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通谕



奉天主恩命,教宗若望第二十三世,致通谕于全球服膺宗座之可敬神昆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主教及其他教区首长、暨全体神职人士并公教信友,以及普世所有善心人,“论在真理、正义、仁爱、自由上,建立普世万民间之和平”。

教宗若望第二十三世谨致候可敬神昆、可爱子女、并锡(校按:同赐)宗座祝福。

导言

宇宙间的秩序
?古以来,世界万民所热烈愿望的和平,祇有在绝对遵守天主制定的秩序下,始能在世建立,永恒巩固。

由于科学的进展、技术的发明,我们得到明证:在一切生物界中、在宇宙的自然力量中,存有一种神妙井然的秩序,而人类则更为伟大高贵,可以发揭此秩序,并制出适当的工具,以统御这自然力量而作为有利的运用。

然而科学的进展,技术的发明,正所以显示这创造宇宙、创造人类者、天主的无限伟大。天主自虚无中创造宇宙万物,并在万象中流露其丰沛的智慧和慈善,一如圣咏作者所云:“主,主,你的圣名在普遍大地何其美妙!”另一处又说:“主,你的工程何其众多!你的智慧完成了一切”。天主并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赋以智慧与自由,并令统治天下万物,一如同一圣咏作者所云:“你造了他,祇略逊于天神,你以光荣和尊崇作为他的冠冕;你委他权力统治你手创的工程,你将万物置于他的足下”。

人类间的秩序
这一宇宙间有条不紊的秩序,若比之于人类个人与个人、民族与民族间之混乱纷争,则恰成为尖锐的对照,一若人类间的相互关系非用武力不足以维持者然。

然而宇宙的造化者却在人心深处铭刻着一个秩序,而由人良知的昭示,并命人恪守:“他们显示出法律的功用铭刻在自己心里,他们的良心亦为此而为他们一同作证”。事实亦应如此,因天主所创造的一切工程,都反映出祂无限的智慧,并且所造事物愈趋于完美的境界,愈反映出祂的智慧。

然而人的谬误观念往往造成一种错误,以为个人与政治团体间的关系,可以按照宇宙间动力及无理智的因素所遵从的法则来治理;而不知人类间所应遵循的法则,乃别具一格,它祇能在造物主为它所制定的处所,即在人的本性中,始能获得。

这些铭刻在人性中的法则,明显昭示吾人各种处世关系,个人与个人间在社会生活上所应有的相互关系,在一政治团体中人民与政府(官员)应有的关系,国家与国家间的相互关系,个人与世界组织间及各国家与世界组织间的关系;这种世界性组织,乃为目前世界万民的公共利益,正迫切需要建立的。


第一部分 人与人之间的秩序

人都有人格本位,故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任何社团,如要它组织完善而有益人群,则必需以此原则为基础:即人人都有人格本位,就是说人的本性具有理智和自由意志,人亦由此而有权利与义务。二者乃直接出自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为此,权利和义务,是人类普遍所有、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的。

如果,吾人从天主所启示的真理方面来观察人的高贵,则它的高贵处又高一着:人乃由耶稣基督圣血所救赎、赖天主圣宠而成为天主的子女、天主的朋友、并为天上永福的继承人。

第一节 权利

生存于适当生活水准中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他生命的权利、身体完整的权利、以及一切为获得适当生活所必需应用方法的权利:这些方法中其主要者为衣、食、住、休息、医药治疗,和其他一切社会福利。因此,人当疾病、残废、鳏寡、衰老、失业,或每当非由于他本人的过错而缺乏必需的生存方法时,他都有权利获得照顾。

有关伦理和文化价值的权利
人由于自然法的要求,有权利享受人性的尊严、有权利享有应得的声誉、有权利自由探求真理,在遵守伦理秩序,并为谋求全体公共利益下,有权利自由发表并传布自己的意见,也有权利自由发展艺术创作,最后他并有权利获知客观的报导。

按自然法的要求,人有权利得到教化,所以他也有权利获得基本教育,以及为发展其社会所应有的技术和职业教育。并应尽量设法按各人的智力,施以高等教育,俾能在社会上按其经验和才干,负起相称的职务和责任。

按照正直良心崇敬天主的权利
人人都有权利按照个人良心的准则崇敬天主,并在私人或公共生活上实行宗教仪式。一如拉克旦(校按:Lactantius)的名言说:“天主之造生我等,目的乃为使我等致以合理而相称的崇敬,并祇认识祂、追随祂──独一的天主。吾人即以此孝爱之炼而系属于天主、束缚于天主,故宗教之名,束缚之义也”。我们前任令人念念不忘的教宗良第十三世,亦曾对此声明说:“此一真正之自由,此一合理保障人性尊严及相称天主子女地位的自由,必将战胜一切强力、一切不义的攻击:这是圣教会所经常要求的并最为重视的事。这一自由,宗徒们不断在争取,护教学家经常在著作辩护,无数殉道圣人则为它而流血”。

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
任何人都应有完整的权利,自由选择他的生活方式。所以,他有权利组织家庭,在家庭中夫妇双方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也有权利选择司铎职位或修士修女的生活方式。

关于家庭,它乃建立于双方自由缔结、一夫一妻、而不可解除的婚姻上,故它应视为人类社会自然的基本细胞。因此,应尽力采取各项有关经济、社会、教育、伦理方面的措施,使家庭能获得稳固的基础,并能完成它固有的使命。

养育并教育子女的权利首先当归于他们的父母。
有关经济世界的权利
在经济范畴方面,很明显的,按照自然法,人人都有权利得到工作,并在经济界自由发展其才能。

与此权利紧密相联不可分离的,是人对工作条件方面所有的权利:即工作条件不能有碍于身体健康,或有损于伦理道德,或有害于青年的正常发展;至于妇工,则她们应有权利使工作条件合乎女性,俾使为妻为母者能善尽各自的职责。

人性的尊严同样予人以权利,在他本人责任心正常的条件下,展开他的经济活动。因此,另有一事,应特别一提的,是按正义的原则付给工人工资:即在资方能力所许可的情况下,当付给劳方足够的工资,俾使劳方本身及其家庭,能获有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水准。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亦曾对此申述说:“工作权利乃出乎自然律的权利,而与此权利相联的,尚有另一自然律的权利:即和人性中所有应该劳作的义务相对应的自然律也有所规定,按此规定,人应从他的辛劳工作中获得他本人及其子女生活之所需:此乃人类天性的要求而用以保全人类的”。

从人天性内同样演出另一权利,即私产权,以及为生产所应用的方法;这一权利如我们在他处所已声明的:“私产权是保卫人性尊严并在一切场合助人善尽职责的有效方法;私产权是使家庭健全安定、使国家和平繁荣的因素”。

再者,在此尚须再度唤起注意的,在私产权内尚蕴有社会任务。

集会、结社的权利
人以生来而有合群的天性,从而亦有权利集会、有权利结社、有权利采取其认为适合宗旨的结社组织、有权利在社团内肩负若干责任,以达成社团的目的。

一如我们在“慈母与导师”通谕内所曾郑重指示的,组织许多社团或团体,使人能达到只以个人力量所不能达到的目的。因为此类团体乃为保卫人格尊严以保全其责任意识,所绝对需要而不可或缺的工具。

