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部 《为与基督一同复活》训令
Ad resurgendum cum Christo
论埋葬亡者及保存火化後的骨灰

 

1. 为与基督一同复活,我们必须与基督一同死亡:我们必须「出离肉身,与主 同住」(格後 5:8)。

 

1963 年 7 月 5 日,当时的圣部在《可敬及贯彻》(Piam et Constantem)训令中, 指示「该尽力保持尊敬地土葬信徒遗体的做法」,同时指出火葬「本身并不违反 基督信仰」,故教会不再拒绝为那些要求身後火葬的信徒施行圣事和举行殡葬礼 仪,条件是选择火葬不是因为「否认基督教义,或出於某些秘密会社的敌意,或 敌视公教信仰和教会。」[1]上述教会纪律的改变,随後收录於 1983 年的《天主 教法典》(拉丁礼),以及 1990 年的《东方教会法典》。

 

时至今日,火葬在不少国家越见盛行,与此同时,相反教会信仰的一些新思维, 亦随之扩散。因此,信理部在徵询了礼仪圣事部丶宗座法律文本委员会丶不同的 主教团,以及东方教会主教会议後,认为适宜颁布新的训令,以申明教会主张优 先以土葬方式埋葬信徒遗体的教义和牧民理由,并制订火葬後保存骨灰的准则。

 

2. 耶稣复活是基督信仰的至高真理,是基督宗教自始所宣讲的逾越奥迹的主要 部分:「我所领受而又传授给你们的,其中首要的是:基督照经上记载的,为我 们的罪死了,被埋葬了,且照经上记载的,第三天复活了,并且显现给刻法,以 後显现给那十二位」(格前 15:3-5)。

 

基督藉他的死亡和复活,救我们脱离罪恶,导引我们进入新生命,「基督怎样藉 着父的光荣,从死者中复活了,我们也怎样在新生活中度生」(罗 6:4)。更者, 复活的基督是我们来日复活的基础和根源:「基督从死者中实在复活了,做了死 者的初果。[……]就如在亚当内,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内,众人都要复活」 (格前 15:20-22)。

 

的确,基督在末日固然要使我们复活,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确已与基督一起复 活了。事实上,在洗礼时,我们已浸进於基督的死亡和复活,以圣事的方式与基 督相似:「你们既因圣洗与他一同埋葬了,也就因圣洗,藉着信德,即信使他由死者中复活的天主的能力,与他一同复活了」(哥 2:12)。我们既藉洗礼与基督结 合,也就实在的参与了复活基督的生命(参看弗 2:6)。

 

因着基督,信徒的死亡有了积极的意义。基督徒的死亡观,在教会礼仪中,表达 得淋漓尽致:「天主,为信仰你的人,生命只是改变,并非毁灭,当我们在世上 的寓所被拆除後,你又赐给我们在天上永恒的居所。」[2] 人死时,灵魂与肉身 分离,但在复活时,天主要赐予我们肉身不朽的生命,使它与灵魂再次结合而改 变。教会被召要在现世宣讲她对复活的信仰:「死者复活是信徒的信心所在;我 们生活在这信念中。」[3]

 

3. 教会秉承极古老的基督徒传统,一直主张在墓地(坟场)或其他神圣的地方 土葬亡者的遗体。[4]

 

基督的死亡丶埋葬及复活,光照了基督徒有关死亡的意义;[5]为纪念基督死亡丶 埋葬及复活的奥迹,「土葬」成为相信和期待肉身复活的最恰当表达形式。[6]

 

慈母教会陪伴信徒完成尘世的旅途後,在基督内向天父呈上她宠爱的子女,且满 怀希望,将那要光荣复活的肉身,如同种子,播於地里。[7]

 

藉着土葬信徒的遗体,教会肯定她对肉身复活的信仰 [8],并刻意表明人身体的 莫大尊严,因为人的身体是人位格的组成部分,是人身分的一部分。[9] 因此, 教会不能容许错误的死亡观或其仪式及态度,比方:「死亡」彻底消除了人的存 在(人死如灯灭)丶或「死亡」是与大自然或宇宙融合的时刻丶或「死亡」是作 为轮回再生的一个阶段丶又或「死亡」使人从肉身的「牢狱」中获得终极的释放。

 

此外,在墓地(坟场)或其他神圣的地方埋葬亡者,很符合对已亡信徒遗体的敬 意和尊重;他们藉洗礼成为圣神的宫殿,「圣神曾以他们的身体为工具和器皿, 履行了许多善工。」[10]

 

因着埋葬死者,义人多俾亚在天主前备受称许;[11] 教会视埋葬死者为形哀矜之 一。[12]

 

