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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区主教公署
秘书长办公处通告


适用於宗教场所之「疫苗通行证」措施(第三阶段)

香港政府将如期实施「疫苗通行证」第三阶段的措施。因此,由本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直至另行通告,以下人士可进入或处身在宗教场所(即圣堂或弥撒中心)—

年龄为12岁或以上人士,并且—

i. 已接种第三剂疫苗; 或

ii. 已接种第二剂疫苗,但未超过6个月;

12岁或以下的儿童及持有「新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的人士,不受上述规限。

有关「疫苗通行证」的其他规定,请参看政府网页:「疫苗通行证」接种时间表(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vp_t1_CHI.pdf), (C1)丶(C2)及(C3)等项及相关脚注。

特此公告

秘书长

李亮 司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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