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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区主教公署
秘书长办公处通告


适用於宗教场所之「疫苗通行证」更新措施

香港政府於本年九月八日公布「疫苗通行证」更新的措施。由本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下人士可进入或处身在宗教场所(即圣堂或弥撒中心)—

(A) 年龄为12岁或以上人士,并且—
i. 已接种第三剂疫苗; 或
ii. 已接种第二剂疫苗,但未超过5个月;

(B) 年龄为5至11岁人士,并且—
i. 已接种第二剂疫苗; 或
ii. 已接种第一剂疫苗,但未超过3个月;

以上措施,不适用於5岁以下的儿童或持有「新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的人士。

有关「疫苗通行证」的其他规定,请参看政府网页:「疫苗通行证」接种时间表(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vp_t1_CHI.pdf), (C1)丶(C2)及(C3)等项及相关脚注。

特此公告

秘书长
李亮 司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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