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入門聖事的牧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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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及文件

禮典及文件

入門聖事之舉行,應按相關之禮典及禮規進行。

禮典

羅馬聖禮部1969年(1973年修訂)《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De Initiatione Christiana, Praenotanda Generalia)

羅馬聖禮部1969年(1973年修訂)《嬰孩聖洗禮典》(Ordo Baptismi Parvulorum)

羅馬聖禮部1971年《堅振聖事禮典》Ordo Confirmationis

羅馬聖禮部1972年《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簡稱RCIA)

羅馬聖禮部1985年《主教行禮守則》(Caeremoniale Episcoporum)

文件

1967及1970年基督徒合一秘書處《大公運動指南》(Directorio de re Ecumenica)

1980年信理部《嬰孩洗禮訓令》(Instructio de Baptismo Parvulorum)

1993年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大公運動原則與規範之應用指南》(Directory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rinciples and Norms on Ecumenism)

備註:
教宗本篤十六世於2007年2月22日發表的《愛的聖事》宗座勸諭(Sacramentum Caritatis)17-18條指出:「……我們一定不能忘記,我們領受聖洗聖事和堅振聖事就是要走向感恩聖事。因此,在我們的牧靈工作中,應反映出對基督徒入門聖事的過程有更一致的了解。……我們必須注意入門聖事的順序,教會內有不同的傳統,東、西方教會之間有明顯的差異,一是東方教會的習慣與西方教會成人入門聖事的做法【按:即依照聖洗、堅振和初領聖體的次序來領受入門聖事】,另一是有關適應孩童的洗禮程序【按:即依照聖洗、初領聖體和領堅振的次序】。不過這些差異並非出於教義的區別,而是屬於牧靈的性質。具體上,必須檢視何種方式能真正幫助信友將聖體聖事置於中心,作為整個入門過程的目標。……」在牧靈實踐上,兒童及少年入門聖事如何返回聖洗、堅振、聖體的常規次序,值得香港教區日後更深入探討。

教理講授文件

1971年聖職部《教理教授指南》(General Catechetical Directory)
1975年教宗保祿六世《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宗座勸諭 (Evangelii Nuntiandi)
1979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現時代的教理講授》宗座勸諭(Catechesi Tradendae)
1992年《天主教教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1993年萬民福音傳信部《給傳道員的指引》(Guide for Catechists: Document of Vocational, Formative and Promotional Orientation of Catechists in the territories dependent on the Congregation for the Evangelization of Peoples)

1997年聖職部《教理講授指南》(General Directory for Catechesis)

2004年《天主教教理簡編》(Compendium on the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1983年《天主教法典》840-896條

(1) 總則

(1) 總則

1.1 按《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13-15條,堂區主任司鐸聯同堂區聖職人員有責任:

 

1.1.1    向託付給他們照顧的成人講授教理,並按實況,組織、培育和指導「慕道團」,在平信徒導師或傳道員及陪談員協助下,為不同年齡及狀況人士,安排和提供慕道培育。

1.1.2 按實況,組織、培育和指導「主日學」,在平信徒導師、傳道員或其他勝任的平信徒協助下,為已領洗適齡兒童及少年,提供配合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教理、聖事、靈修培育;以及為未領洗兒童及少年,提供配合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兒童及少年慕道培育」。

 

在香港教區,堂區應勉力為5歲或以上的兒童及少年提供「主日學」,直至小學畢業,無論這些兒童是否已領洗。

 1.1.3 按實況,在傳道員或其他勝任的平信徒協助下,以適當的牧靈方法,幫助候洗嬰孩的父母和代父母作好準備,並為嬰孩施洗。

 

1.2   「教區教理中心」為香港教區統籌教理講授之專責組織。

慕道過程中有關教理講授之一切事宜,應參照1997年聖職部《教理講授指南》、香港教區教理中心2011年《成人教理講授指引》及《兒童教理講授指引》之建議進行,如有任何疑問,可徵詢教區教理中心。

慕道團導師(傳道員)及兒童主日學導師的委派、統籌及監察,應按教區教理中心《成人教理講授指引》第四章之規定,由堂區主任司鐸負責。

成人慕道團及兒童主日學之課程內容,應參照教區教理中心《成人教理講授指引》及《兒童教理講授指引》的要求而釐定。

(2) 成人入門聖事

(2) 成人入門聖事

2.1堂區

2.1堂區

2.1.1 常規情況

2.1.1    常規情況

香港教區,根據《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實行「三階段(收錄禮、甄選禮、入門聖事)、四時期(慕道前期、慕道期、淨化光照期、釋奧期)」的入門聖事程序。(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11-15條;RCIA導言,尤其其中4-8條;RCIA 68-239條;《天主教法典》843條1-2項, 850條, 851條1款, 863條)

就領受洗禮而言,「成人」是指「超出嬰孩期,而能使用理智(已開明悟)的人」。(參閱《天主教法典》852條1項)

有關的教理講授內容,須參照香港教區教理中心《成人教理講授指引》。

2.1.1A 慕道者收錄禮

2.1.1A 慕道者收錄禮

2.1.1A1 時間

2.1.1A1 時間

按「慕道者收錄禮」,慕道者應至少參加慕道團三個月,然後按禮典,在主日彌撒中舉行。(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7條;RCIA導言14條, RCIA 69-71條)

四旬期(候洗者的淨化光照期)和復活期(新教友的釋奧期),因其固有意義,不適宜舉行「慕道者收錄禮」。

「慕道者收錄禮」,可按需要,每年舉行多次。

2.1.1A2 條件

2.1.1A2 條件

在舉行「收錄禮」前,「問道者」要對基督和教會有了初步認識和信心,開始走上皈依之路,才可舉行。(「問道者」是指參加慕道團,而還未行「慕道者收錄禮」的人。參閱RCIA導言12, 14-16條)

安排「慕道者收錄禮」時或稍後,即問道者加入慕道團六個月內,堂區聖職人員或堂區主任司鐸所指派的合適人士應確定問道者或慕道者的婚姻狀況,以便為婚姻不妥當者,及早作出補救。

2.1.1A3 內容

2.1.1A3  內容

「收錄禮」的儀式,應按禮典進行。(參閱RCIA 72-97條;《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30-35條)「收錄禮」中,應給慕道者授予《福音》;為閱讀有困難者、長者,可代以十字架或聖牌。(參閱RCIA 89, 93條)

按禮典,應在聖道禮後,遣散慕道者。如不遣散,應提示大家,慕道者不是以教友身分參加聖祭禮,更不可領聖體。(參閱RCIA 96條)

2.1.1A4 慕道者登記

2.1.1A4 慕道者登記

問道者參加「慕道者收錄禮」後,正式成為「慕道者」。堂區應登記慕道者姓名、保證人或導師姓名、收錄禮之主禮者、日期和地點。(「保證人」是指那認識問道者,並協助他們追尋信仰,又為他們作證的信友,但不一定是「代父母」。參閱RCIA導言17, 42條)

