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款


任何人,不論其為司鐸、修士、修女或教友,如欲為任何善意目的籌款,或為某一公教機構(聖堂、醫院、學校等)募捐,須獲得主教書面許可。

此一規定適用於所有籌款方式,例如賣物會、抽獎、遊樂會、上門勸捐、步行、義賣。

信友們應注意,只有已獲得上述許可者,才能為任何善會或教會團體募捐。

為避免濫用籌款方式,並確保本教區籌款活動的正常進行,每次進行籌款時,須及早事先向主教申請。

申請者須在獲得主教的書面許可以後,才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