迁徙──出境入境──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完整的权利在其所隶属的地区内定居或移居;并且如有正当原因,亦有权利向其他国家迁移及定居。一人如为某国国民,并绝对不阻其成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或成为由全人类所组成的世界性团体的公民。

国民的权利
再者,由于人有人性的尊严,故亦附有权利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共谋国民的公共利益。一如我们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所云:“人之所为人,绝不可将他视同社会生活中的物品,或一种被动因素,而应视为并实际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基础、目的”。

属于人格上的另一基本权利,则为有权为其各种权利获得合法保障:这种保障且应是有效的、平等的、并合乎正义的;一如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所训示者:“由一个出自天主圣意的法律秩序内,演出另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即赖此权利人可获得法律的保障,并在其权利的确定界限内,他可防御一切无理的任意攻击”。

第二节 义务

在同一人身上权利与义务不可分
我们上面已叙述过出自人性的天赋权利,但在同一人身上同时亦连有相等的义务;自然律在赋人权利时,同时亦加以义务,而这权利与义务则同源于这自然律,并由自然律而取得其稳定性及其不可抗御的力量。

例如:人有生存的权利,同时亦有保全其生命的义务;人有权利过相称的生活,同时亦有善度生活的义务;人有权利自由探求真理,即有义务更深更广、精益求精地追求真理。

权利与义务在不同人间的相互关系
由上述可知,在社会合群生活中,一人之有天赋权利,则其他人即对之有承认及尊重此权利的义务。因为人的主要权利乃从自然律中获得力量和权威,自然律赋予权利,同时亦加以对称的义务。所以人如追索自己的权利,而忘却自己的义务,或祇聊以塞责,不善尽其义务,则不啻为一手造屋,一手拆屋。

人应互相合作
人既生而有合群天性,则应与他人共同生活,并应相互增进他人的利益。如果要一个社会井然有序,必须人人互相承认权利,恪尽义务。从此,每人都应慷慨为建设社会秩序而努力,使权利和义务能更有效更广泛地遵守。

因此,不得以仅仅承认并尊重他人在生存方法上应有的权利为已足,还须各尽其力,使他人能在生活上丰衣足食。

再者,社会生活不得仅以有秩序为满足,且须使每一人都能获得丰盛的利益。为能达到此一目标,不独应人人承认并尊重权利与义务,且须使全体人民通力合作、参与现代文化所企望所谋求发展的各项新兴事业。

国民应有的责任感
人性的尊严,要求每人在其生活工作上,享有本人的意志及自由。故在共同社会生活中,不论在尊重权利,谨守义务,或在合作履行各项共同事务时,必须出乎自主,出乎自决。即是说,应使每人的行事,都出乎个人的信念、个人的判断及个人的责任感,而非由于外界的威胁或压迫。如果人类的社会建立于暴力之上,则其社会根本无人道可言,因它势必限制并束缚人民的自由,而非帮助鼓励人民步向生活的进步和发展。

共同生活于真理、正义、友爱、自由之内
一个社会,如建立于真理之上,则这社会必可视为有健全的组织,丰盛的果实,并合乎人性的尊严,如保禄宗徒所训诲的:“你们应弃绝谎言,彼此说实话,因为我们彼此都是同一身体的肢体”。然而为臻乎此,必须彼此真诚承认互有的权利和义务。再者,一个社会还须建立于正义之上,即人人实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并善尽自己的义务;又人人应有友爱的热忱,能急人之急,能使人分享自己的财物,并谋使在全球各处互通心灵和精神方面的价值;不止此也,这一社会尚应实现于自由之上,使生而有理智的国民,能合乎国民的尊严,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

所以,可敬神昆、可爱子女,人类社会,首先应视为一宗属于精神境界的事实:因赖此社会,人可经真理之光的照射,彼此交换知识,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竞相追求伦理的利益,可以在一切合理的心灵表达上,相互汲取正当高贵的享受,可以经常将己之所长通于他人,取他人精神之益化为己有。以上所述种种精神价值,足以影响和领导其他事业:例如文化事业、经济生活、社会组织、政治运动及政体、立法制度,以及其他组织并经常表达社会生活的事业。

天主──伦理秩序的客观基础
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乃一纯全属于伦理性质的秩序;因为它建筑于真理之上,它应按照正义的原则而实现,它依互相友爱而得到活力获得进步,它仗恃完整的自由,而获得日益合乎人道的平衡。

这一伦理秩序,它的原则既是普遍的、绝对的、不变的,它乃完全以惟一的、真实的、有位格而超越万物的天主为其客观基础。天主既为一切真理的第一真理,一切美善的至高之善,祂亦为人类社会所能获得生命的最深泉源,使社会组织完善,效果丰盛而合乎人性的尊严。圣多玛斯对此曾作申述说:“人的意志以理智为准则,它行善程度亦以理智为准绳,而人的理智则以永律为根源,此永律即天主的理智。故显而易见的,人类意志所行之善应从属于永律,甚于从属于人的意志”。

时代之征象
我们这一时代具有三种特征。第一、劳动阶级在经济及社会情况方面已逐渐上进。劳动阶级则集中力量争取社会及经济方面的权利,次则争取政治方面的权利,最后则在各级教育文化上争取他们的权利。所以今日各国的工人,都已深切要求不得被人视为缺乏理智和意志的物件,任人驱策役使,而要求在一切人类社会场合中,不拘其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场合,都应视作为人。

第二、今日妇女参与政治,已成为显明的事实。这一演进似乎在信仰基督的民族中较为快速,至于在其他传统或其他文化的民族中,其进展速度固慢,但幅度则更广。妇女,因对人性尊严的意识日渐增高,已不忍再被视为物品或工具,而要求在家庭和社会中取得相称于人性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在我们这一时代,世界人类间的关系,较诸过去,无论对于社会组织或政治组织方面,都已转入重大的变化。因为所有民族或已争取到或继续在争取自由,职是之故,在不久的将来,已不再有统治他人的民族,或受人统治的民族;所有民族都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

目前全球各处所有的人民,都已成为独立自主国家的国民,或正在向这方向迈进;目前亦不再有人愿意受异族的统治。目前大多人民已将历经世纪根深蒂固的自卑感消除殆尽,在有些人民中由于经济、社会、性别、或政治上的特殊地位所产生的优越感,亦在逐渐减轻而趋幻灭。

当今有一观念已很广泛地被接受:即在人性地位上,人人平等。因此,至少在理论上人都视种族歧视为不合理。这一点万分重要,它是导向建立人类共同团体──由我们上述原则所应建立的共同团体──的里程碑。如一人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则亦必需意识到自己相对的义务:如是,一人如有某宗权利,同样也有相当于其表现人生尊严权利的义务,而他人则有义务承认并尊重此一权利。

当人类合群生活的法则一旦置于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内,人便立即领会精神价值的事理,而明了何谓真理、正义、友爱、自由;同时亦意识到自己是这社会的一分子。不仅此也,人亦将因是而更进一步认识真实、超越万物、有位格的天主。因此,他们和天主间的关系亦将视为自己生活──不拘个人内心深处的生活或与他人共度的生活如何──的基础。