2.1.1A5 慕道者的義務

2.1.1A5 慕道者的義務

慕道者應持續地參加「慕道團」的聚會及活動。

此外,應鼓勵慕道者參與堂區團體禮儀生活,尤其主日彌撒(按禮規,應在彌撒中聖道禮後,遣散慕道者。如不遣散,應提示大家,慕道者不是以教友身分參加聖祭禮,更不可領聖體),並要按其身分,參與堂區團體活動。

2.1.1A6 慕道者的權利

2.1.1A6        慕道者的權利

慕道者結婚或去世,可採用合適他們身分的教會婚禮或葬禮。慕道者亦可接受祝福、聖儀,例如:慕道團聚會結束時祝福慕道者,或給慕道者舉行小驅魔禮、慕道者傅油禮等等。(參閱RCIA導言13, 18條, RCIA 100-103, 105-132條;羅馬禮儀及聖事部1990年《婚姻禮典》(Ordo Celebrandi Matrimonum)152-178條「教友與慕道者或未領洗者婚禮」)

2.1.1B 慕道期

2.1.1B 慕道期

2.1.1B1 時間

2.1.1B1  時間

慕道者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慕道時期,以達致全面的皈依。按本教區規定,從收錄禮,至領受入門聖事,應不少於一年。(慕道聚會每周一節,每節至少一小時。「慕道期」不包括「慕道前期」及「釋奧期」。參閱RCIA導言19-20條, RCIA 68, 98條);如有需要,可按慕道者的皈依實況而延長。(參閱RCIA導言7條)

2.1.1B2 內容

2.1.1B2  內容

慕道期內,慕道者應在慕道團內接受「慕道期培育」,包括:

1. 有系統地及完整地學習福音和要理,並要配合禮儀年及節令;

2. 學習基督徒的生活方式:在祈禱中,不斷皈依;同時,除參加慕道團外,慕道者亦應參與堂區的團體生活,從中學習教會的共融、修和精神;

3. 參與教會團體的禮儀生活,尤其鼓勵每主日參與彌撒;

4. 參與教會團體的使徒生活,勉力於家庭、社區及社會中,學習為主作證。(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5條;RCIA導言19條, RCIA 99條)

2.1.1B3 代父母

2.1.1B3         代父母

慕道者應在慕道期內,按禮典(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8-10條;RCIA導言43條, RCIA 104-105, 136, 220-221, 235條)及《天主教法典》851條2款, 872-874條,物色代父母。

 

代父母的資格和具體要求,綜合如下:

  • 年齡16歲或以上

  • 天主教徒(不必與代子女相同性別)

  • 已完成入門聖事

  • 度相稱代父母職務的信仰生活: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類善工,並承諾培育代子女在信仰上成長

  • 出示領洗證書(須註明完整信友身分,如:堅振、婚姻狀況)

  • 未被教律依法定刑,或宣判罪罰

  • 不是慕道者的父親或母親

  • 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2.1.1B4 已接受收錄禮,因合理原因未完成慕道過程,於再次慕道時,不需要重複收錄禮。

2.1.1B4 已接受收錄禮,因合理原因未完成慕道過程,於再次慕道時,不需要重複收錄禮。

2.1.1C 候洗者甄選禮

2.1.1C 候洗者甄選禮

2.1.1C1 時間

2.1.1C1 時間

按禮典,候洗者甄選禮於四旬期首主日彌撒中舉行(參閱RCIA導言21條, RCIA 139條);在香港教區,若遇上農曆新年,甄選禮可提前或押後一個主日舉行。(參閱RCIA導言51條)

2.1.1C2 條件

2.1.1C2  條件

已接受「收錄禮」的慕道者,經過慕道的培育,達致了全面的皈依,在接受「候洗者甄選禮」前,要選定代父母,並得到慕道團導師及代父母的推薦,經堂區聖職人員審查合格,才可參加「候洗者甄選禮」。(參閱RCIA導言23條;《天主教法典》865條1項)

2.1.1C3 內容

2.1.1C3   內容

慕道者於主日彌撒中,在團體面前,表明自己的意願,呈遞「入教申請書」(或在「候洗者名冊」上登記,故又稱「候洗者登記姓名禮」;參閱RCIA導言22條);而教會則以天主之名義,「甄選」他們成為「候洗者」。(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30-35條;RCIA導言22條, RCIA 133-151條)

按禮規,應在「候洗者甄選禮」後,遣散候洗者。如不遣散,應提示大家,候洗者不是以教友身分參加聖祭禮,更不可領聖體。(參閱RCIA 150條)

2.1.1C4 聖名

2.1.1C4   聖名

甄選禮前,慕道者應按禮規及《天主教法典》的規定,選擇聖名。(參閱RCIA 88條, 203-205條;《天主教法典》855條)

2.1.1C5 已接受甄選禮者,但基於合理原因而未領洗的候洗者,再次準備領受入門聖事時,不需要重複甄選禮

2.1.1C5   已接受甄選禮者,但基於合理原因而未領洗的候洗者,再次準備領受入門聖事時,不需要重複甄選禮。

2.1.1D 淨化光照期(四旬期)

2.1.1D   淨化光照期(四旬期)

候洗者的「淨化光照期」通常和四旬期結合。候洗者在這期間,藉著良心省察和懺悔,淨化心靈;並藉對救主基督的更深認識,而得到光照。(RCIA導言21, 24, 25條, RCIA 133, 139條)

2.1.1D1 時間

2.1.1D1   時間

按禮規,在四旬期第三、四、五主日,舉行三次「候洗者考核禮」。

香港教區每年分區舉行「教區候洗者考核傅油禮」,由教區主教親自或由其代表主持,邀請該年的候洗者,參加一次。(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30-35條;《主教行禮守則》407條)

堂區應為候洗者舉行其餘兩次「候洗者考核禮」,即使有牧民理由,仍須至少舉行一次。(參閱RCIA導言52條)

2.1.1D2 內容

2.1.1D2   內容

候洗者考核禮

「候洗者考核禮」在主日彌撒中,按禮典舉行。(參閱RCIA導言25(1), RCIA 152-180條;《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30-35條)

應按禮典,遣散候洗者。如不遣散,應提示大家,候洗者不是以教友身分參加聖祭禮,更不可領聖體。(參閱RCIA 165, 172, 179條)

授信經、天主經禮

按禮典,在四旬期第三周內,於慕道聚會時,為候洗者舉行「授信經禮」;(參閱RCIA導言25(2), RCIA 181-187條;教區教理中心《成人教理講授指引》12頁)在四旬期第五周內,於慕道聚會時,舉行「授天主經禮」。(參閱RCIA 188-192條;教區教理中心《成人教理講授指引》12頁)

