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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区主教公署

秘书长办公处通告


有关宗教场所开放的安排(修正)


兹将本年五月四日发出有关以上主题的通告,修正如下:
由于本港新冠状病毒疫情正持续受控,特区政府于五月三日公布进一步放宽 “社交距离”措施。因此,由五月五日起,直至另行通告—

(1) 宗教场所(指圣堂及弥撒中心)在遵守抗疫措施的大前提下,可继续开放;

(2) 本年四月二十日秘书长办公处发出的“有关恢复公开弥撒及羣体聚会之教区牧民指引”,仍然生效。

按“疫苗通行证”第二阶段(由本年4月30日至5月30日)的措施,以下人士可进入或处身在宗教场所—
(A) 18岁或以上人士,并且已接种两剂疫苗;
(B) 12岁至17岁的人士,并且—
i. 已接种第一剂疫苗,但未超过6个月;
ii. 接种第一剂疫苗超过6个月,但已接种第二剂疫苗。
有关“疫苗通行证”的其他槼定,请参看政府网页:“疫苗通行证”接种时间表(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vp_t1_CHI.pdf), (C1)、(C2)及(C3)等项及相关脚注。
12岁或以下的儿童及持有“新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的人士,不受上述(A)及(B)项的槼限。

特此公告

秘书长

李亮 司铎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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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y: dav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