第二部份 在一国之内人民与政府间的关系

权威的需要;它的来源出自天主
人的社会,如要它能有秩序,有丰硕的效果,就必需有拥有合法权威的人来维护社会法制,并尽力谋求全民的公共利益。而他们的一切权力乃得自天主,一如圣保禄所说:“无一权力不来自天主”。圣金口若望曾将此名言加以申述说:“你又要说甚么?是否一切治人者都由天主设置?不,保禄将回答你说:这不是我所要说的;我所要说的,不是持有权力的个人,而是论权威的本身。合法权威的存在──不拘其为发号施令或服从命令──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出乎天主上智的措施”。因为天主造人,既造而为合群性的,则无一社会“能够存在,除非有一人作为首领,出而有效地推动督导,引人趋赴共同的目的;人的一切团体,都需要有统治的权力:此权力一如社会的本身,乃出乎天性,亦即出自造物主、天主”。

然而,权力并非漫无法律制裁的;反之,它的有权发命,都应合乎正直的理由,它的命令的拘束力乃出自伦理秩序,而此伦理秩序则以天主为始源,亦以天主为目的。职是之故,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曾以下列数语训示说:“动物界的绝对秩序,及人的终向──具有自由意志,为义务的神圣权利的主体,为人类社会之始、之终的人所显示的终向──都视国家为一需要存在、且应具有权力的团体;舍此权力,则团体便不能存在,亦不能生活……按照理智的推论而尤以按照信德的指示,万物间普遍而绝对的秩序,不能不出源于天主,有位格的造物主;故政府权威之得以存在,乃因其分享天主的权威”。

权力,如果祇建立于威胁之上,或祇以惩罚作恐吓,以赏报为诱饵,则绝对不能有效地推动公共利益;即偶尔做到,亦绝对不合乎秉有自主、具有理智的人的尊严。权威乃是一种伦理力量,为此治人者首先应唤起人民的良心,就是说应使他们负起为致力全民公共利益的人人应有之责。然而,人人在天赋的尊严上,既都一律平等,则无人能在他人内心深处加以行事的约束力量:而这点惟有天主始能做到,盖惟有天主能洞察人心的稳秘,而判断人心稳密的决定。

故人类的一切权威,祇有在与天主的权威相结合并分享天主的权威时,才能约束他人的良心。

如能遵守此一原则,则国民的尊严乃可保全,因人之服从政府权威,并非服从人,乃是尊重万物的创造者上智的天主,是祂令人按其制定的秩序,遵行人间相互的关系,吾人并不因对天主致以应有的尊敬,而受屈辱,反之,吾人正因此而得提升,而成高贵,因为“奉事天主,就是为王”。

国家的权力,既如上述,乃由于伦理秩序的需求,并出自天主,故治理国事者,如订制法律,颁发命令,有违伦理秩序或天主意旨,则其法律或命令,绝无约束国民良心之力。因为此时,人应服从天主,而不应服从人,并且,在此情况中,法律本身已失去其存在价值,而沦为压迫人民的工具,如圣多玛斯所说:“人间的法律,如要它有法律的本质,则其订制必需合乎理性,从而显而易见的必由永律演绎而出。如果它悖乎理性,则人就称之为不公道的法律,它亦因之失去法律的本质,而成为暴力的工具”。

然而亦绝不因权力来自天主,而以为人已无权选择治理国家的人员,或无权制定国家的体制,或无权订制有关行使权力的条律和界限。因此,我们所陈述的道理,适合于任何形式的真正的民主政体。

政府存在的理由乃为实现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任何中间性的团体,都应在各自范畴内努力谋求公共的利益。因此他们应在不损及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谋求自己的福利,并且该按照政府依正义法则、在其权力范围所订制的法令,而为着同一目标,供献其人力物力。拥有政府权力者其所命行使之事,不独事情本身应为善,且应切实为有关公益或至少是导向于善之事。

然而,政府官员的职务既纯为公共利益而设,则他们为公益而订制法规时,自应恪遵公益的真实性质,并配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公共利益的基本性质
每一民族所具的固有特征,应视为该民族公益的因素;然而这些特征并非公益的全部。因为所谓公益,它既深深结合于人的天赋本性,倘如要在它的基本性质上作一学理的定义,或根据历史作一全面的叙述,则舍去“人”的观念,便不可得:因为公益是属于人类本性的一个基本因素。
再者,既称谓公益,则在其本质上必需所有国民都能分享,纵然,按照各人的职业、功绩、身分而有各种不同的分享方式。因此政府官员应致力为全民的利益而服务,不得偏私于个人或社会的某一阶级;一如教宗良第十三世所说:“政府既为全民的公共利益而设,则绝对不许祇谋一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但是,正义和公平有时需要治理国事者特别关心弱者,因为他们大都缺乏保障自己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能力。

此处我们认为应忠告吾子女者,公共利益应及于人的整体,即包括肉体和心灵的需要。因此政府为谋公益应有适当的政策,俾能尊重各种事物的价值等级,谋使国民获有肉体和心灵合度的利益。

这些原则与我们在“慈母与导师”通谕内所申述者完全相合:公共利益应及于社会的各阶层,使人得以更完善更顺利地达到成全的境界。

人,是以肉体和不死的灵魂所组成,则在此暂时的生命过程中,不能获得一切需要的满足,亦不能获致完备的福乐。故为求致公共利益的一切方法和措施,不惟不可有害于人的永生,且应对它有积极的帮助。

政府对于个人权利及个人义务的责任
在我们这一代,公共利益既特着重于保障人的权利和义务,则当政者的主要任务一面应是使人的权利获得承认、尊重、协调、保护和发展,另一面使每个国民能更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保障每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固有权利,并设法使每个人都能易于善尽己责,此乃每一政府的主要责任”。

因此,设若政府不承认甚或侵害人民的权利,则不独它本身已有失责职,而它所颁的法令亦失去一切效力。

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及其有效保障
政府的主要责任乃为适度协调人民在社会相处间的各种权利,使人在运用自己的权利时,不致违害他人的权利,或祇想享受权利而阻碍他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此外并使每人的权利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如受到侵害,则应使它恢复原来的完整性。

政府增进个人权利的责任
政府应尽力设法造成一种环境,使每一人都能易于保障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政府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事措施不当,则人民间的不平等,尤其在我们这一时代,势必广泛、加深,以致人的基本权利及其相对的义务都将失去凭依。

因此当改者(校按:应为当政者)应殚精竭虑,促进经济及社会的进步,并使主要的公共事业能配合国家的生产机构而发展,例如人民公路保养、交通工具货物交流、饮水、住宅、公共卫生、教育、协助宗教生活、促进康乐活动。此外又需设法举办保险措施,使在遇有任何灾害,或在家庭负担加重时,不致缺乏为度一相称生活之所需。政府尚应努力促使有工作能力者能获得相称自己能功(校按:应为能力)的工作;按正义公平的法则给予相称的工资,并使劳工在生产机构中,体味到自己工作的责任感;此外又当设立各种中间性团体,俾使国民的社会生活日益丰盛而舒适;最后并使全体国民都能获得合乎本身程度的学术教育。

在政府干预行为的二种方式中应有平衡
全民的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在协调,保障人民权利及增进人民权利之间,具有明确的平衡,勿使少数人或社团获得特权,而在国内造成特殊阶级;但亦不得因强调保障全体人民的权利,而产生无理的障碍,以致削减人民的权利或使他们无法行使权利。“然而有一原则,必须常常记住:即国家对经济问题的措施,不论如何广泛,且深入团体各部分,但对于个人在行动上的自由权,不独不应加以束缚,且应予以提高,使每人的主要权利,都能一律得到有效的保障”。

