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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区主教公署
秘书长办公处通告


为帮助司铎善尽牧民职务及促进信友之神益,兹重申教区《牧民手册》(第一至第十三章:2017年颁布)第三十一项有关弥撒献仪(弥撒金)之守则如下:

31. 「一笔献仪一台弥撒」原则

31.1 司铎应按奉献弥撒者的意向,为每一笔献仪奉献一台弥撒。(参阅法典948条)

31.2 如某校师生丶某机关或公司同人,或某善会之成员等请求司铎奉献弥撒,是按衆人自愿地协定的「共同意向」,或按各自的意向而合并的「单一意向」或「集体意向」,并且各人都给予部分献仪,则有关的司铎只须奉献一台弥撒已满全责任。

31.3 按照宗座圣职部1991年2月22日的法令,主教批准主任司铎或特派司铎在农历大除夕丶农历年初一丶追思已亡诸信者节丶清明节及重阳节,在信友自愿而明确地请求的情况下,为他们的「集体意向」奉献一台弥撒。在这些情况下——

(a) 上述弥撒的地点及日期丶时间必须公布。
(b) 奉献弥撒的司铎,可扣除教区所定的一台弥撒献仪(参阅法典950条),任何剩馀金额,必须按法典951条1项上缴给主教或教长,以拨作指定用途(参阅法典946条)。

31.4 在任何其他情况,司铎必须遵守「一笔献仪一台弥撒」的原则。在例外情况下,如有需要按「集体意向」奉献弥撒,必须交由主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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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为秉承教会的传统及其一采用的方式,同时为避免衍生陋习,信友们不适宜收集及累积弥撒献仪,犹如成立「基金」一般,为在每年的不同日期,把献仪分配给司铎,以便按给予献仪者的意向(不论为生者或亡者)奉献弥撒。

特此公告

秘书长
李亮 司铎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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