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區主教公署

秘書長辦公處通告


為幫助司鐸善盡牧民職務及促進信友之神益,茲重申教區《牧民手冊》(第一至第十三章:2017年頒布)第三十一項有關彌撒獻儀(彌撒金)之守則如下:

  1. 31.「一筆獻儀一台彌撒」原則

31.1 司鐸應按奉獻彌撒者的意向,為每一筆獻儀奉獻一台彌撒。(參閱法典948條)

31.2 如某校師生、某機關或公司同人,或某善會之成員等請求司鐸奉獻彌撒,是按衆人自願地協定的「共同意向」,或按各自的意向而合併的「單一意向」或「集體意向」,並且各人都給予部分獻儀,則有關的司鐸只須奉獻一台彌撒已滿全責任。

31.3 按照宗座聖職部1991年2月22日的法令,主教批准主任司鐸或特派司鐸在農曆大除夕、農曆年初一、追思已亡諸信者節、清明節及重陽節,在信友自願而明確地請求的情況下,為他們的「集體意向」奉獻一台彌撒。在這些情況下——

  • (a)上述彌撒的地點及日期、時間必須公佈。

  • (b)奉獻彌撒的司鐸,可扣除教區所定的一台彌撒獻儀(參閱法典950條),任何剩餘金額,必須按法典951條1項上繳給主教或教長,以撥作指定用途(參閱法典946條)。

31.4 在任何其他情況,司鐸必須遵守「一筆獻儀一台彌撒」的原則。在例外情況下,如有需要按「集體意向」奉獻彌撒,必須交由主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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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為秉承教會的傳統及其一採用的方式,同時為避免衍生陋習,信友們不適宜收集及累積彌撒獻儀,猶如成立「基金」一般,為在每年的不同日期,把獻儀分配給司鐸,以便按給予獻儀者的意向(不論為生者或亡者)奉獻彌撒。

特此公告

秘書長

李亮 司鐸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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