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信友应遵照天主教会之社会训导(参照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5节;若望保禄二世「平信徒」劝谕42节;若望保禄二世 《「百年」通谕》46︱47节;《天主教教理》1877-1948节),按基督徒之良知,并在福音精神光照下,参与选举活动。在投票前,信友应考虑各候选人之个人质素(如个人操守丶才干丶弱点丶处事作风丶政治立场丶以往对其社区或本港社会之贡献等)及其政纲是否回应了本港社会面对的种种问题和公益之种种需要。 |
(二) |
堂区及教会组织应敦促信友为区议会选举祈祷,使选举能以公正丶公平之方式进行。堂区及教会组织亦应鼓励信友善尽公民义务及善用公民权利,积极参与投票,为选贤与能,以重建因反修订「逃犯条例」事件而被撕裂之香港社会。 |
(三) |
堂区及教会组织之场地,经主任司铎或有关主管(如社区中心主任或校监)批准,可按候选人请求,借出作选举活动(例如选举论坛)之用。惟该等服务应公开予全体有关候选人,不得仅保留为某些候选人丶政党或政治团体。 |
(四) |
教会名下之社区中心或社会服务单位之场地内,经有关主管批准,可摆放(即「备索」︱下同)或展示候选人之竞选广告。其他教会组织或堂区之场地内,经有关主管或主任司铎批准,亦可摆放候选人之竞选广告。候选人亦应一律以公正平等之原则看待。[参照以上第(三)项]政府印制之选举活动刊物,经主任司铎或有关主管批准,亦可在所有堂区或教会组织之场地内摆放及展示。教会名下之场地如摆放或展示候选人之竞选广告,应声明:广告内容不一定代表教会立场。 |
(五) |
为免混淆教会宣扬福音之本有使命(参照《「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6节;《「百年」通谕》47节),堂区及教会组织不得以天主教会属下团体之名义,以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个别候选人丶政党或政治团体助选,或对其加以认可,或表示支持或反对。 |
(六) |
圣职人员及男女会士,犹如其他市民,应善尽公民义务,登记为选民并参与投票,惟应避免混淆其作为教会代表之身份,亦应避免在其无特别权威及专业知识之政治范畴内运用其宗教权威。故此,圣职人员及男女会士不得以个人或团体名义,以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个别候选人丶政党或政治团体助选,或对其加以认可,或表示支持或反对。 |
(七) |
除以上指引外,信友亦须遵守选举管理委员会於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发表之「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共十九章),文本可从二〇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的网页 (https://www.elections.gov.hk/)下载。 |
(八) |
天主教学校另须遵守「教育资助则例」(二〇一八年版)13.13项有关受聘之全职教职员「校外兼任职务」须事前获批准之守则,以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指引」第十二章:「在学校内进行或有学生参与的竞选活动」之守则。 |
(九) |
若上列指引在解释或遵守上存疑,可徵询教区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