最後,在墓地(坟场)或其他神圣的地方埋葬已亡信徒,能鼓励家庭成员及整个 信徒团体记念亡者及为亡者祈祷,同时能推动对殉道者和圣人的敬礼。

 

通过在墓地(坟场)丶教堂或教堂四周埋葬已亡信徒的做法,基督徒传统维系了 生者与死者间的关系,并抗衡避而不谈死亡的事实及死亡对基督徒的意义,或把 死亡视作纯粹私人(个人)事件的倾向。

 

4. 若因为卫生丶经济或社会理由,而选择火化遗体,这选择仍绝不应违反已亡 信徒曾明确表示或可合理推断属其本人的意愿。教会在信理上不反对火化遗体, 因为火化遗体并不影响亡者的灵魂,也不妨碍全能的天主使亡者的肉身复活,获 得永生。故此,「火葬」就其本身而言,并不相反基督徒有关灵魂不灭,以及肉 身复活的教义。[13]

 

教会继续优先土葬遗体,因为这做法更能表达对亡者的尊敬。无论如何,教会并 不禁止火葬,「惟不得为反对基督教义而选择火葬。」[14]

 

只要没有违反基督教义的动机,在为亡者举行殡葬礼仪後,教会应为火葬的选 择,提供相关的礼仪和牧灵指引,尤其为要避免任何恶表,或宗教模棱两可的迹 象。

 

5. 在合法的动机下,选择火化遗体,信徒的骨灰必须安放於神圣的场所,即墓 地(坟场);或某些情况下,在圣堂,或专门为供放骨灰的场所;这场所需由教 会当局举行奉献礼。

 

远自教会初期,基督徒已经渴望在团体中为已亡信友祈祷和纪念他们。亡者的坟 墓遂成为祈祷丶纪念和反省的地方。已亡信者是教会一分子;教会相信「所有基 督信徒是共融相通的,包括那些在此世作旅客的,那些在净炼中的亡者,以及那 些在天堂上享真福的,共同组成一个教会。」[15]

 

在神圣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能确保他们的亲属和信徒团体不会忘记亡者和不为 亡者祈祷,更能避免亡者被遗忘,或对亡者的遗骸失去尊重;尤其当一代又一代 的亲人离世後,这是有可能发生的。在神圣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也可避免任何 不恰当或迷信的做法。

 

6. 鉴於上述原因,不允许在家中(住宅)保存亡者骨灰。只有在重大及例外的 个案,教会教长(Ordinary)视乎当地文化的情况,在主教团或东方教会主教会 议的同意後,才可批准在家中(住宅)内保存亡者骨灰。尽管如此,不得把骨灰 拆分给各家族成员,且要确保骨灰得到应有的尊重。

 

7. 为避免出现任何「泛神论」丶「自然宗教」或「虚无主义」的迹象,不允许把 骨灰撒於空中丶大地或海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撒灰;也不允许把骨灰保存在纪 念品丶珠宝或其他物品内。总不可为了卫生丶社会或经济理由选择火化,然後作 出这样的行为。

 

8. 若亡者恶意地为相反基督徒信仰,要求火化和把他的骨灰撒归大自然,则必 须按照教会法典的规定(16),拒绝为他举行基督徒殡葬礼仪。

 

此训令於 2016 年 3 月 2 日信理部常务会议中通过。

教宗方济各同年 3 月 18 日 接见部长梅勒枢机时予以批准,并颁令公布。

 

2016 年 8 月 15 日圣母蒙召升天节日 发自罗马信理部 谢拉・梅勒枢机(Gerhard Card. Müller)(部长) 路易・拉达理亚总主教(+ Luis F. Ladaria, S.I.)(秘书长)

 

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汤汉枢机准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 AAS 56 (1964) 822-823。
[2]  《罗马弥撒经书》,「为亡者颂谢词」第一式。
[3]  戴都良,《论肉身复活》De Resurrectione carnis, 1,1: CCL 2, 921。
[4]  参看《天主教法典》1176 条 3 项;1205 条;《东方教会法典》876 条 3 项;868 条。
[5]  参看《天主教教理》1681。
[6]  参看《天主教教理》2300。
[7]  参看格前 15:42-44;《天主教教理》1683。
[8]  参看圣奥思定,《论奔丧》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 41, 628。
[9]  参看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4。
[10]  参看圣奥思定,《论奔丧》De cura pro mortuis gerenda, 3,5: CSEL 41, 627。
[11] 参看多 2:9; 12:12。
[12] 参看《天主教教理》2300。
[13]参看圣部,《可敬及贯彻》(Piam et Constantem)训令:AAS 56 (1964), 822。
[14]《天主教法典》1176 条 3 项;参看《东方教会法典》876 条 3 项。
[15]《天主教教理》962。
  • By: da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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