參與的另一次感恩祭中,再領聖體一次。 教友如有合理理由,可要求在感恩祭以外領聖體,但應遵照有關的禮儀。

領聖體前一小時不能吃固體或流質食物。清水與藥物不在限制之內,可隨時服食。

老年人、病人和照顧他們的人,即使不守聖體齋亦可領聖體。 所有已經過初領聖體的教友,每年必須至少領一次聖體(兒童初領聖體前應接受悔改聖事)。

垂危的人(無論因病或意外)應領受臨終聖體。當病人病情已漸趨嚴重,家人有責任通知堂區主任司鐸,使病人有足夠的時間,在完全清醒的情況下領受聖事。 分送及領受聖體守則
(備註:詳細資料,見 https://catholic.org.hk/holycommunion/)   

信友可採用舌領或手領方式,以及站立或跪下的方式,亦可選擇單領聖體或兼領聖體聖血。

K4.教友結婚須知

K4. 教友結婚須知

  婚姻是愛情與忠信的終身盟約;若雙方均已領洗,婚姻同時又是一件聖事。婚姻在本質上兼具宗教意義和社會意義,教會和政府均極表重視,因此訂立若干認可婚姻所依據的規定。
一、香港民法之規定:

1. 婚禮須在香港政府批准舉行婚配聖事的聖堂舉行。(參照第三部分)
2. 在普通情況下,雙方須先取得婚姻登記處簽發的「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俗稱結婚准許證。
3. 向婚姻登記處登記時,當事人其中一方須親自攜同雙方的身份證或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向婚姻登記處登記應預留充分時間。結婚准許證可在登記十七天後取得。如在登記後三個月內(注意:應在登記之日起計算)未能舉行婚禮,須重新領取結婚准許證。

4. 年齡超過十六歲而在二十一歲以下的教友準備結婚,必須向登記處呈交父親或母親(如父親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或合法監護人(如父親及母親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之同意書。

二. 教律之規定

1. 向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的手續應盡量提早辦理,但無論如何,至少要在預定的婚期之前六個月。
2. 結婚的近期準備包括三個步驟—
(1) 向行將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
a) 這包括安排婚禮地點、日期,及填寫一份男女雙方初步個人資料和自由身份的表格。
b) 男女雙方將獲聖堂辦事處以書面提醒,倘若在婚禮前發現他們在自由身份一事上虛報資料,則他們不得在聖堂舉行婚禮,而即使當時婚禮其他方面已準備就緒,有關的聖堂亦不會負任何責任。
c) 倘婚禮在另一教區舉行,當事人所有證件應先經香 港教區祕書處審核。
d) 來港結婚的教友,至少應具備特為結婚所署發,並經其所屬教區的祕書處核准的領洗證明書。如果他不是天主教教友,他/她應具備有效文件證明本身有結婚的自由身份。
e) 來港結婚的男女,其中一方或混合婚姻中的教友一方,必須將其原屬堂區主任司鐸所辦妥的婚前查詢,及所有其他必需的證件,呈交予他們將要在該處行婚配的堂區主任司鐸。
凡所呈交之必需證件,都須經當事人原屬教區祕書處核准。在辦理婚配手續以前,堂區主任司鐸應將當事人呈交的所有文件,呈交香港教區祕書處,以獲取書面許可證。
f) 建議的婚禮日期須待婚前查詢辦妥,及雙方向聖堂辦事處呈交過去六個月內簽發的領洗證書、婚姻登記處簽發的結婚准許證及其他必需的文件後,方可作實。

(2) 參加一項現行的婚前培育課程。
(3) 由司鐸主持的婚前查詢:
查詢可在婚前培育課程開始之前或完成之後進行。
主持婚前查詢的司鐸,應是教友一方(若雙方為教友,則為其中一方)住所隸屬的堂區的主任司鐸,或其所屬團體的專職司鐸
(例如:一位為某國籍的信友團體服務的專職司鐸),或是一位由這些司鐸所委託的助理司鐸。
教友若與其所屬堂區以外的某堂區有密切聯繫(例如:他們固定地在該堂區參加主日彌撒
或在該處參加善會等),則亦可請該堂區的主任司鐸主持婚前查詢。

3. 一旦發現足以障礙婚姻的嚴重理由,負責查詢的司鐸便須在慎重考慮和徵詢教區祕書處後,對是否要延遲婚禮作出決定。
4. 但凡結婚雙方至少有一方為天主教徒,則婚禮通常須:
(甲)在一位司鐸或執事之前舉行;而且
(乙)有兩名證人在場。
在特殊情形下,主教可豁免上述教會法定儀式。
5. 教會懇切奉勸教友在行婚禮前辦妥修和聖事及領聖體。將結婚的男女雙方,應已領堅振。凡尚未領堅振聖事者,倘無重大不便,應先領該聖事。