2.1.1E 入門聖事

2.1.1E      入門聖事

2.1.1E1 時間

2.1.1E1    時間

成人候洗者,應在「復活慶典守夜禮儀」中,領受入門聖事,即聖洗、堅振、共融(聖體)聖事。(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6, 28條;RCIA導言27-36條, RCIA 208-234條;《天主教法典》856, 866, 883條)

如因人數過多,可安排長者及嬰孩,在復活主日、五旬節主日,或其他復活期主日彌撒中,領受入門聖事。

此外,香港主教授權司鐸在「復活慶典守夜禮儀」中,為成人舉行入門聖事時,也可為尚未完成入門聖事的信友,包括成人和青少年,施行堅振聖事,但領受必須經過妥善的教理及信仰培育。這樣,藉著領受堅振和共融(聖體)聖事,完成了他們的入門過程。

2.1.1E2 地點

2.1.1E2    地點

所有堂區聖堂,或主教准許慣常舉行「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的小堂,或在特殊情況下,事前獲得堂區主任司鐸同意的其他小堂,均可舉行成人入門聖事。(參閱《天主教法典》530, 558, 842條2項, 857-863, 866條)

2.1.1E3 洗禮方式

2.1.1E3    洗禮方式

按禮規,洗禮應選用浸洗式或倒水(注洗)式。浸洗更恰當地表達參與基督的死亡和復活(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22條),但該視乎個別情況,例如,長者、孕婦、患病者等,較適宜選擇注洗。(RCIA導言32條)

如堂區有供浸洗的洗禮池,當讓候洗者選擇浸洗或注洗。(參閱《天主教法典》858條1項)

如堂區沒有供浸洗的洗禮池,但能夠得體地設立臨時的浸洗池,也可讓候洗者選擇浸洗或注洗。(參閱RCIA 220-221條;《天主教教理》1239-1240條;《天主教法典》849, 854條)

浸洗方式,包括:

-候洗者站在水中,施洗者在其頭上,倒水三次。

-候洗者跪在水中,施洗者在其頭上,倒水三次。

-候洗者跪在水中,三次沒頂。

-候洗者躺入水中,三次沒頂。

司鐸或執事:(某某),我因父(浸第一次)及子(浸第二次)及聖神之名(浸第三次)給你付洗。

 

注洗方式:

倒水於受洗者頭上,

司鐸或執事:(某某),我因父(第一次倒水)及子(第二次倒水)及聖神之名(第三次倒水)給你付洗。

2.1.1E4 領洗證明及登記

2.1.1E4    領洗證明及登記

按《天主教法典》875-878條,「領洗紀錄」(連同相關的資料,如堅振及婚姻)應登記於施行入門聖事的堂區或該小堂所隸屬的堂區的《領洗冊簿》及《堅振冊簿》。(也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29條)

2.1.1F 釋奧期

2.1.1F    釋奧期

2.1.1F1 時間

2.1.1F1    時間

釋奧期通常與復活期結合,又以五旬節作為「釋奧期」的完成。(參閱RCIA導言37-40條, RCIA 235-239條)

2.1.1F2 內容

2.1.1F2    內容

釋奧期內,該協助新教友熱切參與主日感恩祭。(參閱RCIA導言40, 57條, RCIA 236條)

釋奧期內,新教友仍要在團體聚會當中,透過分享和實踐,更深入地整合聖事生活及基督徒見證。(參閱RCIA導言37-39條, RCIA 235條)

香港教區主教每年於五旬節下午,在主教座堂,為新教友主持感恩祭,邀請新教友參加,以示新教友與主教及教區的聯繫。(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30-35條, RCIA 237條;《主教行禮守則》429條)

五旬節前後,堂區宜為新教友安排修和聖事。

>2.1.2 非常規情況

2.1.2   非常規情況

2.1.2A 移民往外地

2.1.2A   移民往外地

2.1.2A1   慕道者如在慕道期間移民往外地,並無優先在移民前領受成人入門聖事之權利,仍須遵守常規慕道程序。

2.1.2A2   堂區可發出轉介信函,轉介慕道者到其移民所在地所屬的堂區,繼續慕道。

2.1.2A3   如有任何特殊情況,如慕道者年長,或移民後將面對文化差異或語言隔閡等困難,堂區於徵詢教區秘書長後,可酌情施行入門聖事,惟必須囑咐他們盡力遵守教友本分,參加主日彌撒,並須在移民後到所屬堂區登記戶籍。

2.1.2B 結婚

2.1.2B      結婚

2.1.2B1   慕道者如在慕道期間結婚,並無優先在婚禮前領受成人入門聖事之權利,仍須遵守常規慕道程序。

2.1.2B2   按禮典,慕道者可在聖堂內舉行天主教婚禮,但於舉行婚禮前,仍須辦理教會婚前手續,並參加教區所指定的婚前培育。(RCIA導言18條;《婚姻禮典》152-178條)

2.1.2C 搬遷

2.1.2C 搬遷

2.1.2C1   慕道者如在慕道期間搬遷,並無優先在搬遷前領受成人入門聖事之權利,仍須遵守常規慕道程序。

2.1.2C2   堂區可發出轉介信函,轉介慕道者到新居所隸屬的堂區,繼續慕道,但不需重複領受「慕道者收錄禮」、「候洗者甄選禮」等。

2.1.2D 智障人士

2.1.2D 智障人士

2.1.2D1   按照《天主教法典》852條2項(比照99條),智障人士,視同嬰孩。為智障人士施行入門聖事,由有關專責聖職人員或堂區聖職人員處理。

2.1.2E 病人及長者

2.1.2E  病人及長者

2.1.2E1    對在醫院的病人,堂區應按香港教區「病人傅油及照顧病人牧民指引」給予牧民關顧,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為病人施行入門聖事。

2.1.2E2    住在家中或院舍的病人及長者,如因體弱,不能按常規參與「慕道團」,堂區聖職人員可特別安排導師,為他們講解基本教理,培育信德,然後以《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所指示之簡單方式,為他們施行成人入門聖事(參閱RCIA導言3條;RCIA 240-277條;《天主教法典》530條, 861條1項)。

2.2 天主教學校

2.2   天主教學校

2.2.1 常規情況

2.2.1 常規情況

2.2.1A 天主教小學、中學、專上院校

2.2.1A 天主教小學、中學、專上院校

2.2.1A1 對象

2.2.1A1    對象

上列天主教學校(小學、中學、專上院校)的教職員、學生或家長,可參加設於該學校的「慕道團」。學校的「慕道團」隸屬該校所在地的堂區。(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11-15條;《天主教法典》863條)

2.2.1A2 過程

2.2.1A2    過程

上列學校的「慕道團」,均須依循「三階段(收錄禮、甄選禮、入門聖事)、四時期(慕道前期、慕道期、淨化光照期、釋奧期)」的成人入門聖事程序,並按本指引2.1.1項執行。(參閱RCIA導言,尤其其中4-8條, 另參閱 68-239條;《天主教法典》843條1-2項, 851條1款, 865條1項, 866條)

