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 教區公教信徒善會規則

總 則

  一、信徒,無論是神職人員或平信徒,或神職人員聯同教友,有權發起成立「私立善會」,藉成員的共同努力,尋求:

1) 善度更完美的基督徒生活;

2) 鼓勵公開崇拜或組織教理班;

3) 從事使徒工作,例如:宣揚  福音,虔敬或慈善工作,以 基督精神,激勵世俗團體等。

  二、教廷、主教團和教區主教保留成立「公立善會」,准予組員以教會名義參與某種特殊使徒工作的權力。

  三、教區內私立善會,為得教區方面之官方承認,其章程須有主教之書面批准,並須經主教書面批准後始可冠以「天主教」名稱。

  四、教區內所有現行之善會保有自主權及自由,唯教區當局有權亦有責任,尤其在有關信仰和倫理的事上,加以監察。

  五、解散由主教成立的善會之權力,由主教保留,唯事前應與有關負責人諮商,並應有充分理由。

  六、在教區內活動的善會之中,唯有公開組織及經教會正式批准之私立善會(見上第三條),有資格成為香港天主教教友總會成員,並得以列入香港天主教手冊內。

  註:任何私立善會,為得主教之認可,或為冠以「天主教」名稱,須經教區秘書處呈交申請書及三份本身之章程。

善會之會長及神師

  一、私立善會的會長及其他職員由成員自由委任。

  該組織可自由選擇神師。身分為司鐸的神師應由在教區工作的司鐸中選出,並經主教批准。

  二、除非章程另行規定,否則在教區內成立之公立善會的會長:如係選出,必須經主教批准;如係提名,則由主教任命;如組織由主教成立,則由主教直接提名。

  神師或教會人士助理,須經主教提名,事前主教可與該善會主要負責人諮商。

善會內非天主教教友成員

  一、如果非天主教人士獲准加入私立善會,除與天主教的信仰及倫理教義直接有關的問題外,此等人士有權對善會內其他事務投票。唯在選舉時,他們只能投票,不得被提名。

  二、即使經主任司鐸批准,非天主教人士在堂區內成立慈善、社會或康樂性質的組織,此等組織不得稱為堂區組織,亦無權派代表參加堂區會議。如應邀派代表出席堂區議會,該代表亦沒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