政府应向着这个平衡的目标多方努力,务使人民在社会生活的各阶层,不独能安享权利,且能易于履行义务。

政府的组织及其作用
国家究以何种政体最为适宜,或按何种组织形式更能善为行使其立法、行政、司法的职权,这是一件不可能笼统决定的事。

因为事实上为决定一国的政体及其行使职权的方式,必须顾及每一民族的特殊情况及其时代背景:盖二者因时因地而变化。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政体,如能基于三种权力的分界,以适应政府权力的三种主要任务,乃为最符合人性要求者;因为在此政体之下,不独政府的职权,即普通人民与政府公职人员间的关系亦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人民对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亦由是而可获得保障。

然而,为使这种法治体制能产生实益,政府应以适当的行动及方法善尽自己的责职,按照国家实际的情况以解决所遇的一切困难。为达到此目标,立法机构,不论实际情况不断的演变,总不得忽略伦理秩序、宪制法则,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构则需要熟知所订法律,审慎权衡情况,使凡事都能普遍按法执行;司法机构于判断时,则应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一方的威迫利诱。国家的真正秩序,不独需要中间性社团,并且需要每个国民,都能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上──不论是有关私人间,或人民与政府官员间之事上──获得法律有效的保护。

法制与良心
无疑的,国家的法制若与良心取得和谐,并配合当地政治意识的程度,乃是一个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因素。

然而在我们这一时代,社会生活如此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且又机动活跃,法律条文虽具极智卓见,往往亦显不足适应事实之需要。益有进者,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个人或中间性社团与政府间的关系,或一国内各级机关彼此间的关系,往往都能产生错综艰难的问题,以致不能在法律条例内找到明确的予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政府如要保持法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为社会生活的主要事务而服务,而同时又要合乎当前的生活习惯和法律解决种种新的问题,则必须正确认识自己职务的性质及其界限,并应心地正直、廉洁无私、判断明确、意志坚强、敏捷而客观地审断具体事理,坚决而勇毅地采取必要行动。

国民参与政治
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治,乃为出源于人性尊严的权利之一,但参与的方式则应配合其国家的当前形势。

人民既可参与政治,则他们自有很广泛的服务园地。以参政者与人民接触及交换意见的机会加多,则他们对于为公共利益能做的事,也认识得更清楚。其次,参政者既按时新旧交替,则能防止政府衰老,而使社会常能新陈代谢活力充沛。

时代之征象
现代国家的政治组织,都有以下几个倾向:第一、将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以明确而清晰的条文,制成一种人权宪章,并将它纳入国家的宪法,作为宪法的一部。

第二、在宪法内制成法律条文,规定执政官员产生的方式、相互间的关系、各职权的界限,以及行使职权时应守的方式。

第三、制定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明白规定人民和政府间的关系;并详细规定政府主要的职责,乃为承认、尊重、协调、保护并促进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另有一种理论,主张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宪法的约束力、政府的权威等,出源于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意志,一如其最初而惟一的渊源;此乃一种不能证明的理论。

然而我们所指出的这一理论,却亦证明了这一现象:即现代人民已逐渐感觉他们自身的尊严,因而乐于参与国家的政治,并要求国家的法律保护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固有权利。更有进者,他们并要求政府须经宪法制定的程序,始能获得合法权力,政府的权力亦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始得行使。

第三部分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
兹愿重申我们以前历任教宗对国家屡次所训示的道理:即国与国之间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彼此间应按真理、正义、团结、互助、自由等法则,协调相互的关系。约束个人生活的道德律,亦宜用以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此一原则非常明显,因为治理国家者,当他们以国家的名义并为国家的利益而行事,则他们绝对不能放弃自己人性的尊严,而摒弃出自他们本性的自然律,即道德律。

并且更不可思议者,是如何人既被推举而治理国事,竟可被迫而抛弃自己人性的尊严。要知他们之所以能获得如是崇高的地位,正因他们具有卓越的心灵优点,而被视为国家最优秀的份子?

再者,伦理秩序要求任何人类社会需有一个权威来治理;而权威既以这伦理秩序为基础,权威如反此秩序而行,则基础被毁,权威自亦崩溃。一如天主所警告的:“所以,君王们,你们要听,你们必须懂得!统治广袤(校按:即广阔)地区的官员,你们要学习!你们对群众发号施令,你们以有广大的民众而得意,你们要洗耳恭听!因为是主给你们权力,是至高无上者给你们统治力,祂将要审讯你们的工作,祂将要查究你们的思想”。

最后有关国际间的相互关系,亦宜切记,权威的行使,应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权威设立的主要目的亦即为此。

公共利益的基本规条,即为承认并遵守伦理秩序。“国与国间良好的组织,应建于道德律上,作为坚固不移的基石,这道德律乃由造物者自己所启示,而铭刻于人心中不可磨灭者……它犹如皓光照射,以它的规条指示个人及各民族应走的正路;他们应听从它的劝告以及它明智而有益的指引而前进,勿使为建立新组织所费的辛劳,为狂浪所覆没而遭灭顶”。

在真理上
国际间的关系首应以真理来管制。而真理则要求在国际关系间不得留有丝毫种族歧视的痕迹;故各国间应遵守此一神圣而坚定的原则:所有国家在天赋尊严上一律平等。每一国家都有权利生存、有权利发展、有权利获得必要的方法以求发展、有权利肩负自己固有的责任以获致发展,并有权利获得他国的尊重和应有的荣誉。

固然,经验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因知识、操守、智力的不同以及物资的多寡等而有所差别,甚至很大的差别。但绝对不可因此差别而使具有优越条件者作为剥削他人之理由。反之,他们全体和每一人且负有较重的义务,来协助他人,互相进益。

同样,国与国之间,亦有因科学、文化的进展,经济的发达而一国超越他国,但绝对不得以此优越条件,而违反正义,统治他国,反之,他们应付出更大的努力,谋求所有民族的共同进步。

事实上,人不能在天性上生而有优劣之分,因人人都秉有平等的天赋尊严。国与国之间,亦由是,在其天赋的尊严上,绝不应有不平等的现象,因为每一个国家犹如人身,人民乃其肢体。再者,历史事实也告诉我们,所有民族最敏感的,乃一切有关于本身荣誉和尊严的事:而此种感觉乃是非常合理的。

由于真理的诫命,凡由现代技术发明而兴起的各种新兴事业,能用以促进各民族互相了解的,都应恪守客观的公允法则。固然,这并不禁止每一民族优先传布其本身的长处,但一切传布消息的方法,能违反真理和正义而伤害其他民族的荣誉的,都应绝对摒弃。

在正义上
其次,国际间的相互关系应按照正义法则来调节;因此必须彼此间承认相互的权利,履行相对的义务。

每一国家既有权利于生存、于本身的进步、于获得必要的资源以求进展、于此等事上获得优越的地位、于保护自己的荣誉和尊严,则每一国家亦随有同等的义务以尊重并保卫上述各权利,而不得施以违害上述权利的行为。一如个人在私人关系间,不得违反正义,加害他人,以追求个人的利益,同样国与国之间,亦不得违反正义,祇求一己事业的发展而使他国蒙受屈辱或遭受压迫。圣奥斯定的名言正可借以为鉴:“王权而无正义,大盗而已”。