 

全部慕道者禮儀及入門聖事,均須於上列學校所屬堂區聖堂舉行,地點詳見2.2.1A5。

 

應鼓勵並跟進慕道者,於慕道期間,到其學校隸屬的堂區,或其居所隸屬的堂區,參與主日禮儀。(參閱RCIA導言19(3)條)

2.2.1A3 內容

2.2.1A3    內容

 

2.2.1A3.1   如果是教職員、家長、中學生或大專學生,整個慕道過程及內容應依循本指引2.1.1項。

 

2.2.1A3.2   如果是小學生,則依循本指引3項:「兒童及少年入門聖事」執行。

2.2.1A4 時間

2.2.1A4    時間

「慕道期」是一段頗長的皈依過程。學校慕道團的聚會容易受到假期及考試影響,所以其「慕道期」可稍作調適,按慕道者的皈依實況而延長。慕道期的聚會節數總不應少於52節,並應不少於一年,以達致全面的皈依。建議每節聚會時間不少於1小時,但如少於1小時,則節數應相應增加。(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5條;RCIA導言7, 18-19條, RCIA 68, 98, 100-103, 106-132條)

2.2.1A5 地點

2.2.1A5    地點

 

上列學校「慕道團」聚會,可在校內,或學校所在地的堂區聖堂舉行。

 

「慕道者收錄禮」、「候洗者甄選禮」、「考核禮」,及「成人入門聖事」,應在學校所屬堂區的聖堂,或在該堂區內獲准舉行「成人入門聖事」的小堂,或在特殊情況下,在事前獲得堂區主任司鐸同意的小堂,按禮典指定的時間舉行。(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6, 28條;《天主教法典》530, 558, 842條2項, 856-863, 866條)

2.2.1A6 代父母

2.2.1A6    代父母

慕道者應在慕道期內,按禮典(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8-10條;RCIA導言43條, RCIA 104-105, 136, 220-221, 235條)及《天主教法典》851條2款, 872-874條,物色代父母。

 

代父母的資格和具體要求,綜合如下:

  • 年齡16歲或以上

  • 天主教徒(不必與代子女相同性別),並已完成入門聖事,即已領堅振及聖體聖事

  • 度相稱代父母職務的信仰生活: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類善工,並承諾培育代子女在信仰上成長

  • 出示領洗證書(須註明完整信友身分,如:堅振、婚姻狀況)

  • 未被教律依法定刑,或宣判罪罰

  • 不是慕道者的父親或母親

  • 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2.2.1A7 聖名

2.2.1A7    聖名
甄選禮前,慕道者應按禮典(RCIA 88條, 203-205條)及《天主教法典》855條的規定,選擇聖名。

2.2.1A8 轉介堂區

2.2.1A8    轉介堂區

領受入門聖事後,新教友應填寫「戶籍登記」,由學校所屬堂區,即給他們施行入門聖事的堂區,轉介給個別新教友住所隸屬的堂區。

應囑咐新教友,必須前往他住所隸屬的堂區,或領受入門聖事的堂區,參與主日彌撒及堂區團體生活。(參閱RCIA導言37-40條)

2.2.1A9 領洗證明及登記

2.2.1A9    領洗證明及登記

按《天主教法典》875-878條,「領洗紀錄」(連同相關的資料,如堅振及婚姻)應登記於施行入門聖事的堂區或小堂所屬堂區的《領洗冊簿》。(另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29條)

2.2.1B 非天主教院校

2.2.1B      非天主教院校

 

有關的專職司鐸或院校所在地之堂區聖職人員,可按一般牧民守則(參閱本指引2.2.1A項),及遵照《成人入門聖事禮典》指示的三階段、四時期,為非天主教院校內有志尋求基督信仰人士,因時制宜地給予慕道培育,並將之轉介給相關堂區,以施行入門聖事。

2.2.2 非常規情況

2.2.2    非常規情況

2.2.2A 移民往外地

2.2.2A      移民往外地

2.2.2A1    學校慕道者如在慕道期間移民往外地,並無優先於移民前領受成人入門聖事之權利,仍須遵守常規慕道程序。

2.2.2A2    學校所屬堂區可發出轉介信函,轉介慕道者到其移民所在地所屬的堂區,繼續慕道。

2.2.2A3    如有任何特殊情況,如慕道者移民後將面對文化差異、語言隔閡等困難,堂區於徵詢教區秘書長後,可酌情施行入門聖事,惟必須囑咐他們盡力遵守教友本分,參加主日彌撒,並須在移民後到所屬的堂區登記戶籍。

2.2.2B 離校

2.2.2B      離校

2.2.2B1    學校慕道者如在慕道期間離校,不便繼續參加原校之「慕道團聚會」,並無優先於離校前領受成人入門聖事之權利,仍須遵守常規慕道程序。

2.2.2B2    慕道者可在原校所屬堂區繼續慕道,或由該堂區發出轉介信函,轉介到慕道者住所隸屬的堂區繼續慕道,但不需重複領受「慕道者收錄禮」、「候洗者甄選禮」等。

(3) 兒童及少年入門聖事

(3)     兒童及少年入門聖事

3.1 小引

3.1   小引

按《天主教法典》852條1項,已開明悟的兒童(已滿7歲),應以羅馬聖禮部1969年(1973年修訂)《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De Initiatione Christiana, Praenotanda Generalia)及1972年《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為準,來舉行入門聖事。

已領洗的兒童及少年,該按羅馬聖禮部1971年《堅振聖事禮典》(Ordo Confirmationis)及1983年《天主教法典》863, 879-896條,完成其入門過程。

有關的教理講授內容,須參照教區教理中心《兒童教理講授指引》。

3.2 堂區

3.2 堂區

3.2.1 父親雙方或其中一方為信友的兒童或少年,如已領洗,但未完成入門過程,即未領受堅振和初領聖

3.2.1    父親雙方或其中一方為信友的兒童或少年,如已領洗,但未完成入門過程,即未領受堅振和初領聖體

為使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是信友的已領洗兒童或少年,能度健康的信仰生活,堂區聖職人員應提醒教友父母,有責任在家庭中,透過日常生活,給予兒童合適的信仰生活培育,包括:教導子女認識及熱愛基督、每日祈禱,並以基督的教導,陶成子女的良心,並帶同子女每主日參與彌撒;並於合適年齡參加堂區「主日學」。(參閱《嬰孩洗禮訓令》32, 33條)

堂區聖職人員該按實況,組織「主日學」,並培訓和指導擔任導師的平信徒,使之在傳道員或其他勝任的平信徒協助下,為約5歲或以上兒童及少年,提供配合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教理、聖事、靈修培育,直至小學畢業的年齡。

