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 教区公教信徒善会规则

总 则

  一丶信徒,无论是神职人员或平信徒,或神职人员联同教友,有权发起成立「私立善会」,藉成员的共同努力,寻求:

1) 善度更完美的基督徒生活;

2) 鼓励公开崇拜或组织教理班;

3) 从事使徒工作,例如:宣扬  福音,虔敬或慈善工作,以 基督精神,激励世俗团体等。

  二丶教廷丶主教团和教区主教保留成立「公立善会」,准予组员以教会名义参与某种特殊使徒工作的权力。

  三丶教区内私立善会,为得教区方面之官方承认,其章程须有主教之书面批准,并须经主教书面批准後始可冠以「天主教」名称。

  四丶教区内所有现行之善会保有自主权及自由,唯教区当局有权亦有责任,尤其在有关信仰和伦理的事上,加以监察。

  五丶解散由主教成立的善会之权力,由主教保留,唯事前应与有关负责人谘商,并应有充分理由。

  六丶在教区内活动的善会之中,唯有公开组织及经教会正式批准之私立善会(见上第三条),有资格成为香港天主教教友总会成员,并得以列入香港天主教手册内。

  注:任何私立善会,为得主教之认可,或为冠以「天主教」名称,须经教区秘书处呈交申请书及三份本身之章程。

善会之会长及神师

  一丶私立善会的会长及其他职员由成员自由委任。

  该组织可自由选择神师。身分为司铎的神师应由在教区工作的司铎中选出,并经主教批准。

  二丶除非章程另行规定,否则在教区内成立之公立善会的会长:如系选出,必须经主教批准;如系提名,则由主教任命;如组织由主教成立,则由主教直接提名。

  神师或教会人士助理,须经主教提名,事前主教可与该善会主要负责人谘商。

善会内非天主教教友成员

  一丶如果非天主教人士获准加入私立善会,除与天主教的信仰及伦理教义直接有关的问题外,此等人士有权对善会内其他事务投票。唯在选举时,他们只能投票,不得被提名。

  二丶即使经主任司铎批准,非天主教人士在堂区内成立慈善丶社会或康乐性质的组织,此等组织不得称为堂区组织,亦无权派代表参加堂区会议。如应邀派代表出席堂区议会,该代表亦没有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