固然,国与国间有利益之争,非但为可能的事,亦是实有的事,但利益冲突的解决不得诉诸武力,或施以诡诈和欺骗,而应一如个人间的关系,出诸相互的了解,审慎权衡客观的事实,公平折衷相反的意见。

少数民族的待遇
自十九世纪以来,在全球各处都有一种倾向,而且延伸颇广:就是,同一种族的人民都愿自主而自组一国。但这事因种种原因,无法使人种的分界正巧合乎国界,致使少数民族势必容纳于其他民族的国家中,由而掀起若干严重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明白宣告:凡一切用以压制或窒息少数民族的生气或繁殖的政策,都是违反正义的严重错误;如施以阴谋,企图消灭少数民族,则将铸成更大的错误。

反之,当政者若能施以有效措施,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尤以对彼等语言、文化、习惯、经济资源和企业的改进,则最为合乎正义的措施。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少数民族往往由于对目前环境的反感,或由于过去种种的历史事实,而过甚其词夸张其民族特点,竟致本末倒置,置其本身利益于全人类公共利益之上,俨如世界大家庭的利益都应为这民族利益而服务。少数民族且应承认在此特殊环境下所能产生的一种利益:与不同文化民族的朝夕相处,亦能增进自己的精神利益,并能逐渐汲取其他民族固有特点而成为自己的血液。为能实现此一理想,少数民族该设法和多数民族间设立桥梁,在不同习惯、不同文化的民族间,互通生命的血液循环,切忌制造纷争,以致严重危害民族的一切进步,一切发展。

团结合作
各国间的相互关系,固应按照真理和正义来调节,而此等关系须赖各国间真诚合作,始能奏功。具有实效的合作可有各种不同的方式,例如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卫生的、运动的合作:这些都是现时代最具效果的合作。因此,政府的天赋使命,非为迫使人民局处于国境之内,而在保卫国家的公共利益,国家的公共利益乃是和人类大家庭的利益不可分离的。

故各国间,在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上,不独不可加害于他国,尚应集合各方面的计划与资源,俾能共同达到各国以孤单力量所不能达到的目标;但在此,切应避免祇求若干国家的利益,而使其他国家蒙受损害。
为满足人类普遍公益的要求,每一国家都应在其本国内促进私人间或中间性社团间的各种友爱关系。在世界的许多地区,有不同种族的人所组成的团体,在此亟应注意,勿使某一种族的人民,在和其他种族人民建立任何的关系上受到限制;这样的事情,显然有违现代人类交互关系的情况,因为现时代国与国间的距离,几已全部消失。尚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固然任何种族都有与其他民族不同的固有特征,但任何种族都有与其他民族共同的主要因素,赖以互相接触,逐渐进步,而尤以在精神价值的事项上,更能互相吸收而臻于更进步,更完备的境界。故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和其他民族互相交往共同生活。

人口、土地、资金间的平衡
一件人人可以共见的事实,即在世界若干地区,呈现可耕地与人口比率的不平衡,有的地区,土地资源丰沃,而开发工具贫乏;此一情况,需要各民族间团结合作,给予互通资金、财物和人工的便利。

在此事上,我们认为最应指出的,即在可能范围内,应移动资金以适应劳工,而不宜移动劳工以适应资金。因为如此,则工人可以改善其家庭生活,而不必离乡背井,带着忧苦的心情,寻求另一工作场所,被迫适应新工作环境,而重习其他人民的生活习惯。

政治难民的问题
由于天主在我们内心所激起的普爱众人的慈父之情,我们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出离祖国的难民,尤感忧心如焚,怀念无已。目前若辈难民为数已不可胜计,且遭受痛苦之多,简直难以置信。

此一事实显示出,若干政府对于每个人民应有的、相称于人的生活的自由权,过分限制其范围;实际上,此类政权有时竟然怀疑人是否有自由权,或竟干脆取销自由权。此一剥夺自由权的措施,乃是彻底推翻正常的社会秩序,因为政府之所以成立,其本质乃为保卫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基本因素,乃在于承认自由的合法界限及其神圣的权利。

所以我们愿在此不厌其烦地唤起注意:此类政治难民亦秉有人性的尊严,故亦应承认其人性的一切权利。他们虽出离祖国、丧失其本国的公民资格,但不因此而丧失上述权利。

还有一项也是属于人的权利的,即任何人希望在某一国家内获得为自己并为家庭更适宜的生活,则他亦有迁往该国的自由,因此该国政府亦有责任接受移民,并在和本国人民的实益可以相容的条件下,按他们的志愿协助他们入籍,成为该国的国民。

对于一切按照兄弟互助和基督仁爱的原则,用以减轻被迫出离祖国的难民的痛苦而组织的各种机构,我们特借此机会,公开嘉许并予赞扬。对于若干国际机构,能在此极艰钜的事业上,展开一切照顾工作,吾人特请所有善心人一致注意起而称扬。

裁军问题
然而,我们举目另一方向,却带着无限沉痛的心情,见到经济发展较速的国家,耗去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已制造无情而可怖的武器,并且还继续在制造。因此,这些国家的人民必须忍受沉重的负荷,而其他国家的人民正缺乏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所必要的援助。

而对这类战备的理由,人们则往往辩解说,在今日的国际形势下,和平无可保证,除非各方保有军备的平衡。因此,一地增加军备,立时在他地竞相增加。如果一国备有核子武器,则他国也随而设法配备同等破坏力的武器。

于是,人民都生活于永恒的恐怖中,一如生活于狂浪的威胁下,随时都有被狂?(校按:即巨风)激撞而被吞没的危险。这类恐怖,决非无由,因为这类武器确实存在备以应用。虽然无人敢相信世上会有人胆敢负起由战争而引起的一切屠杀及破坏的责任,但是不可否认的,祇要一个意外不测事件就能立刻引起战火。再者,虽然这残忍武器的强大威力足以吓阻他人,引起战争,但人们仍常畏惧,以战争为目的的核子试爆,如不予以禁止,将为世上各种生命,带来严重损害的不幸后果。

所以停止军备竞赛乃为正义、正确的理智、仁道感的迫切要求;它们也要求在各国所有的现存武器同时等量予以削减、核子武器予以禁止,互相达成合度的裁军协议并予以有效监督。一如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所宣告的:“应尽最大努力,禁止那足以使经济社会崩溃、产生伦理谬误和混乱的世界大战,第三次泛滥于人类家庭”。

然而人人都该有此信念:不论是停止军备的增产,或现有武器的削减,或──更不待言的──武器的全部消灭,如要获得实现,则除实际的裁军做得完备而彻底外,尚须包括内心的裁军,这是说尚须所有人民能和洽真诚的合作,由人内心扫除战争的恐惧心理。为达到此目的,则需放弃“和平出于军事平衡”的原则,而代以“真正和平建立于互相信任”的至高原则,惟其如是,各民族间的真正和平才能达成。吾人认为此乃可以达成的目标,因为这是一件理性所要求的事,而其本身又为人人所切望,并有至大裨益的。

所谓理性所要求的事:因为这是一件人人都明了,或至少是人人都应该明了的事:一如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国际间的关系亦不得依赖武力,而应按照正直理智的准则来协调,即是说,应按照真理、正义、真诚合作来协调。

所谓人人所切望的目标:因为谁不热切期望除去战争危机,而确保和平,并且益加强防御以保卫和平?

