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區主教公署

秘書長辦公處通告


有關本年2月10日至23日舉行的婚禮及喪禮

根據政府剛於今日(2月10日)公布的一項澄清,在2月10日至23日期間,聖堂不得舉行多於《婚姻條例》(第181章)下婚姻登記必要人員數目(合共5人,即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結婚雙方及2名見證人)的婚禮(包括婚配彌撒)。

至於喪禮,在上述期間仍可舉行,參加者不限人數。

特此公告

秘書長

李亮    司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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