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 休假瞻礼日

K1. 休假瞻礼日

 

  下列瞻礼日内,在香港的天主教教友,应休假停止百工,参与弥撒:

  一丶全年内各主日;

  二丶十二月廿五日耶稣圣诞。

K2. 悔罪期

K2. 悔罪期

按新圣教法典:   

一丶普世教会的悔罪日期是全年之中的每星期五以及整个四旬期。   

二丶全年之中每星期五守小斋,除非当日为特别庆节。守小斋的规定,适用於所有十四岁以上的人士。 根据新圣教法典的授权,已故胡振中枢机规定,逢星期五信友可免守小斋,但必须践行一些爱德或克己善工:例如:节制饮食丶烟酒丶减少娱乐消遣(看电视丶打牌等)的时间,献出馀暇为穷人丶病人丶老人丶孤独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服务。   

三丶每年圣灰瞻礼日及耶稣受难日守大小斋。守大斋的规定适用於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但未达六十岁的人士。 如果圣灰瞻礼日适逢农历新年节期,当天的大小斋可获宽免。在此情形之下,信友仍有本份自行采用其他适当的悔罪方式,或捐款济贫。所谓小斋,即放弃取用热血动物的肉类食品。所谓大斋,即除不食热血动物肉类外,只可饱餐一顿,但在早上及晚间却可进食少量食物,其馀时间只可取用流质饮品,而不能进食。 此外,在四旬期内,信友宜作特别的善工,例如:每天参与弥撒丶每天朝拜圣体或拜苦路。

  

K3.领圣体次数和圣体斋

K3.领圣体次数和圣体斋

根据教会法,当天已领过圣体的教友可以在同一天内,只可在他们所参与的另一次感恩祭中,再领圣体一次。 教友如有合理理由,可要求在感恩祭以外领圣体,但应遵照有关的礼仪。

领圣体前一小时不能吃固体或流质食物。清水与药物不在限制之内,可随时服食。

老年人丶病人和照顾他们的人,即使不守圣体斋亦可领圣体。 所有已经过初领圣体的教友,每年必须至少领一次圣体(儿童初领圣体前应接受悔改圣事)。

垂危的人(无论因病或意外)应领受临终圣体。当病人病情已渐趋严重,家人有责任通知堂区主任司铎,使病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领受圣事。 分送及领受圣体守则
(备注:详细资料,见 https://catholic.org.hk/holycommunion/)   

信友可采用舌领或手领方式,以及站立或跪下的方式,亦可选择单领圣体或兼领圣体圣血。

K4.教友结婚须知

K4. 教友结婚须知

  婚姻是爱情与忠信的终身盟约;若双方均已领洗,婚姻同时又是一件圣事。婚姻在本质上兼具宗教意义和社会意义,教会和政府均极表重视,因此订立若干认可婚姻所依据的规定。
一丶香港民法之规定:

1. 婚礼须在香港政府批准举行婚配圣事的圣堂举行。(参照第三部分)
2. 在普通情况下,双方须先取得婚姻登记处签发的「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俗称结婚准许证。
3. 向婚姻登记处登记时,当事人其中一方须亲自携同双方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向婚姻登记处登记应预留充分时间。结婚准许证可在登记十七天後取得。如在登记後三个月内(注意:应在登记之日起计算)未能举行婚礼,须重新领取结婚准许证。

4. 年龄超过十六岁而在二十一岁以下的教友准备结婚,必须向登记处呈交父亲或母亲(如父亲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或合法监护人(如父亲及母亲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之同意书。

1. 向举行婚礼的圣堂登记的手续应尽量提早办理,但无论如何,至少要在预定的婚期之前六个月。
2. 结婚的近期准备包括三个步骤—
(1) 向行将举行婚礼的圣堂登记:
a) 这包括安排婚礼地点丶日期,及填写一份男女双方初步个人资料和自由身份的表格。
b) 男女双方将获圣堂办事处以书面提醒,倘若在婚礼前发现他们在自由身份一事上虚报资料,则他们不得在圣堂举行婚礼,而即使当时婚礼其他方面已准备就绪,有关的圣堂亦不会负任何责任。
c) 倘婚礼在另一教区举行,当事人所有证件应先经香 港教区秘书处审核。
d) 来港结婚的教友,至少应具备特为结婚所署发,并经其所属教区的秘书处核准的领洗证明书。如果他不是天主教教友,他/她应具备有效文件证明本身有结婚的自由身份。
e) 来港结婚的男女,其中一方或混合婚姻中的教友一方,必须将其原属堂区主任司铎所办妥的婚前查询,及所有其他必需的证件,呈交予他们将要在该处行婚配的堂区主任司铎。
凡所呈交之必需证件,都须经当事人原属教区秘书处核准。在办理婚配手续以前,堂区主任司铎应将当事人呈交的所有文件,呈交香港教区秘书处,以获取书面许可证。
f) 建议的婚礼日期须待婚前查询办妥,及双方向圣堂办事处呈交过去六个月内签发的领洗证书丶婚姻登记处签发的结婚准许证及其他必需的文件後,方可作实。