至论这是有至大裨益的:因为和平造福万民:它及于个人、家庭、每个国家,以及全体人类。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的忠告,至今记忆犹新,令人念念一忘:“升平时一无所失,战争将失一切”。

是以,我们以身为耶稣基督、救世者及和平缔造者的代表的资格,为表达全体人类家庭的热切愿望,有感于对全体人类的父爱,我们认为责职所在,应呼吁全体世人,而尤以掌有国家政权者,应不惜最大努力,促使世界大局的推进,合乎正理(校按:正确理由)和人类尊严的原则。

凡在最高而最具权威的国际会议中,应彻底研究如何才能使全球各国间的关系获得合乎人道的平衡:所谓合乎人道的平衡,乃建立于相互的信任、真诚的谈判、以及条约的信守的平衡。此一问题则宜从各方面加以深邃而详尽的讨论,俾能理出端倪,藉以达成一种友善、持久而有益的协议。

至于我们本人,则自当热切不懈恳求天主,赐予上天恩宠,期使这项工作获得积极的丰硕效果。

在自由上
此外国际间的关系亦应建立于自由之上。这一原则禁止任何国家违反正义,压迫其他国家,或无端干预他国的内政。反之,每一国家都应协助其他国家发展其责任感,鼓励其举办新兴事业,并辅助其在各种工作范畴内自行进步发展。

关于经济发展尚在进行中的国家
人类因有共同的渊源、同等的救赎、同一的归宿而互相联合,并形成一个基于基督教义的大家庭,吾人在“慈母与导师”通谕内,曾呼吁经济繁荣的国家,以各种方式,协助其他经济发展尚在进行中的国家。

目前我们认为满意而感欣慰的,我们的呼吁已被广泛地接受。我们亦相信嗣后它将更广泛地被接受,使贫乏的国家能早日改善其经济情况,人民能度一更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

然而我们尚应加以强调者,即给予是项协助时,不得附以任何有损他国自由独立的条件,且应使受惠者感觉到自己是经社发展的主施者及主要的负责者。

以是,我们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曾有至理名言的训示说:“建立于伦理原则上的近代新组织,绝对禁止有害他国的自由、完整或安全,不拘此国幅员的大小,及其自卫能力的强弱。当然,大国由于丰富资源和影响力量的优越条件,在和弱小国家组成经济集团时,往往优先制定此等经济集团之性质和章程,但在保全国际公益的条件下,此等小国不能失去自由治理国政之权,也不能被牵入国际纠纷之中,这乃是自然律和国际法的原则。再者,此类弱小国家有保护自己经济发展的权利。因为惟有保全此种权利,弱小国家始能有效合作,共谋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并推进其人民本身物质和精神的繁荣和发展”。
繁荣国家以各种方式协助贫乏国家时,应尊重当地人民的及其祖传的民间习惯固有特征,而不应渗以任何统治的企图。如能准此而行,“则将是促进世界大团结的宝贵贡献,其中每一成员,切身体验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乃能以平等精神,为各民族的昌隆而工作”。

时代之征象
现时代各民族都有这一信念,即各民族间如有偶发争端或冲突,已不宜诉诸武力,而应以谈判来解决。

诚然,此一信念的由来,大都由于现代武器的惊人威力,并由于畏惧此等武器将产生的可怕灾害和毁灭。故在此核子时代,人们已无可想像如何战争尚能作为一种适合的方法,用以追索被侵的权利。

然而不幸,事实上我们常见各民族笼罩于恐惧之下,于是不惜消耗大量金钱用于充实战备。而他们则说──吾人固不得不信其为诚──其所以如此,并非出诸侵略企图,而系用以阻吓他人的攻击。

但我们仍可希望,各民族能赖加强联系、交换意见,而认明各民族间自有其出乎共同天性的团结锁链,并认清此一出乎共同天性的主要责任,乃为建立民族的关系于友爱之上,而不是在恐惧之上。因为只有友爱才能引导人类走向真诚的合作,而产生无量数的裨益。

第四部分 个人、国家与世界性组织的关系

国与国间相互系属的关系
近代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对人类影响至深,并在全球各处推动人类增进其合作,加强其团结。今日,货物的互通有无、思想的错综交流、人口的乔迁移殖,都已大量增加。国民与国民间、家庭与家庭间、各国中间性社团间,乃至各国政府间的彼此关系,亦都大量增进。同样,一国的经济亦逐渐系属于他国的经济;各国的经济已逐渐彼此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最后,每一国家的社会的进步、秩序、安全、和平亦与其他国家唇齿相依。

由是,一个国家如脱离其他国家而独存,则已绝对不能满足其本身的需要,而达成正常的发展。一国的进步、繁荣,已同时成为其他国家进步、繁荣的原因和效果。

现代国家的组织已不足以保全人类的公共利益
人类既秉有天赋尊严而一律平等,则任何时代都存有人类大家庭的统一性。故人的天赋本性要求人合度地谋求普遍的公共利益,即有关人类大家庭的公共福利。

过去,人都认为一国的政府已足以保证世界的公共利益,其方法或经正常外交途径,或经高阶层会议,或利用公约、条约等为工具:即按自然律,或国际公法所拟就的途径或方法。

在今日,各国间的关系已起重大变化。一方面,由于世界的公共利益引起若干复杂、严重、艰难而需要迅速解决的问题,而尤以有关世界安全及和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每一单独国家的政府,以其权利相等,纵然增加集会、研究,思有以寻找适合的法律途径,亦未能获致有效方法,以解决此类问题:但所以如此者,并非由于各方缺乏诚意或事业精神,而是缺乏适当的权威,以解决此类问题。

在今日世界组织的实际情况下,不论所有国家的组织及其机能,或此等国家所接受之权力,都不足以推动世界各民族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和政府间的关系
人如审慎详察何为公共利益的真实意义,何为政府的组织及其机能,则未有不见两者之间的重要的关系者。因为伦理秩序既要求有一政府权威以推进国民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它同时亦要求此政府具有必要的方法以完成其使命。因此,国家的政府机构──政府权威赖以组成、行使,而达成使命──应有完善的组织、相称的效力,足以运用适应社会发展的方法,以推进国家公共利益。

而今日,人类的公共利益已牵涉到各民族间的、世界性的问题,为解决这类世界性的问题,又势必借重一种政治权威,其权力、其组织、其治事方法,皆具有世界性的广度,且能实施其行动于全球各地区。因此,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政府组织,实出于伦理秩序的要求。

世界性组织的建立应出于世界各国的同意而不得凭藉武力
此一世界性权威的机构,其权力既应及于全球各处,其方法既应有效于推进世界性的公共利益,则其组织成立必须出诸各民族的一致同意,而不宜诉诸武力。因为此一权威,为使有效履行其职务,务必对所有各国一视同仁,一律平等,而绝对不应渗有偏差的意图,换言之,即其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应以各民族共同的普遍利益为目标。不然,此一超国家的世界性权威,如由强国凭武力组成,则惟恐此一权威,祇成为少数国家谋私利的工具,或祇为某一国家谋偏私;如此,则此权力已丧失其价值及功效。世界各国虽在经济发展和军事装备上有强弱之分,但每一国家都愿保有权利的均等,及其本身固有的伦理价值。因此,任何国家之服从某种权威,如此权威乃以强力加于其身者,或未经其参与谈判而成立者,或不出于自愿而接受者,则此等国家自应感到心情的不快。