3.2.1A 信仰培育

3.2.1A        信仰培育

3.2.1A1      已領洗的兒童,約5歲起,應參加堂區「主日學」,配合兒童心智,逐步學習要理。

3.2.1A2      在堂區「主日學」,已領洗兒童自7歲起,要接受至少兩年配合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兒童及少年教理及聖事培育」,以準備領受堅振及聖體聖事。(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3, 12條;《天主教法典》889條2項, 890-891條。)

「兒童及少年教理及聖事培育」內容包括:

1.有系統地及完整地學習福音和要理,並要配合禮儀年及節令;

2.學習基督徒的生活方式:透過祈禱,不斷皈依;兒童除參加「主日學」以外,亦應參與堂區的團體生活,從中學習教會的共融與修和精神;

3.必須參與主日彌撒,並適當地參與教會團體的禮儀生活;

4.參與教會團體的使徒生活,勉力於家庭、社區及社會中,學習為主作證。

 

(如已領洗的兒童或少年,常參加主日彌撒,而且亦對聖體聖事有充分認識並有妥善準備,堂區主任司鐸可斟酌情況,讓其提早初領聖體,但這些兒童或少年必須繼續參加「主日學」,直到完成整個課程。)

 

3.2.1A3    未能按3.2.1A2項的常規開辦「主日學」的堂區,暫時仍可繼續現行做法,即為7歲或以上的已領洗兒童,分別安排「初領聖體班」及「堅振班」,以完成其入門過程,惟須注意,兒童該每主日參與彌撒。同時,堂區必須盡快按常規組織「主日學」。

3.2.1A4        不應為已領洗兒童或少年舉行「收錄禮」、「甄選禮」、「考核禮」等慕道者禮儀。

3.2.1B 已領洗兒童或少年應領受堅振及聖體聖事,以完成入門過程

3.2.1B           已領洗兒童或少年應領受堅振及聖體聖事,以完成入門過程

3.2.1B1         已領洗兒童或少年應按上述3.2.1A2-A3等項準備妥當,並應先妥辦修和聖事(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2條),並選定堅振代父母。

按禮典(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8-10條;RCIA導言43條, RCIA 104-105, 136, 220-221, 235條)及《天主教法典》851條2款, 872-874條對代父母的資格和具體要求,綜合如下:

 

  • 年齡16歲或以上

  • 天主教徒(不必與代子女相同性別),並已完成入門聖事,即已領堅振及聖體聖事

  • 度相稱代父母職務的信仰生活: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類善工,並承諾培育代子女在信仰上成長

  • 出示領洗證書(須註明完整信友身分,如:堅振、婚姻狀況)

  • 未被教律依法定刑,或宣判罪罰

  • 不是慕道者的父親或母親

  • 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可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洗禮的代父母與堅振的代父母,最適宜由同一人擔任。(參閱《天主教法典》893條2項)如有需要,可為堅振聖事另行選定代父母。

 

3.2.1B2         香港主教授權,堂區主任司鐸及襄禮司鐸,在堂區聖堂,或等同堂區聖堂的彌撒中心(但不包括其他彌撒中心和小堂),於「五旬節主日彌撒」中,為已領洗並有充分教理培育的兒童或少年施行堅振聖事。這樣,藉著領受堅振和共融(聖體)聖事,完成了他們的入門過程。(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 4, 7, 9-13條;《堅振聖事禮典》20-51條;《天主教法典》558, 879-885, 887, 889-891條)

若能由主教、副主教或有關的總鐸施行堅振,則更為理想。(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7-8條;《天主教法典》863條, 886條1項)

3.2.1B3         上述兒童及少年於領受堅振及共融(聖體)聖事後,仍應繼續參加堂區「主日學」聚會,直到完成「主日學」整個課程,作為基本信仰及教理培育。

3.2.1C 紀錄

3.2.1C 紀錄

3.2.1C1         按《天主教法典》894-896條,「領堅振紀錄」(連同相關的資料)應登記於施行堅振的堂區或該小堂所屬堂區的《堅振冊簿》。(另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4-15條)

3.2.1C2         堂區主任並應將已領堅振者的相關資料,通知其領洗地點的堂區主任,以便依法典535條2項的規定,登記在《領洗冊簿》註明。

3.2.1C3         如果先後在同一堂區領洗及領堅振,「領堅振紀錄」亦須同時登記於堂區的《領洗冊簿》及《堅振冊簿》。

3.2.2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信友,但兒童或少年仍未領洗

3.2.2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信友,但兒童或少年仍未領洗

為使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是信友的未受洗兒童或少年,能過健康的信仰生活,堂區聖職人員應提醒教友父母,有責任在家中,透過日常生活,給予子女合適的信仰生活培育,包括:教導子女認識及熱愛基督、每日祈禱、並以基督的教導,陶成子女的良心,並帶同子女每主日參與彌撒;讓子女按年齡參加堂區「主日學」。(參閱《嬰孩洗禮訓令》32條)

堂區聖職人員該按實況組織「主日學」,並培訓和指導擔任導師的平信徒,使之在傳道員或其他有能力的平信徒協助下,為約5歲或以上未領洗兒童及少年,提供配合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教理、聖事、靈修培育,直至小學畢業的年齡。

 

3.2.2A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信友的未領洗兒童,約5歲起,應參加堂區「主日學」,以配合其心智,逐步學習要理。

3.2.2B          在堂區「主日學」,上述「兒童或少年慕道者」自7歲起,應接受至少兩年配合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兒童或少年慕道期培育」。

 

「兒童或少年慕道期培育」內容包括:

1.有系統地及完整地學習福音和要理,並要配合禮儀年及節令;

2.學習基督徒的生活方式:在祈禱中,不斷皈依;除參加「主日學」以外,「兒童或少年慕道者」亦應參與堂區的團體生活,從中學習教會的共融與修和精神;

3.必須參與主日彌撒,並適當地參與教會團體的禮儀生活;

4.參與教會團體的使徒生活,勉力於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中,學習為主作證。(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5條;RCIA導言19條, RCIA 99條)

 

3.2.2C   「兒童或少年慕道者」應按以上3.2.2B項準備妥當,並在合適時間,選定聖名(參閱RCIA 88條, 203-205條;及《天主教法典》855條)及代父母。(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8-10條、RCIA導言43條;RCIA 104-105, 136, 220-221, 235條;《天主教法典》851條2款, 872-874條)

代父母的資格和具體要求,綜合如下:

  • 年齡16歲或以上

  • 天主教徒(不必與代子女相同性別),並已完成入門聖事,即已領堅振及聖體聖事

  • 度相稱代父母職務的信仰生活: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類善工,並承諾培育代子女在信仰上成長

  • 出示領洗證書(須註明完整信友身分,如:堅振、婚姻狀況)

