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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ies:主教公署通告
本文介紹之法律包括2001年4月30日頒發之教宗手諭“Sacramentorum sanctitatis tutela” (MP SST),以及1983年頒布之教會法典。希望藉此簡介,協助平信徒及非教律學者對此有一定了解。
甲: 初步程序
地方教區將調查每宗涉及神職人員之未成年人性侵犯指控個案。
假如指控之表面事實成立,個案須轉介到教廷信理部。地方主教須將所有資料傳送至信理部,並就個案之處理程序、以及短期和長期措施提出意見。
必須遵循地方公民法之舉報罪行條例,向有關當局呈報個案。
由初步階段至個案完成調查期間,主教可採用預防措施以保障社區人士,當中包括受害人。事實上,地方主教有權限制任何神父在教區內之活動,以保障兒童之安全。此乃教區首長之部分權力,在任何情況下,他也可行使權力以確保兒童免受傷害。無論在教會法定程序進行前、進行期間、及程序進行後,主教均可行使此權。
乙: 信理部授權之程序
信理部會研究地方主教提交之個案,並在有需要時,要求提供補充資料。
信理部須遵照下列不同處理程序:
乙一 刑事訴訟
信理部可授權地方主教於教區法庭上召開司法刑事審訊,在此情況下之任何上訴個案最終將被送交信理部法庭處理。
信理部可授權地方主教在兩名陪審員協助下,於地方主教代表團內召開行政刑事訴訟。被指控之神父須就有關指控進行答辯及核對證供,而就教律法定之懲罰,該神父亦有權向信理部抗辯。信理部之樞機主教成員的決定為最終裁決。
如神職人員被判有罪,有關之司法及行政部門可同時對該神職人員判處教會法定之懲罰,最嚴重是撤去其神職職務。有關損害賠償問題亦會直接在這過程中處理。
乙二 直接提交至教宗之個案
對非常嚴重的個案,當公民刑事法庭裁定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有罪,又或有壓倒性之證據顯示其有罪,信理部可選擇直接向教宗要求發出「撤去神職職務」之法令,按教律教宗的法令乃屬最終裁決。
與此同時,信理部按被控神父因認罪而提出之請求,向教宗申請其免職及還俗。教宗為教會之益處(pro bono Ecclesiae)予以批准。
乙三 紀律措施
若被控神父已承認控罪,並已接受祈禱及贖罪生活,信理部可授權地方主教發出判令,以禁止或限制該神父之公職。這判令與懲罰法令同時生效,即該神父若違反有關判令,將被懲罰,包括被撤職。有關判令之行政抗辯可向信理部提出;信理部之決定為最終裁決。
丙: 教宗手諭 SST修訂
較早前,信理部根據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及教宗本篤十六世授予之特權,曾就教宗手諭“Sacramentorum Sanctitatis Tutela”之部分條文進行修訂,藉以更新2001年之教宗手諭。建議及討論中之修訂將不改變以上提及之程序 (甲、乙一至乙三)。
(中文翻譯: 香港天主教社會傳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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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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