(2) 参加一项现行的婚前培育课程。
(3) 由司铎主持的婚前查询:
查询可在婚前培育课程开始之前或完成之後进行。
主持婚前查询的司铎,应是教友一方(若双方为教友,则为其中一方)住所隶属的堂区的主任司铎,或其所属团体的专职司铎
(例如:一位为某国籍的信友团体服务的专职司铎),或是一位由这些司铎所委托的助理司铎。
教友若与其所属堂区以外的某堂区有密切联系(例如:他们固定地在该堂区参加主日弥撒
或在该处参加善会等),则亦可请该堂区的主任司铎主持婚前查询。

3. 一旦发现足以障碍婚姻的严重理由,负责查询的司铎便须在慎重考虑和徵询教区秘书处後,对是否要延迟婚礼作出决定。
4. 但凡结婚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天主教徒,则婚礼通常须:
(甲)在一位司铎或执事之前举行;而且
(乙)有两名证人在场。
在特殊情形下,主教可豁免上述教会法定仪式。
5. 教会恳切奉劝教友在行婚礼前办妥修和圣事及领圣体。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已领坚振。凡尚未领坚振圣事者,倘无重大不便,应先领该圣事。

三丶获准举行婚配圣事的 天主教圣堂 (备注:详细资料,见 https://catholic.org.hk/marriage/)

 

K5. 婴儿洗礼

K5. 婴儿洗礼

一丶为婴儿付洗的本分 「洗礼是入门圣事,无论是确实领受或愿洗,为得救是必须的。人藉着洗礼而得脱离罪恶,再生而为天主儿女,同时藉着洗礼不可磨灭的神印,洗礼使人肖似基督,并能加入教会。」(法典八四九条)关於婴儿洗礼,新圣教法典规定:

(甲) 在普通情况下:「婴儿出生後数周内,父母有责任安排他受洗」(八六七条一项);
(乙) 如果婴儿有生命危险,应该立刻为他付洗(教律八六七条第二节);此项规定对心智不健全者亦同样有效,因他们与婴儿同等看待(九十九条)。在婴儿垂危时,虽然他的非天主教父母不赞成,教会仍可为他付洗(八六八条二项),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慎重行事。

二丶牧民原则 婴儿洗礼并不抵触个人的自 由。既然婴儿将来的基督徒生活完善与否,与父母的信仰生活有密切关系,为此教会不能把培育一个婴儿的信仰的任务,交托给不实践他们自己的信仰的父母。   父母或亲属践行信仰的一些证明为:经常参与主日弥撒丶热心领圣体和告解丶祈祷丶阅读圣经丶行善等。

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出於世俗或迷信的动机(例如为申请就读天主教学校,获得物质上的福佑,可趋吉避凶),要求替孩子付洗,教会可拒绝或延期,直至父母接受教理教育後,能够掌握洗礼的真正意义为止。 同样,如果按民法结婚的信友要求为孩子付洗,教会也应该予以拒绝或延迟,除非父母真诚答应妥善地处理他们的婚姻问题和重度信仰生活。 三丶婴儿洗礼指南  
(一)申请婴儿领洗,应由父母而不是其他亲属办理,这表示父母深知他们对子女的洗礼应负起首要

的责任。
(二)在选择代父母时,父母应该考虑他们的神修的成熟程度及他们与婴儿的关系。
(三)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按惯例,婴儿应在父母所属的堂区内领洗(参看法典八五七条二项)。
(四)父母和代父母都应尽可能参加堂区为他们安排的教理课程,以便充分了解婴儿洗礼的意义及他们本身的责任。
(五)在本教区,婴儿洗礼通常在婴儿领取出生证明书之後举行,这样可避免名字丶日期等不相符的错误。

K6. 特别募捐

K6. 特别募捐

在每年下列日期,所有堂区及小圣堂须於公开弥撒中,按教区指定的用途,举行第二次募捐:
一丶 一月第三主日-为宗座捐献;
二丶 农历新年後第二主日-为香港天 主教教友总会捐款;
三丶 圣召主日-为教区修院捐款;
四丶耶稣升天节-为教区社会传播 事业捐款;
五丶 最接近圣伯多禄宗徒及圣保禄宗 徒节日的主日-为宗座捐献;
六丶 九月第四主日(教育日)-为天 主教教育事业捐款;
七丶 传教节後主日-为宗座传信工作捐款;
八丶 将临期第二主日-为教区建堂及 发展计划募捐。
*此外,所有堂区及小堂亦须於圣瞻礼六举行救主受难纪念的礼仪或苦路善工时,为圣地募捐。

K7. 弥撒献仪

K7. 弥撒献仪

  奉汤汉枢机谕,自2016年1月1日起: 按指定意向奉献之弥撒,其献仪定为(最少)港币壹百元正。
注: 在婚礼丶葬礼或其他弥撒中,如需要咏唱或加置鲜花,当事人可直接与圣咏团及花店联络,或委托堂区代为安排,费用则自行 负责。
  

K8. 筹 款

K8. 筹 款

任何人,不论其为司铎丶修士丶修女或教友,如欲为任何善意目的筹款,或为某一公教机构(圣堂丶医院丶学校等)募捐,须获得主教书面许可。   
此一规定适用於所有筹款方式,例如卖物会丶抽奖丶游乐会丶上门劝捐丶步行丶义卖。   
信友们应注意,只有已获得上述许可者,才能为任何善会或教会团体募捐。   
为避免滥用筹款方式,并确保本教区筹款活动的正常进行,每次进行筹款时,须及早事先向主教申请。  
申请者须在获得主教的书面许可以後,才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K9. 教友逝世时应当怎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