  • 未被教律依法定刑,或宣判罪罰

  • 不是慕道者的父親或母親

  • 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如同成人慕道者,兒童或少年慕道者亦應參加「收錄禮」、「甄選禮」、「考核禮」等,並可在堂區或主教准許舉行「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的小堂,或在特殊情況下,事前獲得堂區主任司鐸同意的其他小堂,於「復活慶典守夜禮儀」、復活主日、五旬節主日彌撒中,領受入門聖事:聖洗、堅振及共融(聖體)聖事。(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6, 28條;RCIA導言,尤其4-8, 11條;RCIA 68-239條;《天主教法典》558,843條1-2項;852條1項,856-860, 865條1項, 866條)

3.2.2D    按《天主教法典》875-878條,「領洗及領堅振紀錄」應登記於施行入門聖事的堂區或該小堂隸屬堂區的《領洗冊簿》及《堅振冊簿》。(也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29條)

3.2.2E        領受入門聖事後,兒童或少年仍應繼續參加堂區「主日學」,直到完成「主日學」整個課程,作為「釋奧期」及信仰的延續培育。(參閱RCIA導言37-40條;RCIA 235-239條)

3.2.3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慕道者,但兒童或少年未領洗

3.2.3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慕道者,但兒童或少年未領洗

3.2.3A        7歲以上的兒童或少年,雖在「主日學」慕道,仍需依循本指引3.2.2B-E項的指示。

3.2.3B        已達5歲或以上的兒童或少年,如未在「主日學」中慕道,該依循本指引3.2.2項的指示。

3.2.4 父母親均為非教友,但兒童或少年在例外情況下已領洗,但未完成入門過程,即未領堅振和初領聖體

3.2.4    父母親均為非教友,但兒童或少年在例外情況下已領洗,但未完成入門過程,即未領堅振和初領聖體

3.2.4A        應按本指引3.2.1項處理。

3.2.4B        為使已領洗的兒童及少年過正常的信仰生活,堂區聖職人員應鼓勵他們未領洗的父母參加「成人慕道團」,以協助子女的信仰成長。

3.2.5 父母親均為非教友,兒童或少年未領洗

3.2.5 父母親均為非教友,兒童或少年未領洗

3.2.5A        未領洗的兒童或少年,在非教友的父母同意下,可自5歲起,參加堂區「主日學」,以配合其心智,逐步學習要理。

如這些兒童或少年領受入門聖事,該嚴格遵照本指引3.2.2項的指示。

3.2.5B        為使「兒童及少年慕道者」過正常的信仰生活,堂區聖職人員應鼓勵這些兒童的父母參加「成人慕道團」,以協助子女的信仰成長。

3.3 學校

3.3 學校

小學生的入門聖事過程及培育,應全部參照3.2項執行。

(4) 成年信友,但仍未完成入門過程,即未領受堅振或/及初領聖體

(4) 成年信友,但仍未完成入門過程,即未領受堅振或/及初領聖體

4.1信仰培育

4.1信仰培育

4.1.1    堂區聖職人員,應鼓勵未完成入門過程的成年教友,參加「慕道團」聚會,(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3條;《天主教法典》889條2項, 890-891條)以信友身分,接受完整的「信仰培育」,以準備領受堅振及聖體聖事。(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3, 12條;《天主教法典》889條2項, 890-891條)

 

「信仰培育」內容包括:

1   有系統及完整地學習福音和要理,並要配合禮儀年及節令;

2   學習基督徒的生活方式:透過祈禱,不斷皈依;同時,亦應參與堂區的團體生活,從中學習教會的共融與修和精神;

3   必須參與主日彌撒,並慣常參與教會團體的禮儀生活;

4   參與教會團體的使徒生活,勉力於家庭、社區及社會中,學習為主作證。

 

堂區亦可專為未領堅振聖事,甚或未領受聖體聖事的成年信友,開辦「堅振培育班」,俾能學習完整的教理內容、接受聖事和靈修培育,並熟習教會團體生活,而這些教友必須參與主日彌撒。

 

不應為「已領洗的成年信友」舉行「收錄禮」、「甄選禮」、「考核禮」等慕道者禮儀。

堂區聖職人員應確定「未完成入門聖事的成年教友」的婚姻狀況,以便為婚姻不妥當者,作出補救。(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2條)

4.2 領受堅振及聖體聖事,以完成入門過程

4.2  領受堅振及聖體聖事,以完成入門過程

4.2.1    上述成年教友按上述4.1.1或4.1.2項,經過妥當準備後,應先妥辦修和聖事(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2條),選定堅振代父母。(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5-6條;《堅振聖事禮典》21條;《天主教法典》892-893條)

 

按禮典(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8-10條;《堅振聖事禮典》導言5-6條)及《天主教法典》872-874條對代父母的資格和具體要求,綜合如下:

  • 年齡16歲或以上

  • 天主教徒(不必與代子女相同性別),並已完成入門聖事,即已領堅振及聖體聖事

  • 度相稱代父母職務的信仰生活: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類善工,並承諾培育代子女在信仰上成長

  • 出示領洗證書(須註明完整信友身分,如:堅振、婚姻狀況)

  • 未被教律依法定刑,或宣判罪罰

  • 不是慕道者的父親或母親

  • 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洗禮的代父母與堅振的代父母,最適宜由同一人擔任。(《天主教法典》893條2項)如有需要,可為堅振聖事另行選定代父母。

4.2.2    香港主教授權堂區主任司鐸及襄禮的司鐸,可在堂區聖堂或等同堂區聖堂的彌撒中心(但不包括其他彌撒中心和小堂),於「五旬節主日彌撒」中,為他們施行堅振聖事。這樣,藉著領受堅振和共融(聖體)聖事,完成了他們的入門過程。(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 4, 7, 9-13;《堅振聖事禮典》20-51條;《天主教法典》558, 879-885, 887, 889-891條)

若能由主教、副主教或有關的總鐸施行堅振,則更為理想。(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7-8條;《天主教法典》863條, 886條1項)

4.3紀錄

4.3 紀錄

4.3.1    按《天主教法典》894-896條,「領堅振紀錄」(連同相關的資料)應登記於施行堅振的堂區或該小堂所屬堂區的《堅振冊簿》。(也參閱《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4-15條)

4.3.2   堂區主任應將已領堅振者的相關資料,通知其領洗地點的堂區主任,以便依法典535條2項的規定,在《領洗冊簿》註明。

4.3.3    如先後在同一堂區領洗及領堅振,「領堅振紀錄」亦須登記於同一堂區的《領洗冊簿》及《堅振冊簿》。

(5) 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

(5) 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

5.1 小引

5.1     小引

「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的過程,應按照羅馬聖禮部1972年《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Ordo Admissionis Valide Iam Baptizatorum in Plenam Communionem Ecclesiae Catholicae)舉行。(此禮典為聖禮部1972年《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Ordo Inition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附錄。)