三、獲准舉行婚配聖事的 天主教聖堂 (備註:詳細資料,見 https://catholic.org.hk/marriage/)

 

K5. 嬰兒洗禮

K5. 嬰兒洗禮

一、為嬰兒付洗的本分
「洗禮是入門聖事,無論是確實領受或願洗,為得救是必須的。人藉着洗禮而得脫離罪惡,再生而為天主兒女,同時藉着洗禮不可磨滅的神印,洗禮使人肖似基督,並能加入教會。」(法典八四九條)關於嬰兒洗禮,新聖教法典規定:

(甲) 在普通情況下:「嬰兒出生後數週內,父母有責任安排他受洗」(八六七條一項);
(乙) 如果嬰兒有生命危險,應該立刻為他付洗(教律八六七條第二節);此項規定對心智不健全者亦同樣有效,因他們與嬰兒同等看待(九十九條)。在嬰兒垂危時,雖然他的非天主教父母不贊成,教會仍可為他付洗(八六八條二項),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慎重行事。

二、牧民原則
嬰兒洗禮並不抵觸個人的自 由。既然嬰兒將來的基督徒生活完善與否,與父母的信仰生活有密切關係,為此教會不能把培育一個嬰兒的信仰的任務,交託給不實踐他們自己的信仰的父母。
父母或親屬踐行信仰的一些證明為:經常參與主日彌撒、熱心領聖體和告解、祈禱、閱讀聖經、行善等。

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出於世俗或迷信的動機(例如為申請就讀天主教學校,獲得物質上的福佑,可趨吉避凶),要求替孩子付洗,教會可拒絕或延期,直至父母接受教理教育後,能夠掌握洗禮的真正意義為止。 同樣,如果按民法結婚的信友要求為孩子付洗,教會也應該予以拒絕或延遲,除非父母真誠答應妥善地處理他們的婚姻問題和重度信仰生活。

三、嬰兒洗禮指南  
(一)申請嬰兒領洗,應由父母而不是其他親屬辦理,這表示父母深知他們對子女的洗禮應負起首要的責任。
(二)在選擇代父母時,父母應該考慮他們的神修的成熟程度及他們與嬰兒的關係。
(三)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按慣例,嬰兒應在父母所屬的堂區內領洗(參看法典八五七條二項)。
(四)父母和代父母都應盡可能參加堂區為他們安排的教理課程,以便充分了解嬰兒洗禮的意義及他們本身的責任。
(五)在本教區,嬰兒洗禮通常在嬰兒領取出生證明書之後舉行,這樣可避免名字、日期等不相符的錯誤。

K6. 特別募捐

K6. 特別募捐

在每年下列日期,所有堂區及小聖堂須於公開彌撒中,按教區指定的用途,舉行第二次募捐:
一、 一月第三主日-為宗座捐獻;
二、 農曆新年後第二主日-為香港天 主教教友總會捐款;
三、 聖召主日-為教區修院捐款;
四、耶穌升天節-為教區社會傳播 事業捐款;
五、 最接近聖伯多祿宗徒及聖保祿宗 徒節日的主日-為宗座捐獻;
六、 九月第四主日(教育日)-為天 主教教育事業捐款;
七、 傳教節後主日-為宗座傳信工作捐款;
八、 將臨期第二主日-為教區建堂及 發展計劃募捐。
*此外,所有堂區及小堂亦須於聖瞻禮六舉行救主受難紀念的禮儀或苦路善工時,為聖地募捐。

K7. 彌撒獻儀

K7. 彌撒獻儀

  奉湯漢樞機諭,自2016年1月1日起: 按指定意向奉獻之彌撒,其獻儀定為(最少)港幣壹百元正。
註: 在婚禮、葬禮或其他彌撒中,如需要詠唱或加置鮮花,當事人可直接與聖詠團及花店聯絡,或委託堂區代為安排,費用則自行 負責。
  

K8. 籌 款

K8. 籌 款

任何人,不論其為司鐸、修士、修女或教友,如欲為任何善意目的籌款,或為某一公教機構(聖堂、醫院、學校等)募捐,須獲得主教書面許可。   
此一規定適用於所有籌款方式,例如賣物會、抽獎、遊樂會、上門勸捐、步行、義賣。   
信友們應注意,只有已獲得上述許可者,才能為任何善會或教會團體募捐。   
為避免濫用籌款方式,並確保本教區籌款活動的正常進行,每次進行籌款時,須及早事先向主教申請。  
申請者須在獲得主教的書面許可以後,才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K9. 教友逝世時應當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