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蝕的家長權利

今時今日的父母,面對多方面的挑戰。單是子女的學業,就已經讓父母抓狂。

不少父母費盡心思,希望孩子進入心儀的學校。而由於香港社會競爭劇烈,補習成風,連參加課外活動,也是為了增加入讀心儀學校的機會,孩子失去了享受學習和課外活動的樂趣,備受壓力。其實,每個父母都對子女都有殷殷期望,所謂「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希望子女出人頭地,有卓越的成就,本來無可厚非。但過度催谷孩子,對孩子絕不是好事。

 

其實,父母的教養責任,遠遠不止於孩子的學業。父母是孩子生命裡面最重要的人物,不但是第一位老師,而且一路陪伴孩子成長。父母的最大責任是把正確的價值觀,寶貴的信仰,傳承給下一代,發掘天主給孩子的天賦、才能,讓孩子可以充分發揮出來。教宗方濟各在《愛的喜樂》宗座勸諭裡說:「父母須承擔教育的責任,以他們的關愛和見證培養子女的信心和真誠的尊重態度。」

 

本來,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和價值觀的傳承,應受到尊重。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號議定書第2條規定:任何人的受教育權都不應該被剝奪。當國家在行使其責任,提供任何與教育以及教學有關的功能時,都應當尊重父母的權利,以確保此類教育和教學不違反父母本身的宗教和哲學信仰。《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款便提到: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在西方,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正在受到侵蝕。2007年,美國聯邦法官裁定:(一)校方有責任教導兒童同性關係正常化;(二)校方沒有責任知會家長;(三)校方不會容許家長讓就讀小學的子女不接受同性戀教育。

在加拿大的亞伯達省,一個女孩子相信自己是一個「男孩」,學校就開始激素療程、手術、改名和允許女孩使用男性洗手間的過渡過程。學校如果將有關訊息通知父母是非法的。在安大略省,父母如果不接受子女改變性別的決定,政府有權直接帶走子女。

 

澳洲家事法庭裁定一名15歲少女有「充分能力」自行決定作出進行變性的醫療決定。法官根據醫生的意見,認為事主已有能力作出變性的決定;又認為有關決定應根據「有力的證據」,而該證據的效力凌駕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權。

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侵奪,雖然目前只在歐美國家,但香港的父母,不要以為事不關己,必須要警醒,密切留意。近在咫尺,同樣是華人社會的台灣, 2004年,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因此學校有法律依據教導相關內容。當年立法院通過這條法規,一般人可能以為這是男女平等的法律,但在法規施行細則中,卻規定學校課程裡「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在社會大眾毫無覺察時,已經在學校教育孩子與我們價值觀不同的內容了。香港尚未有相關法例,但我們必須多關心,多留意,防範未然。