5.2準備

5.2準備

5.2.1    堂區聖職人員(司鐸及執事)該按個別需要,安排當事人學習天主教教義及靈修培育,但不可視他們為「慕道者」,因為他們是「準備與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的基督徒」。(參閱《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5條)

5.2.2    準備期間,當事人可參與教會的禮儀和祈禱(按1967及1970年基督徒合一秘書處《大公運動指南》(Directorio de re Ecumenica);1993年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大公運動原則與規範之應用指南》(Directory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rinciples and Norms on Ecumenism)的規定),且鼓勵他們該參與主日彌撒,但不可領受聖事。

 5.2.3   如當事人需要領堅振,當事人應盡早選定堅振的代父母。

 

如當事人不需要領堅振,可以有一位或兩位保證人(Sponsor),陪同當事人參與「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參閱《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10條)

 

參照《天主教法典》851條2款, 872-874條對代父母的資格和具體要求,綜合如下:

 

  • 年齡16歲或以上

  • 天主教徒(不必與代子女相同性別),並已完成入門聖事,即已領堅振及聖體聖事

  • 度相稱代父母職務的信仰生活: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類善工,並承諾培育代子女在信仰上成長

  • 出示領洗證書(須註明完整信友身分,如:堅振、婚姻狀況)

  • 未被教律依法定刑,或宣判罪罰

  • 不是慕道者的父親或母親

  • 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5.2.4在當事人準備和學習天主教教義期間,堂區聖職人員要注意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以便為婚姻不妥當(不符教律)者,作出補救。欲加入天主教會的基督教徒,如婚姻狀況不符合教律要求,而又不能按教律補救,他們仍有可能加入天主教會,惟堂區聖職人員應先徵詢教區秘書長。

 

5.2.5 已在某個與天主教會未達致完全共融的東方禮教會有效地領洗的人士,如欲加入天主教會並申請轉入拉丁禮,有關的堂區主任司鐸應徵詢教區秘書長,以便先向宗座東方禮部申請批准。

5.3儀式
  • 5.3儀式

 

5.3.1 舉行儀式前,按常規,當事人該辦妥告解,並告訴聽告解司鐸他將加入天主教會。(參閱《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9條)

5.3.2 通常要在彌撒中,按禮典舉行「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包括:誦念「信經」及宣認天主教會的信仰、領受堅振聖事(只為尚未有效地領堅振者)及共融(聖體)聖事;領受共融(聖體)聖事是與天主教會完全共融合一的高峰。(參閱《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3-4條)

獲主教授權「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的司鐸,即有權施行堅振聖事。(參閱《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8條;《天主教法典》883條2項)

 

5.3.3 此儀式絕不可有「凱旋」的意味,且須兼顧天主教會與其他基督徒的關係,及當事人與堂區團體的關係,故只宜在有部分信友參加的特別彌撒中舉行。(參閱《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3b)

故此,此儀式不適宜在「復活慶典守夜禮儀」或主日彌撒中公開舉行。

 

5.3.4 若不能在彌撒中舉行,也該舉行聖道禮,於福音及講道後,誦念「信經」及宣認天主教會的信仰、施行堅振聖事(只為尚未有效地領堅振者)。

其後,當事人該盡快在堅振代父母或保證人陪同下,參與彌撒,並領受聖體聖血。(《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11條;《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4條)

5.3.5 如父母提出,他們可攜同未超出嬰兒期(即未達7歲)已受洗的基督徒子女,加入天主教會,父母在宣認信仰時,當承諾以天主教會的信仰,培育其子女,包括應安排適齡子女參加「主日學」。

5.3.6 如父母加入天主教會,而上述子女尚未有效地領受洗禮,則應遵照「嬰兒洗禮」(本指引6項)或「兒童及少年入門聖事」(本指引3項),安排子女領受入門聖事。

5.4登記
  • 5.4登記

「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的紀錄,連同有關資料,包括當事人原先的領洗日期、地點、施洗者、代父母(如有)、堅振及婚姻資料,應登記於舉行「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的堂區或小堂所屬堂區的《領洗冊簿》。(《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13條)

5.5 有條件洗禮

5.5    有條件洗禮

5.5.1    絕對不可重洗;惟獨有足夠理由懷疑當事人的洗禮是否有效時,才可施行「有條件洗禮」,但必須向當事人解釋,及私下舉行。(《接納其他宗派基督徒與天主教會達致完全共融儀式》導言7條;RCIA導言16條;《天主教法典》845條1-2項, 864條, 869條1-3項

5.5.2    在香港教區,天主教會承認其洗禮為有效的基督宗派名單,可參閱「附件一」。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6) 嬰孩洗禮

(6) 嬰孩洗禮

6.1 小引

6.1  小引

按《天主教法典》97條2項,如父母請求教會為其未超出嬰兒期(即年齡未滿7歲,亦即未開明悟)的人領受洗禮,應採用羅馬聖禮部1969年(1973年修訂)《嬰孩聖洗禮典》(Ordo Baptismi Parvulorum),並應遵守羅馬信理部1980年《嬰孩洗禮訓令》(Instructio de Baptismo Parvulorum,簡稱「訓令」)及1983年《天主教法典》864, 867-871條。

按《天主教法典》99條,無行為能力的人(如某些智障人士),視同嬰孩。

此外,按《天主教法典》852條1項,已開明悟(即已滿七歲)的兒童(7歲),應依循羅馬聖禮部1969年(1973年修訂)《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De Initiatione Christiana, Praenotanda Generalia)及1972年《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Ordo Initiationis Christianae Adultorum),來舉行入門聖事。參閱本指引3項:兒童及少年入門聖事」。

6.2常規情況

6.2常規情況

6.2.1 條件

6.2.1 條件

6.2.1A          父母或近親(指與嬰孩一起生活,並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人士,例如監護人)必須是天主教徒,而且是基於信仰動機,請求為嬰孩施洗。他們本身亦必須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辦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項善工,並承諾培育子女在信仰上成長。(參閱《嬰孩聖洗禮典》導言2-3, 5, 25條;《嬰孩聖洗禮典》33, 37, 39, 42, 57-58, 64, 107-111, 120-127條;《天主教法典》868條1項1款)

6.2.1B           在沒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若父母或近親不能為嬰孩提供信仰培育的起碼保證,堂區聖職人員應延遲為嬰孩施洗,並應向其父母或近親解釋理由。(參閱訓令28條;《天主教法典》868條1項2款)

6.2.1C       在延遲施洗的情況下,堂區聖職人員應為父母或近親提供牧靈培育及輔導,使他們其後能負起培育嬰孩信仰培育的責任。(訓令28)