人权及世界性公共利益
世界性的公共利益,一如一国内的公共利益,必须根据“人性本位”始能确定。所以这世界性组织的权威,应以承认、尊重、保护,并发展人的所有权利为其基本目标。为达成此任务,按情况需要,此世界性权威可采取直接行动,或造成世界性计划的环境,俾使各国政府便于善尽己责。

辅助责任的原则
在每一国家内,政府与国民、与家庭、与中间性社团间的关系,应以辅助责任的原则来管制、来调节;同样,这世界性的超国家权威,与各国间的关系,亦应以同一原则来管制、来调节。这世界性权威的任务,应为审量并解决人类普遍公益所牵涉的一切有关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问题。此类问题,既极复杂广泛而又紧迫,自非每个国家的政府所能单独顺利解决的。

此世界性权威,不得限制每个国家在其固有范围内应行的工作,或竟取而代之;反之,它应在全球各国造成有利环境,俾使不独每一国家的政府,即每一个人及每个中间性社团都能妥善完成其任务,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

时代之征象
如所周知,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成立了联合国组织,嗣后其他超政府的机构亦相继加入。此类机构负有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世界性的重要任务。联合国组织的主要目的,乃在保卫并加强各民族间的和平,协助并增进各民族间的友好关系──建立于平等、互相尊重、人类生活上广泛合作上的关系。

联合国所完成的最重要的决议之一,乃是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由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人权宣言”。在宣言的序文内即宣告,要求所有民族,所有国家,一致承认,并切实尊重在宣言内所详载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曾注意到,宣言内容的若干点固未尽如理想,而掀起异议及合理的合留。但我们仍认为此一宣言已朝向建立世界性的政治、法制机构迈进了一步。因为此一宣言郑重承认一切人,都有他们的人性尊严,绝无例外,它宣布每一人都有权利自由探求真理、遵循伦理法则、实行公道义务、要求合乎人道的生活条件,并其他一切与此相关联的权利。

所以我们深切期望联合国能逐渐完备其组织,充实其工具,以适应其广大而崇高的职务。希望不久的将来,联合国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一切人权:这些权利因直接来自人性的尊严,所以是普遍性的,神圣不可侵犯而不容剥夺的。此一愿望今日尤为深切,因为今日各国人民既逐渐参与其本国政治,则对世界性的问题亦更热切关心,并亦逐渐感觉自己乃人类大家庭中的一个生活的肢体。

第五部分 牧民指示

参与公共生活的责任
兹者,我们再度劝告吾可爱子女,欣勤(校按:应为殷勤)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并贡献其社群的合作,以推进人类大家庭的公共利益,及其本国的公共利益。赖信德的光照和爱德的引导,人人恪尽己力,务使一切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活的设施,不独不可阻碍人,且应协助人在一切本性超性的事上,日益进步。

科学的专才、技术的特长、职业的精娴
为使正确的伦理法则及基督的精神,能灌输于每一地区的文化,吾子女不得以祇具有信德之光、和推进公益之热忱为已足,而应进入各社会机构,使能在其组织内部发生有效作用。

而现代文化的特征厥在科学及技术方面,故人如缺乏科学的专才、技术的特长、并其职业的精娴,实无法插足于公共事务的机构,而施以有效的作用。

行动应为科学、技术、职业与精神价值的总合
然而,上述所有的科学专才、技术特长和职业精娴等优点,虽属重要,但绝不足以使人日常生活的相互关系,成为十全的合乎人性的关系。真正的合乎人性的关系当以真理为基础,正义为轨范、互爱为动力、自由为环境。

人如欲实地达到此一目标,则应审慎遵守下列各点:第一、在工作活动上遵守每一工作范畴固有的法规,及运用其特殊的方法;第二、使其本人的行为合乎伦理法则,即善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贡献服务;第三、使其工作活动,应视为是在顺应天主有关吾人得救的意旨和诫命,是在和天主的造化工程合作,是对天主在历史过程上的计划的一种贡献。即是说,人应在其良心的深处感觉到,他的现世的生活,应视为科学、技术、职务与人至高的精神价值的总合。

宗教信仰与现世工作间的和谐
这是一个无可讳言的事实:在久经基督教义熏陶的国家,目前科学的技术进步,固已非常兴盛,应有工具应有尽有,然而这些国家为基督教义的精神及其发酵能力所受的影响却非常薄弱。

怎样会演成这一情况呢?这实在值得查究,因为这些制度的形成付予极大贡献并且还继续贡献的,确该归功于信奉基督,而且至少其一部分能按照福音准则而实践其生活的人。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由于他们在世俗事务上,行动和信仰未能取得和谐。所以需要他们建立心神的一致,俾使一切工作活动都能以信德的光和爱德的动力来统驭。

青年教育的完整发展
教友信仰与行动之所以脱节,我们认为是由于教友在教义和伦理方面所受训练的不足。在许多地区,往往宗教教育和科学教育间失去平衡,竟致科学教育达到最高峰,而宗教教育则大都留于初步阶段。所以,为青年绝对需要一种完整无缺而有连续性的教育,俾使宗教和伦理意识的教育,与科学和技术知识同时不断地并进。并应训导青年,力促其善尽每人当前应有的任务。

需要持久的努力
这里似得乘机指出,如要彻底明了在世事的具体情况与正义需求间的实际关系,是相当困难的,就是说,很难正确规定,在何种形式及何种程度下,教义原则和教会训示才能切实应用于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况。

而尤感困难的,是因为在我们这时代,既然每一人都应为普遍的公益而服务,但一切又都在急趋剧变中。因此,每日都应审量,如何才能使社会现实适合正义的客观要求,吾可爱子女亦因而不得以为可以就此终止、就此松懈,而对现有成就感到满足。

事实上,人们大部分都对目前今所有的一切成就感到不足,这观点是对的;人们在任何园地:无论在生产机构上、工会组织上、文化事业上、职业联合会上、保险制度上、法律系统上、政治体制上、卫生设施上、娱乐或运动事项上,常有更重要更适用的事业需要实现。现代人士都愿望,跟着核子的研究、太空的征服,而开辟新的道路,向无限前程的远景迈进。

教友与非教友在经济、社会、政治场合上的关系
迄至目前,我们所陈述的原则,都根据于人性之要求,而大部(校按:应为大部份)亦出于自然律的范围。所以为实行上述原则,天主教教友在许多场合势必与和宗座分离的基督教教友,或与其他不信基督,但赖理性的光明而善守自然伦理者,共同合作。“在这种场合,教友固应谨慎持重,万不可使宗教与道德原则的完整性稍受损害。但同时需要表现自己对于旁人的意见亦愿虚心考虑,而且大公无私,在一切好事上或能导向于好事的都愿与人坦诚而尽力合作”。

错误与犯错误者应有所区分而不混淆,才得称为公允,纵然他们所犯的,是有关真理的错误,或有关对于宗教或伦理认识不清的错误。因为失于错误者仍不失其为人,亦未失去其人性的尊严,故亦应据此尊严而受看待。再者,失于错误者并未失去脱离错误、探求真理之路的能力:并且天主上智的帮助亦永不缺乏。很可能一人今日缺乏信德而陷于错误,他日蒙天主之光的启迪,而皈依真理。因为在世务工作的场合上,天主教教友如与困陷于错误而不认识基督或认识不清者,取得工作上的接触和联系,则此接触与联系可成为引导彼等获得真理的机会和鼓励。

再者,凡论世界和人类的性质、起源、归宿等的错误哲学理论,不得与历史演变──以经济、社会、文化或政治为目的的历史演变──混为一谈,纵然此种历史演变始源于上述的错误理论,且亦仍受此种理论的激励。因为,一种学说,既经确定而形成定式,则一成不变,至于历史演变则随世事的现实情况和生活条件的影响而不断地演变。况且,如果上述演变而能合乎正确的理性原则,并适应人性的合理要求,谁能否认其中有积极性的,且值得嘉许的因素?

