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聖事牧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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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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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典

在香港教區,懺悔聖事,該根據羅馬聖禮部1973年《懺悔聖事禮典》(Ordo Pænitentiæ),及香港教區1983年《修和聖事禮典》舉行。

文件

1983年《天主教法典》959-997條

(1) 有權在香港教區施行懺悔聖事的司鐸

(1)有權在香港教區施行懺悔聖事的司鐸

 

1.1   香港主教規定,凡歸屬香港教區的司鐸,領受鐸品後,即有經常權力(habitual faculty)施行懺悔聖事(聽告解)

1.2  修會或使徒生活團的司鐸,首次獲香港教區的任命,即在香港教區有經常權力(habitual faculty)施行懺悔聖事。

1.3  修會或使徒生活團的司鐸,以香港為住所,經其會長的書面請求,獲得香港主教授權後,即有經常權力(habitual faculty)施行懺悔聖事。
1.4按《天主教法典》967條2-3項規定:

1.4.1    一般情況下,凡由職位,或由所歸屬的教區教長的准許,或住所所在地之教區教長的准許,而獲有經常聽告解行使權(habitual faculty)者,在任何地方,均有權施行懺悔聖事,但在特殊的情況下,教區教長加以拒絕時,則沒有權聽告解;另應遵守《天主教法典》974條2和3項的規定。

1.4.2    一般情況下,神職修會或使徒生活團的高級上司,有權授予其會士聽告解權,但此權力只適用於該會在任何地方的會士,及在院內日夜居住的信友。

(2)舉行懺悔聖事的地點

(2) 舉行懺悔聖事的地點

2.1   在香港教區,正常情況下,懺悔聖事應在聖堂、修和室或告解亭舉行。 

2.2   如有合法理由(例如為病人),得在其他地點施行懺悔聖事。 

2.3   修和室的設計,在注意「私隱」的同時,也要保障司鐸和教友的清白及安全,故此修和室不可以上鎖,尤其在聽告解時。

2.4   修和室的設計,應可讓懺悔者自行選擇「面對面」或「有屏風相隔」的方式去領受懺悔聖事。(參閱《天主教法典》964條1-2項;《懺悔聖事禮典》導言12)

2.5   聽告解司鐸,為了合理原因(如:保障聽告解司鐸及懺悔者的安全),可拒絕以面對面的方式聽告解。(參閱「宗座法津文件詮釋委員會」1998年6月16日的覆文)

(3)舉行懺悔聖事的時間

(3)舉行懺悔聖事的時間

3.1   原則上,司鐸有責任在任何時間、任何日子,為有需要的教友聽告解。(參閱《懺悔聖事禮典》導言13)

3.2   按牧民理由,堂區司鐸應擬就固定的時間表(包括特定的時間,及彌撒前後),專為教友聽告解,且應公布,讓教友知悉。

3.3   鼓勵教友在彌撒以外時間,預約司鐸辦告解。

3.4   鼓勵堂區在將臨期、四旬期,舉行團體懺悔聖事。

3.5   要訓示教友,按教會規定:「凡到達懂事年齡的信友,皆有責任至少一年一次,誠實地告明經省察出來的、自己的重罪」(參閱《天主教法典》988條1項、989條;《天主教教理》1457條);勸勉教友定期告明小罪。(參閱《天主教法典》988條2項;《天主教教理》1458條)

(4)舉行懺悔聖事的方式

(4)舉行懺悔聖事的方式

4.1   「個別且完整的告罪及赦罪,仍是信友與天主教會和好的唯一、通常之方式,除非身體上(physically),或實際上(morally)無法履行,才可免除這樣的告明」。(參閱《天主教教理》1484條、《天主教法典》960條、《懺悔聖事禮典》導言31條)

4.2   舉行懺悔聖事,可以:

4.2.1    個人方式,或

4.2.2         團體懺悔聖事方式(必須個別告明及赦罪,且在個別告明之前,必須集體誦念「天主經」,此經文絕不可省略)(參閱《懺悔聖事禮典》導言27條)

4.3   在香港教區,未得教區主教事先准許,不得施行「未經個別告明的集體赦罪」(General Absolution)(參閱《天主教教理》1483條;《天主教法典》961條1-2項;《懺悔聖事禮典》導言31條),除非遇有死亡危險。

4.4    有必要時,可經由翻譯而告罪,惟翻譯者及相關人士均須保守秘密,又應避免弊端或惡表。(參閱《天主教教理》983條1-2項, 990條)

(5)舉行懺悔聖事的儀式

(5) 舉行懺悔聖事的儀式

 懺悔聖事的經文與儀式,無論是個別或團體方式,都應依照羅馬聖禮部1973年《懺悔聖事禮典》及香港教區1983年《修和聖事禮典》舉行。

(6)臨終告解及臨終大赦

(6) 臨終告解及臨終大赦

6.1   任何司鐸,甚或已離職者,均有權(有效、合法)為「處於死亡危險者」施行懺悔聖事,且有權赦免任何罪過及懲戒罰。(參閱《天主教法典》976條、986條2項)

6.2   任何司鐸,可按教會意向,於臨終病人辦告解或發痛悔後,同時給予臨終者全大赦:
「我現在以宗座所授之權,給你全大赦,並赦免你的一切罪過。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答:亞孟)

「願全能的天主,因他救贖人類的神聖奧蹟,赦免你今生來世的罪罰,開啟天堂之門,領你進入永福的天鄉。」(答:亞孟)
(參閱羅馬聖禮部1972年《病人傅油及照顧病人禮典》(Ordo Unctionis Infirmorum Eorumque Pastoralis Curae)1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