6.2.1D          堂區聖職人員應注意嬰孩父母的婚姻狀況,以便為婚姻不妥當(不符教律)者,作出補救。

6.2.2 嬰孩洗禮年齡

6.2.2    嬰孩洗禮年齡

6.2.2A          按《天主教法典》867條1項:父母有責任,讓嬰兒於誕生後數星期內領洗;在嬰兒誕生後,甚至誕生前,應盡快找堂區主任,為嬰兒請求施洗,並作適當的準備。

故此,常該鼓勵父母,在嬰孩出生後數星期內,為嬰孩施洗,但要留心嬰孩和母親的健康狀況,以及親友能否參與。(參閱《嬰孩聖洗禮典》導言2, 8條)

6.2.2B           香港教區按本地堂區「主日學」的一般安排,對嬰孩洗禮有以下的規定:

6.2.2B1         在父母至少一方是信友,而其子女年齡已達3或4歲但仍未領洗的情況下,堂區聖職人員應延遲這些嬰孩的洗禮,直至他們在「主日學」完成有關培育。

如需酌情,堂區聖職人員應先徵詢教區秘書長。

6.2.2B2         父母不是信友,而至少其中一方準備領洗,並同時請求帶同年齡至3或4歲的子女一同領洗,如其子女也願意,堂區聖職人員可酌情為這些嬰孩施洗。

6.2.3 代父母

6.2.3代父母

父母或監護人要選定代父母,以協助培育嬰孩在信仰上成長。(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7-10條;《嬰孩聖洗禮典》導言2-3, 6, 16-18, 21(2)條;《嬰孩聖洗禮典》33, 40, 42, 57-58, 64, 110-112, 120-127條;《天主教法典》851條2款, 872-874條)

 

按禮典(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8-10條)及《天主教法典》851條2款, 872-874條對代父母的資格和具體要求,綜合如下:

 

  • 年齡16歲或以上

  • 天主教徒(不必與代子女相同性別),並已完成入門聖事,即已領堅振及聖體聖事

  • 度相稱代父母職務的信仰生活:每主日參加彌撒、定期告解、經常祈禱及履行各類善工,並承諾培育代子女在信仰上成長

  • 出示領洗證書(須註明完整信友身分,如:堅振、婚姻狀況)

  • 未被教律依法定刑,或宣判罪罰

  • 不是嬰孩的父親或母親

  • 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可以與另一位天主教代父母一起作為洗禮的證人

 

如有疑難,堂區聖職人員應徵詢教區秘書長。

6.2.4 聖名

6.2.4 聖名

洗禮前,父母或監護人應按禮典及《天主教法典》的規定,為嬰孩選擇聖名。(參閱RCIA 88, 203-205條;《嬰孩聖洗禮典》37, 38, 108條;《天主教法典》855條)

6.2.5 接見及培育父母和代父母

6.2.5    接見及培育父母和代父母

6.2.5A          為準備嬰孩洗禮,堂區聖職人員,或堂區主任司鐸指派的合適人士(如:牧職修女或傳道員)須接見嬰孩的父母及代父母,以確定他們能否履行其信仰上的職務。

6.2.5B       此外,堂區聖職人員,在傳道員或其他勝任的平信徒協助下,應以適當的牧靈方法,幫助候洗嬰孩的父母和代父母作好準備。故此,堂區也應為有需要的父母及代父母安排至少一次「嬰孩洗禮培育」聚會(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13條;訓令29條;《天主教法典》851條2項)

 

「嬰孩洗禮培育」內容:

.嬰孩洗禮的信仰動機

.如何培育嬰孩在信仰上成長,包括家庭、堂區、學校

.父母及代父母的責任

.嬰孩洗禮儀式釋義

.介紹堂區團體,尤其「主日學」的安排

6.2.6 時間

6.2.6 時間

6.2.6A          嬰孩洗禮可按情況在「復活慶典守夜禮儀」、復活主日、五旬節主日,或任何主日(四旬期除外)的彌撒中舉行,因為洗禮常是參與基督死而復活的奧蹟。(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6, 28條)

6.2.6B           該按堂區團體的嬰孩出生率,安排一年多次,以集體方式,舉行嬰孩洗禮,以保障洗禮常是加入教會的事,而非個別家庭的事。(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27條;《嬰孩聖洗禮典》32-71, 107-131條)

6.2.6C           如果堂區在一般主日彌撒不便舉行嬰孩洗禮,亦可在主日特別時間,舉行彌撒,為嬰孩施洗。(參閱《嬰孩聖洗禮典》導言9條;《嬰孩聖洗禮典》32條;《天主教法典》856條)

6.2.6D          也可在彌撒外,為嬰孩施洗,但要注意:儀式中要把受洗嬰孩帶到祭台前念天主經,以示將來嬰孩要以「共融聖事」來完成他們的入門過程。(參閱《嬰孩聖洗禮典》導言19條;《嬰孩聖洗禮典》68-69, 128-129,並參考154, 162, 181-182條)

6.2.7 地點

6.2.7    地點

6.2.7A          原則上,嬰孩的洗禮,應在其父母住所隸屬的堂區聖堂,或在父母與之有密切聯繫的堂區聖堂,或主教慣常准許的小堂,或在特殊情況下,事前獲得堂區主任司鐸同意的其他小堂舉行。(參閱《嬰孩聖洗禮典》導言2, 4, 10-12條;《天主教法典》558, 857-860條)

6.2.7B           除非受洗的嬰孩有生命危險,或基於實際困難,不可在醫院或私宅為其舉行洗禮。(參閱《嬰孩聖洗禮典》導言13條;《天主教法典》860條2項)

6.2.8 領洗證明及登記

6.2.8    領洗證明及登記

按《天主教法典》875-878條的要求,「領洗紀錄」應登記於施行洗禮的堂區或小堂所屬堂區的《領洗冊簿》內。(另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29條)

6.2.9 跟進

6.2.9    跟進

6.2.9A      堂區聖職人員該按實況組織「主日學」,並培訓和指導主日學導師,為5歲或以上兒童及少年,提供配合其心智及成熟程度的教理、聖事、靈修培育,直至小學畢業的年齡。
6.2.9B         堂區在嬰孩受洗後,應跟進他們的信仰培育,例如提醒父母帶同子女每主日參加彌撒,並在適當年齡參加「主日學」。

6.2.9C         為使「已領洗兒童」過正常的信仰生活,堂區聖職人員應鼓勵這些兒童尚未領洗的父或母,參加「成人慕道團」,以協助子女在信仰上的成長。

6.3 非常規情況

6.3 非常規情況

在非常規情況,尤其有生命危險時,可立即按禮典為嬰孩施洗。若有司鐸在場,又有「至聖聖油」(Chrism),要立即在洗禮後,給嬰孩施行堅振。(參閱《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16-17條;《嬰孩聖洗禮典》導言21, 22條;《嬰孩聖洗禮典》157-164條;《堅振聖事禮典》導言11條;《天主教法典》867條2項, 868條2項, 870-8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