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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友结婚须知

教友结婚须知

教友结婚须知 教友结婚须知

Q : 是否全港所有圣堂也可举行婚配圣事?

A : 不是,获准举行婚配圣事的天主教圣堂 。(详细资料如下) 

 

Q : 婚前培育课程 

A : 详细资料如下。

 

Q : 来港结婚的男女可否在港圣堂举行婚配圣事? 

A : 来港结婚的男女,其中一方或混合婚姻中的教友一方,必须将其原属堂区 主任司铎所办妥的婚前查询,及所有其他必需的证件,呈交予他们将要在 该处行婚配的堂区主任司铎。 凡所呈交之必需证件,都须经当事人原属教区秘书处核准。在办理婚配手 续以前,堂区主任司铎应将当事人呈交的所有文件,呈交香港教区秘书处, 以获取书面许可证。
 

婚姻是爱情与忠信的终身盟约;若双方均已领洗,婚姻同时又是一件圣事。婚姻在本质上兼具宗教意义和社会意义,教会和政府均极表重视,因此订立若干认可婚姻所依据的规定。


一、香港民法之规定:

 

  • 婚礼须在香港政府批准举行婚配圣事的圣堂举行。(参照第三部分)
  • 在普通情况下,双方须先取得婚姻登记处签发的「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俗称结婚准许证。
  • 向婚姻登记处登记时,当事人其中一方须亲自携同双方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向婚姻登记处登记应预留充分时间;结婚准许证可在登记十七天后取得。如在登记后三个月内(注意:应在登记之日起计算)未能举行婚礼,须重新领取结婚准许证。
  • 年龄超过十六岁而在二十一岁以下的教友准备结婚,必须向注册处呈交父亲或母亲(如父亲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或合法监护人(如父亲及母亲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之同意书。

 

 

二、教律之规定:

 

1. 向举行婚礼的圣堂登记的手续应尽量提早办理,但无论如何,至少要在预定的婚期之前六个月。

 

2. 结婚的近期准备包括三个步骤


(1) 向行将举行婚礼的圣堂登记

 

a) 这包括安排婚礼地点、日期,及填写一份男女双方初步个人资料和自由身份的表格。
b) 男女双方将获圣堂办事处以书面提醒,倘若在婚礼前发现他们在自由身份一事上虚报资料,则他们不得在圣堂举行婚礼,而即使当时婚礼其他方面已准备就绪,有关的圣堂亦不会负任何责任。
c) 倘婚礼在另一教区举行,当事人所有证件应先经香港教区秘书处审核。
d) 来港结婚的教友,至少应具备特为结婚所署发,并经其所属教区的秘书处核准的领洗证明书。如果他不是天主教友,他/她应具备有效文件证明本身有结婚的自由身份。
e) 来港结婚的男女,其中一方或混合婚姻中的教友一方,必须将其原属堂区主任司铎所办妥的婚前查询,及所有其他必需的证件,呈交予他们将要在该处行婚配的堂区主任司铎。 凡所呈交之必需证件,都须经当事人原属教区秘书处核准。在办理婚配手续以前,堂区主任司铎应将当事人呈交的所有文件,呈交香港教区秘书处,以获取书面许可证。
f) 建议的婚礼日期须待婚前查询办妥,及双方向圣堂办事处呈交过去六个月内签发的领洗证书、婚姻注册处签发的结婚准许证及其他必需的文件后,方可作实。

 

(2) 参加一项现行的婚前培育课程

 

a) 一般而言,较年轻而不久以前按民法结婚的夫妇,若要他们的婚姻获教会确认,也必须参加婚前培育课程;同样,那些前度婚姻已按教律宣判无效或已获解除而欲再婚者,也必须参加这类课程。
b) 倘若男女双方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参加婚前培育课程,则负责婚前查询的司铎应作出特殊安排,务使他们能参加某种由适当人选主持的婚前辅导;倘若这也不可行的话,应至少极力劝谕双方在结婚后尽快参加一项培育课程。

 

(3) 由司铎主持的婚前查询

 

查询可在婚前培育课程开始之前或完成之后进行。主持婚前查询的司铎,应是教友一方(若双方为教友,则为其中一方)住所隶属的堂区的主任司铎,或其所属团体的专职司铎(例如:一位为某国籍的信友团体服务的专职司铎),或是一位由这些司铎所委托的助理司铎。 在例外情况下,只要有正当牧民理由,可在前述主任司铎或专职司铎的准许下,委托另一位司铎主持查询。 教友若与其所属堂区以外的某堂区有密切联系(例如:他们固定地在该堂区参加主日弥撒或在该处参加善会等),则亦可请该堂区的主任司铎主持婚前查询。

 

3. 教会认同结婚权利乃一项重要的天赋权利。然而,这权利并非毫无限制。以下是其中一些可作为依据以延迟婚礼的严重理由:

 

a) 若其中一方或双方曾结婚,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下列文件之正本∶ (i) 配偶之死亡证;或 (ii) 天主教会当局批准之「解除婚约」复文;或 (iii) 天主教婚姻法庭颁布之「宣判婚姻无效」通知书。
b) 男女双方没有充分理由而拒绝参加婚前培育课程;
c) 教友一方(或双方)并非实践信仰的信徒,且无意重新实践信仰;
d) 其中一方(或双方)拒绝让子女领洗并接受天主教信仰培育;
e) 其中一方(或双方)否认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基本特点,(例如婚姻的不可拆散性),或有其他教律上的限制;
f) 其中一方(或双方)心智极度不成熟;
g) 其中一方(或双方)并非出于自愿结婚(例如:基于婚前怀孕、受到家庭的压力等)。

一旦发现足以障碍婚姻的严重理由,负责查询的司铎便须在慎重考虑和征询教区秘书处后,对是否要延迟婚礼作出决定。

 

倘若婚礼被延迟,男女双方有权就该项决定向主教提出上诉。

司铎若决定延迟教友的婚礼,则必须尽力协助男女双方克服那些导致婚礼被延迟的具体情况。

婚礼一经某司铎延迟,若未得主教批准,另一位司铎不得擅自举行。

 

4. 教会不赞成宗教混合的婚配;但在某种条件下,得容许之。 同时司铎应向有关的男女双方解释清楚这些条件。教友欲与一位已领洗的非天主教信友结婚,必须征得所属堂区主任司铎(或行将举行婚礼之圣堂之主任司铎)的准许。教友欲与一位未领洗人士结婚,须获得「信仰不同」婚姻无效限制的特别宽免。

 

5. 但凡结婚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天主教徒,则婚礼通常须:
(甲)在一位司铎或执事之前举行;而且(乙)有两名证人在场。 在特殊情形下,主教可豁免上述教会法定仪式。

 

6. 教会恳切奉劝教友在行婚礼前办妥修和圣事及领圣体。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已领坚振。凡尚未领坚振圣事者,倘无重大不便,应先领该圣事。

 

三、允许举行婚配圣事的堂区:

 

香港

 

  • 圣母无原罪主教座堂(半山区坚道十六号)
  • 圣十字架堂(筲箕湾圣十字径)
  • 花地玛圣母堂(长洲教堂路一号)
  • 露德圣母堂(薄扶林置富径一号)
  • 圣母圣衣堂(湾仔星街一号)
  • 圣母玫瑰堂(坚尼地城蒲飞路二十五号)
  • 圣亚纳堂(赤柱东头湾道一号)
  • 圣安多尼堂(薄扶林道六十九号A)
  • 圣若瑟堂(花园道卅七号)
  • 圣犹达堂(北角建华街三十号)
  • 圣玛加利大堂(跑马地乐活道二号A)
  • 圣伯多禄堂(香港仔大道二二○号)
  • 海星堂(柴湾柴湾道二百号)

九龙

 

  • 善导之母堂(新蒲岗彩虹道五号)
  • 中华圣母堂(大角咀道一四八号)
  • 耶稣复活堂(观塘翠屏道一○○号)
  • 玫瑰堂(尖沙咀漆咸道南一二五号)
  • 圣安德肋堂(将军澳常宁路十一号)
  • 圣文德堂(慈云山蒲岗村道八十九号)
  • 圣方济各堂(深水埗石硖尾街五十八号)
  • 圣雅各伯堂(油塘嘉荣街八号)
  • 圣若瑟堂(观塘观塘道五十七号)
  • 圣老楞佐堂(李郑屋村广利道九号)
  • 圣母堂(红磡戴亚街五号)
  • 圣伯多禄堂 – 海员宗会(尖沙咀中间道十一号)
  • 圣德肋撒堂(太子道二五八号)

新界

 

  • 圣母领报堂(荃湾柴湾角安贤街十一号)
  • 赎世主堂(屯门乡事会路二号)
  • 圣母无玷之心堂(大埔运头街十号)
  • 基督之母堂(上水保平路十一号)
  • 圣心堂(西贡墟趸场路1762地段221约)
  • 葛达二圣堂(荃湾德华街卅七至四十一号)
  • 圣伯多禄圣保禄堂(元朗青山公路201号屏山段)
  • 圣欧尔发堂(沙田文礼路十九至二十一号)
  • 圣本笃堂(沙田沙田围岗背街七号)
  • 圣方济堂(马鞍山恒光街十一号)
  • 圣叶理诺堂(天水围天美街六号)
  • 圣若瑟堂(粉岭联和墟和泰街五号)
  • 圣斯德望堂(下葵涌荣芳路十四号)
  • 圣多默宗徒堂(青衣青绿街五号)

 

备注: 堂区资料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