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明報社論的幾點澄清 


本月十九日(星期一),明報第二版的「社論」,以「天主教應律己以嚴 性侵犯要主動報警」為題,評析最近衝擊全球教會的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一連串事件。這軒然大波,甚至牽連教宗本篤十六世。社論指出教會處理這些事件的程序仍有待改善,這是我們認同的。然而,社論的內容和它所依據的明報記者於本月十五日對本人的電話訪問,卻有以下幾點需要澄清,以正視聽:

(一) 明報記者及社論均提及教廷本年四月十二日公佈有關教會處理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個案的「新指引」。其實,只要我們瀏覽梵蒂岡網址 (http://www.vatican.va ),便可知道,按照梵蒂岡電台的解釋及「指引」[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asic CDF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Procedures concerning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 ] 的引言,該文件並非為提供「新的守則」,而是綜合起自2001年4月30日教廷所公佈的教會處理這些個案的司法程序及其後補充的相關規定,以幫助平信徒及不諳教律的人士理解教會在這方面的司法程序。

(二) 明報社論認為教廷「新指引」要求全球各地的教區都「必須」就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士「報警」,這是一項錯誤解讀。事實上,「指引」A項的要求是:各個教區「必須常常遵守當地有關舉報這些罪行的法例」。(該項規定的英文版是:“Civil law concerning reporting of crimes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should always be followed.”)本人在接受明報記者訪問時只是指出,各國的法例並不一樣:有些地區,例如澳洲,規定知情者必須報警,這稱為Mandatory Reporting;另一些地區,例如香港,則沒有這項規定。本人曾清楚解釋,一般社工的立場就是:在這些情況下,「報警」與否,須考慮不同因素,例如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及選擇。個案亦可轉介給非牟利的社會服務組織,讓它們作專業評估。總之,最重要的原則是保障受害人(或涉嫌受害人)身心上的最大利益。香港教區已成立了處理在教區組織內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個案的專責小組,其成員包括社工、臨床心理學家、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等。如有這類個案,教區當局將採納專責小組經調查後對應否「報警」的專業意見,以保障未成年人士身心上最大的利益。縱使涉嫌者是一位神職人員,教區當局亦絕不會包庇他。

(三) 最近教廷解釋處理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教會司法程序時曾聲明:教廷至今採用的教會司法程序,從未表示個別教區當局可不必遵守當地相關的法例,或可以阻撓聲稱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報警。香港教區所依循的,是同一原則。明報於本年四月十七日A21版以「神父性侵風暴」為題的報導中,聲稱「香港教區曾承認在過去30年,有3名神父曾性侵犯兒童,但教會全部沒報警……」所謂「教會全部沒報警」,是指教區有意隱瞞事實,這是毫無根據的。

(四) 就本港教區以往曾發生的個案,教區當局已向受害人致歉,並對該位人士作出賠償。涉案的神父已服刑,並受到教會的處分,絕無縱容。香港教區重申:絕對不容忍任何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士。教區已引進相應的守則和機制,以盡力防範這些事件再發生。此外,在神職人員的修院培育、甄選和領受聖秩後的延續培育這三方面,教區現已比以往作出更週詳的安排。

(五) 明報社論用上述毫無根據的「教會不報警」的指控,批評香港教區自以為「神權超越法律」,這是一項很大的誤解。我們不能否認以往數十年以來,各地天主教會當局處理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方式確有不完善之處,甚或有縱容的壞先例。可是,基督信仰一向要求信徒服從合法的權威,並遵守國家為保障和維護公民權利、公益,以及公眾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在內(參照羅13:1-7;伯前2:13-15)。此外,按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訓導(參照《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4及76節),教會與國家政府雖互不從屬,有各自的使命和角色,但兩者卻適宜為推廣社會公益而攜手合作。教會是社會一份子,它並不自以為凌駕法律,或視自己為社會上的特權階級,要受到優待。天主教神職人員如侵犯未成年人士,應當受到刑事上的制裁,更會受到教會紀律的處分。

(六) 近年來,本港及外地性侵犯未成年人士的風化個案激增,而且侵犯者來自社會的不同階層和各類背景的人士,這正好突顯當代社會風氣和文化潮流的一些嚴重病態。這些倫常和道德上的逼切問題,有賴家庭、教育界、社工界、公共政策制定者和教會人士攜手合作去面對。出版事業,包括報章,以及其他媒體,尤其有責任依循專業操守,協助我們的社會去營造對「性」的正確觀念,以及推廣健康的男女關係。

教區秘書長
李 亮 神父
主曆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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