因此,在实现具体计划的事务上,过去视为毫无裨益或不合时宜的若干接触或会谈,而现今却已显示确有实效,或有生效的可能。至于审断时机是否已来临,并决定联系工作的方式及其幅度,俾能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事务上,使全人类获得实益,那末,这许多问题需要明智之德来解决,因为明智乃是其他一切管制私人或社会生活诸德的指南。若论天主教教友,则对此类事件,应由其中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力者,并对问题具有权威者来决定,但他们除忠于遵守自然律的原则外,且应遵顺圣教会对社会问题所颁的训诲,并服从圣教会当局的指示。因为当牢记不忘者,圣教会的权利与义务,不祇限于保卫信德和伦理的完整性,并且在世俗事务上,当她认为应将上述道理应用于具体情况时,她亦有权饬令自己的子女遵守。

逐步实现
有些人,由于心地大方,当他们面临不合正义或完全违反正义的情况时,便燃起满腔热火,从事彻底改革的计划,并且奋激突进,有如将诉于革命行为者然。

对于若辈,我们愿唤起注意,由于生物定律,一切事物的成长,都是按部就班地前进,人事制度当亦不能例外,如欲改善人事制度,亦须自内部逐渐推进。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对此事曾作忠告说:“使人获致得救和正义的,不是旧制度的暴力革除,而是现有制度的和谐改进;暴力祇在摧毁一切,绝非建设;祇在煽动人欲,而从不平息人欲。暴力是嫉恨和灾祸的根源,它不独不从事兄弟友爱的协调工作,且驱使人民和党派,于遭受痛苦的经验后,在积恨如山的废垆上,开始缓慢而坚苦地重建一切”。

任重道远
今日,一切具有善意的慷慨人士,都负有无限重大的任务,即在真理、正义、仁爱、自由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人类社会新关系的任务,此类关系包括私人与私人间的、人民与国家间的、国与国之间的,以及私人、家庭、中间性社团、国家等与世界性机构之间的。此一任务乃是一切任务中最崇高的,因为它在于按照天主制定的秩序在世界上实现真正的和平。

固然,能按照上述所提标准,而从事于重组人类社会关系的人并不太多,但他们对人类社会所表现的辉煌功绩,我们实不得不予以慈父心肠的公开嘉奖,并愿他们能为此有益人类的迫切工作,加强努力。我们亦希望其他更多人士,尤其是具有爱德和责任感的教友,能多多参与是项工作。因为,每一信奉基督的教友,处身于今日世界,都应成为照明的光火、友爱的中心、群众的酵母。而每个人,如其心神与天主结合无间,则其成就亦愈辉煌。

因为事实上,如每一人的内心尚无和平,即是说,如每一人,本身不守天主制定的秩序,则在人群间,亦无和平可言。一如圣奥斯定作此答问说:“你的灵魂愿意克服你的欲情吗?那么,请她服从至高在上的,然后她才会克服在下的;这样你便会得到和平:真正的、确实的、至有秩序的和平。甚么是这和平的秩序呢?天主命令灵魂,灵魂命令肉体:没有比这更秩然有序了”。

和平之王
上述一切问题,目前困扰人类,既如此其深,而又直接有关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我们对上述问题所颁的训示,乃由于炽热我们内心的深切愿望而推动发出,而此愿望亦即一切善心人所共有的:即巩固和平于此世。

我们忝为古圣先知所称为“和平之王”的代表,虽未敢谓堪膺此职,但仍认为责任所在,关切于全世界人类的公益,愿尽全力以谋推进。然而,和平如不按照我们在此通谕中所指示的主要路线,建立于秩序之上,则此和平祇是徒托空言:所谓秩序,即以真理为基础的秩序,按照正义的诫命而建设的秩序,由仁爱而获得崇高美满生命的秩序,充分自由,且有效运用自由的秩序。

这一任务既如此崇高而伟大,人如祇具其个人的单独努力,则其善意虽至为可嘉,但仍不能产生实效。为使人类社会能尽量忠实反映天主之国,则上天恩宠的助力,乃是绝对需要的。

为着这一理由,当此神圣之日,我们恳切向主呼求:祂经由自己痛苦的受难及其圣死,不独克服罪恶──一切龃龉、灾害、不平等的祸首──且亦倾流圣血,使人类获得与天父重归于好的和平恩宠。“祂(基督)乃是我们的和平,祂将双方团结成一个民族……祂来乃为传播和平的福音,传播于你们离主尚远者,传播于那些离主较近者”。

在这几日的礼仪圣书内,亦可听到同样的宣告:“耶稣我等主复活后,立于门徒之中,对他们说:平安与你们同在,亚肋路亚;门徒见了耶稣,满心喜乐”。所以基督已给我们带来和平,基督已给我们留下和平:“我将我的平安留给你们,我将我的平安赐给你们;我赐给你们的不像世界赐给的一样”。

我们所热切恳求的,即此神圣救主所赐予的和平。愿祂消除人心一切能导致和平于危机的障碍,愿祂将一切人都化为真理、正义、兄弟友爱的见证。愿祂光照一切人民的领袖,使能谋求国民应享的福利,而保全并卫护和平的无价福祉。最后更愿基督坚强并炽热所有人的意志,以便除去彼此分离的障碍,加强互相友爱的锁链,共同谅解而宽恕所施的凌辱。果能如此,则全球所有民族都能赖祂的助佑,而形成真正的友爱团体,人类所热切祈望的和平亦能由是而开花结实,永存人间。

可敬的神昆,为使此一和平能伸张于讬付尔等所照顾的羊群间,并特别为援助、保护那些需要的弱小平民的利益,我们特在主内萦怀父爱,为你们自己、为教区司铎、修会司铎、为修士修女、为一切教友、特地为那些慷慨响应吾人劝谕者,锡(校按:同赐)以宗座降福。本通谕亦为一切善意人士而发,我们特祈求巍巍至高天主,锡予彼等福祉与吉祥。

教宗若望第二十三世
一九六三年(在位第五年)四月十一日建立圣体大礼日(校按:原文为圣周四)
发自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和平》通谕(或称《和平于世》)
教宗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谕”,再版,天主教教务协进委员会译,台中:光启出版社,一九六五年四月。
准印者:台中教区蔡文兴主教

余伟华校对整理,二零零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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